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卡逃单,这很“刑”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2 14:19 2

摘要:检察官提醒您:高速公路逃避收费绝非“小聪明”!一时的侥幸心理可能会让人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检察官提醒您:高速公路逃避收费绝非“小聪明”!一时的侥幸心理可能会让人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9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驾驶车辆行至云临高速蚂蚁堆收费站时,为逃避缴纳通行费,未减速停车接受检查,而是强行冲卡,导致收费站栏杆被撞毁。经查,杨某某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802元,损坏道口栏杆价值人民币1107元。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抢夺罪对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释法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以驾驶车辆强行以冲撞道口栏杆的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抢夺行为,且数额较大。因此,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我们在享受高速公路带来的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有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的义务。以冲卡方式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不仅侵害了高速管理部门的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被告人杨某某因自身带的资金不够,错误选择了冲卡逃避方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可谓是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50%的。

编辑:杨 斌

编审:付天美

责编:赵菁菁

总编:王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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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翔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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