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网购商品拆封后,商家常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这类条款实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 月6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 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 月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号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3年10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 月1 日起施行。历经两次修正,2014年3 月15 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图片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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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