杨坤起诉博主“四川芬达”:博主喊冤;律师表态;网友意见分化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2 09:13 2

摘要:其视频特点多数复刻杨坤的造型穿搭(如《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和“32场演唱会”梗; 在直播背景中使用类似《好声音》的LOGO; 使用“阿坤”“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绰号,并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

杨坤终于出手维权了,起诉了博主“四川芬达”,据说是因为恶搞无底线侵了权,这大概是杨坤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愤怒表达。

博主“四川芬达”账号(由蒋某和李某运营)。自2024年10月起,发布多条模仿歌手杨坤的短视频。

其视频特点多数复刻杨坤的造型穿搭(如《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和“32场演唱会”梗; 在直播背景中使用类似《好声音》的LOGO; 使用“阿坤”“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绰号,并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

视频发布后多次被平台下架,账号曾遭封禁7天和30天。2025年3月,两人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杨坤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要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四川芬达”方面称模仿初衷是“搞笑”,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也未批判其本人,强调自己从农村出身,缺乏法律意识,对侵权指控感到委屈。他们提到其他模仿者更直接粗暴,质疑为何单单自己成为被告。

杨坤方面认为视频通过特定造型,绰号及玩梗,具有明确指向性,且部分内容(如“黄焖鸡米昆”)涉嫌丑化其形象,超出合理模仿范畴。

有律师指出,即便未指名道姓,若公众普遍联想到特定人物并含有贬低性质,即构成侵权。并强调,模仿需基于“合理且善意”,尊重被模仿者人格尊严,避免侮辱性内容,若仅为流量恶意丑化,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咱们来看看《民法典》相关规定——

肖像权(第1019条):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或以丑化方式侵害肖像权均属违法。

名誉权(第1024条):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则表示,模仿行为若以丑化或获取流量为目的,即使未直接使用姓名,仍可能侵权。若误导公众(如利用明星效应获利),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部分网友观看原视频后,认为内容过度恶搞:“丑化明显”,“要素过多”,“杨坤起诉晚了”,“你俩不冤”,认为网红利用明星流量获利却缺乏尊重。

另一部分网友则埋汰杨坤“格局小”,认为模仿是短视频创作常见现象,杨坤起诉可能影响创作自由,且“其他模仿者更直接未被追究”。

目前案件尚未宣判,但该事件已引发对网络模仿行为法律边界的广泛讨论。若杨坤胜诉,可能推动互联网内容创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遏制恶意模仿;若败诉,则可能助长“擦边球”式蹭流量行为。

明星维权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影响网络生态的规范化发展。咱们拭目以待!

来源:北城羊癫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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