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取得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经营场所为本市×路×××号。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应某同司机陈某驾驶车辆从本市到临市×县×镇给客户配送货物途中,为扩大农药销售,通过×镇村民原某,在×
3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山西省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无农药经营许可证跨区域经营农药
2024年4月7日,农业农村局接下级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对某农资经销部(以下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跨区域经营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取得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经营场所为本市×路×××号。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应某同司机陈某驾驶车辆从本市到临市×县×镇给客户配送货物途中,为扩大农药销售,通过×镇村民原某,在×镇附近村庄走村串户销售春镰、草甘膦等农药。同时,向客户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福克,累计销售金额8750元。
当事人未取得案发所在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依据相关条例,同时参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裁量标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0元。
无证擅自开展驾驶员健康体检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接12345热线举报,“某医院”无相关手续开展驾驶员健康体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发现:门牌上悬挂着“某驾驶员体检便民服务中心”,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张某某(接待咨询)、任某(身穿白大褂正在从事体检服务)、贾某(电脑信息录入)。任某持有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为某疼痛医院,其余两人员均不能出示医技相关资质。墙上挂着某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驾驶员体检费用公示》内容显示“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测费:60元/人次,体检及收费项目”,落款为某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和询问,了解到“某驾驶员体检便民服务中心”是张某某拿着该公司为其出具的“职业健康外出体检授权委托书”、公司及医师时某的相关资质,超越代理权限去交警队私自申办的驾驶员体检备案,公司和时某对张某某办理驾驶员体检备案一事并不知情。张某某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0740元;没收器械8件,罚款人民币53700元整的行政处罚。张某某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对护士任某不在注册机构开展护理服务的行为另案处理。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长度超标、增设蓄电池托架、加装金属护杠与合格证不符等问题,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规电动自行车12辆,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0180元。
未按照口头约定提供服务
2024年,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忻州市忻府区某婚纱摄影店涉嫌存在未按照与消费者的口头约定提供相应照片及服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69名消费者名单中有28人的投诉问题未予解决,涉及金额共18801元,其中:11人收到部分照片但余下未出,涉及金额5727元;17人未拍照或对照片不满意要求退款,涉及金额13074元。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超期未退款,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予以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01元,罚款69751.71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024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大同市云冈区某日化经营部涉嫌销售标签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雅诗兰黛新净莹雅诗兰黛柔洁面乳”(批号QC1)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涉案产品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计4支,进价105元/支。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较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
2024年3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阳泉市平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和丝露”牌凤梨酸奶、过期“豆本豆”唯甄豆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售出的“和丝露”牌凤梨酸奶饮料4瓶,超过保质期35天;待售的“豆本豆”唯甄豆奶饮料1包,超过保质期6天,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5.2元,违法所得43.2元。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柴油
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局部门根据抽检报告结果,对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进一批0号柴油,2024年2月,抽检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该批柴油总量有32.16吨,价值222843.19元。至案发时已售19.19176吨,违法所得40070.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售、没收未售柴油12.96824吨、没收违法所得40070.43元、罚款291181.79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卡预售未签合同
2024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加油站因预售加油卡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4日起,共预售47张92#汽油加油卡,均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货值43855元,违法所得4658.3元,当事人预售加油卡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3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658.3元,合计罚没款13958.3元的行政处罚。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诈消费者
2024年5月21日,消费者举报称绛县某水产店均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欺诈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香海牌TCS-200型电子计价秤系2023年8月从一名不明身份人员处购买,且产品标签已被撕下,该店一直使用此秤至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一台、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
2024年8月,央视《财经调查》曝光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对其经营的氢水机和氢氧机进行宣传,宣传用语中出现“吸氢后头不疼了,睡眠好了,烧心好了,湿疹好了”等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4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及违法格式条款
2024年1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其培训协议条款内容涉嫌减轻或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无教育培训资质,悬挂“某某朔州分校”宣传牌匾,误导消费者签订协议并缴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课程安排收费表》中存在“住宿非协议,交10800元,不退不补;走读非协议,交9800元,不退不补”等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晚报记者郭卫艳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