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3 08:43 2

摘要:一、朔州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内检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元。

3月11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在朔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朔州市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一、朔州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内检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元。

二、山阴县某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执法人员日常监测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保佑众生敬财、求财、招财、护财”“有求必应”“应之必灵”等迷信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

三、朔城区某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首次水卡费、门禁卡补办费、出入证押金。执法人员根据交叉检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朔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高于成本价收取门禁卡补办费用,未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向首次办理水卡的业主收取办卡费,违规收费合计53541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53541元,并处罚款53541元。

四、朔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5元、并处罚款18990元。

五、朔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未载明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书号案。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测,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销售房产广告中,均未标注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朔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执法人员根据食品抽检结果线索开展源头追溯,对朔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羊肉砖”进行抽检,经动物源性检测,检出猪成分和鸡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处罚款70000元。

七、朔州经济开发区某汽配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呈列贴有本田“HONDA”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火花塞产品,经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处罚款9800元。

八、怀仁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劣药案。执法人员根据抽检监测,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款冬花”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中药饮片10kg,购进价为620元/kg,销售单价为679元/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501.6元,处罚款30000元。

九、朔州某美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在当事人一楼手术室的医疗器械柜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无菌配药注射器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

十、朔州市某美妆日化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的“丝蓓绮沁润臻致滋润洗发露”“丝蓓绮沁润臻致滋润护发露”等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79元、罚款17000元。

来源:楠楠姑娘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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