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2日,我市举行2025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24年度柳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3月12日,我市举行2025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24年度柳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01 吴某乾生产、销售含地塞米松假药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吴某乾租用的柳江区一居民楼进行检查,查获成品及正在分装的铁皮石斛养生粉、牛大力粉一批,DEXONE(中文译名:地塞米松)、维生素B2等原料两箱。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现场发现的10个品种进行抽样送检,9个样品检出地塞米松,认定上述铁皮石斛粉、牛大力粉等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经审理,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乾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销售含地塞米松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乾生产、销售假药赔偿金1206920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人们健康养生意识提升,偏爱服用中药等调理身体,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消费者心理,在中药中添加西药,夸大药品功效,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获取非法利益,不仅干扰消费者的疾病治疗、危害身体健康,还妨害和扰乱药品经营管理和正常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切勿迷信“纯中药成分”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02 柳州市柳南区蔡某照拒绝履行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柳州市消委会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8年12月31日在柳南区新时代商业港(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蔡某照经营的家具店支付1990元购买了一张木床,因新房没有装修好,2020年到店告知延期送货;2022年其发现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已撤场该家具店也不知去向;2023年联系上该家具店原导购员及老板蔡某照,两人均称在商场撤场时已按供货合同送货完毕,对其提出的送货或退款要求置之不理。
经核查,蔡某照为涉诉家具店的实际经营者,柳州市消委会多次与其沟通协调,但其以已送货完毕拒绝协商。蔡某照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且消极应对投诉和消委会调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柳州市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起诉,向柳南区人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蔡某照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提出愿意调解,向消费者当场致歉并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共28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交易价格、商品促销等购买信息或聊天信息,如在网上交易,也可从电商平台截屏保留相关信息作为证据。购买后遇到消费纠纷,首先要和商家积极沟通,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沟通后仍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闭店不退预付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6月期间,多名消费者在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到店办理储值型会员卡,后该美容院关门,导致上述消费者的会员卡无法使用。经查实,该美容院经营者覃某珍于2022年5月14日将该美容院协议转让,5月20日注销该美容院营业执照,但均未告知消费者。46名消费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收集、梳理证据材料,于2024年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被注销,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的情况下,覃某珍作为个体经营者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覃某珍向46名消费者归还会员卡余额共计54134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火爆的同时也带来不少乱象,不良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办卡容易退费难退费慢、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成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以诉讼方式解决服务合同纠纷,帮助群体消费者成功维护合法权益,为此类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04 融安县卖萌小镇游乐场不退小额余额被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融安县卖萌小镇游乐场充值100元,消费后余10元,商家拒绝退现金,只同意兑换游戏币。
经查实,该游乐场在经营场所设置 “此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换”“再次充值需整数(一百、两百或三百)” “卡里不够15只能拿卡取币不能补差价”等告示牌,在经营过程中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退款方式等事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游乐场设置“概不退换”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收取预付款却不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服务内容、退款方式等关键事项,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公平合理的消费条件;商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设置不合理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05 陈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2日,乘客黄某预约网约车从入住酒店到某地。网约车桂BDT33XX驾驶员陈某接到乘客黄某后,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搭载了其他乘客,其认为驾驶员违规拼客,遂拨打12328进行投诉。
经查实,网约车驾驶员陈某在为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征得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出租车拼载须“经乘客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侵犯了乘客对乘车空间和个人隐私的合理期待,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影响乘客的乘车体验。网约车平台、出租汽车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06
广西科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货不对版的甘蔗种苗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柳城县寨隆镇111户蔗农从广西科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品种为“桂柳05136”的脱毒甘蔗种苗。寨隆镇政府工作人员核验产业补贴时发现,该公司开具的销售凭据和上传录入“广西糖料蔗大数据平台”的甘蔗脱毒种苗品种却为“桂糖44”,与实际品种“桂柳05136”不符,导致蔗农每亩损失补贴差价270元,687.1亩共计损失185517元。
柳城县消委会接到111户蔗农集体投诉后,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组织投诉双方代表进行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1月30日前该公司向111户蔗农支付甘蔗补贴差价185517元。柳城县人民法院现场出具司法文书确认,为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落实。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的规定。消费者如遇到类似“货不对版”的情形,要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购物页面截图、促销活动宣传页面等证据,先与商家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吃“哑巴亏”。
07
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超幅度调整车辆停放服务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称,柳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价格上涨50元,但物业服务未提升,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经查实,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从原来的每月150元/辆调整到每月200元/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标准的10%(含)”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将收费标准调整到每月165元/辆,多收取的2464元费用通过顺延续费或退款等方式退还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并及时退款,违法情节轻微,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小区停车费是一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费用。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包容审慎原则,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本案的查处,将对其它物业服务公司在类似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08 消费者诉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两双运动鞋,实付金额420.1元。该商品宣传图页中表述为“假一赔十,官方正品”。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鞋子有刺鼻的味道,感觉和正品鞋不太一样,遂通过品牌官方内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双运动鞋为假货。消费者向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章某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的内容,属于章某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章某应依照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鉴定确认涉案商品与厂商公示资料特征不符。被告章某作为出卖人应对其所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系正品负有举证责任,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据此主张涉案商品系假冒品并据此要求章某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判决章某退还消费者货款420.1元,支付消费者货款十倍赔偿金4201元。
★案例评析:
商品宣传图页标注“假一赔十”的字样,属于商家对于有意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的明确“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购买该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受该“要约”的约束。该承诺系商家为了促进交易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保存好证据(发票、宣传承诺、聊天记录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9
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淘宝平台店铺购买了12盒糖果,经检测机构检测,糖果中含有“他达拉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CANDY B + COMPLEX”、“HICKEL”、“miss CANDYB”外包装无中文标签、“CANDY B + COMPLEX”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药物“他达拉非”(实测值:186mg/g),通过网络虚假交易(刷单)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27716.88元,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他达拉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用药前需经医生专业诊断,综合评估后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用药,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及标签,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夸大功效、来路不正的食品。
10 粟某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柳州市谷埠路菜市场入口的水果摊购买葡萄出现缺斤少两的情况。
经查实,经营者粟某忠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水果零售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将用于消费结算的2台电子计价秤(型号分别为:ACS-30、ACS-30A)进行登记并委托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经检定,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营业执照》,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坚决打击电子计价秤作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购物时如对商家的电子计价秤存疑,可使用“手机砝码”等方式简易验证电子计价秤的准确性,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也应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来源/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骆春香 编辑/林喆 校对/江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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