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中,为什么我们仍然能感知到特权的存在?“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是我们拥有的选择吗?只要努力,就可以像别人一样获得成功吗?
万象课程「从未实现的平等:权力、身份与社会分配」已更新4-6集。这一部分将要讨论,不平等、平权与特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中,为什么我们仍然能感知到特权的存在?“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是我们拥有的选择吗?只要努力,就可以像别人一样获得成功吗?
▍构成不平等的习俗,是“特权”
让我们来看看卢梭是怎么定义不平等的:
我认为人类当中存在着两种不平等,其中一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确定的,它在于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灵或灵魂的素质的差异;另外一种,可以称为道德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的产生有赖于某种习俗,是经过人们的一致同意而建立的,或至少是由这种同意所认可的。
这种不平等在于一些人在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所能享受到的各种特权,例如比他人更富有,更尊荣,更有权势,或者至少能让他人服从自己。
我相信大家总的来说会赞同卢梭的定义,因为构成这一定义的关键区分从启蒙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也就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与“道德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一种按照日常语言的习惯应该被称为“不同”,第二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后文卢梭的一个重要论点就在于,自然的“不同”不能也不应该造成道德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不同都构成不平等,不平等是特定意义上的不同。卢梭给出了两个构成不平等的要素。第一个是“道德上的或政治上的”这个限定,第二个是“特权”。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当卢梭说“道德上的或政治上的”,这里的“道德”根据moral这个词的词源含义来理解比较合适,它指的是习俗。因为接下来卢梭马上说,这种不平等“有赖于某种习俗,是经过人们的一致同意而建立的”。
这是构成不平等的第一个要素: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与自然无关,是一种需要人们认可才会存在的东西。
比如说,我的生理性别不是我说了算的,但是,我是否会因为我的生理性别而被喝令等别人吃完了再上桌吃饭,这是社会习俗决定的。
当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习俗和达成的一致并不都属于不平等,哪些习俗才构成不平等呢?卢梭说构成不平等的习俗是“特权”,所以不平等不仅是道德上的(风俗上的),也是政治上的,因为权利属于政治范畴。
什么是特权?它是“一些人在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所能享受到的”,也就是说,特权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人能享有它,必然意味着其他人被剥夺它。
比如说,选举权是一种权利,当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有选举权时,它并不是特权,但是如果像古希腊城邦那样,只有自由的男性成人有选举权,而女性和奴隶都没有,那么它就变成了特权。
电影《还有明天》(2023)
简单地说,这个意义上的不平等指的是特权。那么特权的反面,平权,也就等同于平等。这是今天我们对于平等的最常见的定义。这也是为什么取消特权阶层、过渡到平权社会,成为了实现平等的主要的(如果说不是唯一的)模式。
废除一切意义上的奴隶制,君主制,让所有的人——而不是像古希腊城邦那样只有一部分男性——都成为自由的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也就是说,都在法律面前平等。
所以说,平等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拉平,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就算这不是不可实现的,也不像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
▍钱可以买到的都不算特权吗?
卢梭的定义中,有一点可能会引发现代人的异议:卢梭称“比别人更富有”是一种特权。现代人会说,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财富差距不是不平等,至少不完全是不平等。
卢梭所说的“富有”可能是特权阶层世代继承的财富,也就是说老钱,老钱确实是不平等,但是新钱不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依靠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的财富有多有少,这不能算不平等。
例如,我曾经对一个年薪百万的朋友说,鉴于她的收入、财富以及消费水平,我认为她属于特权阶层。
她匪夷所思地望着我,然后反驳道:“我怎么会是特权阶层,我有的只是钱,钱可以买到的都不是特权,钱不能买到的东西才是特权。”
我的这位朋友的意思应该是,钱是她自己挣来的,是她应得的,这不算特权。这种观念,叫作“优绩主义(meritocracy)”。
优绩主义认为,每个人的所得都是他们应得的,包括收入、尊重、信誉等等。优绩主义不直接与平等有关,而关乎正义或者说公正(justice)。正义关注的是每个人被分配到的东西和被对待的方式是否正当或正确。
但是优绩主义建立在一种平等之上,它叫机遇平等。
只有当每个人能够努力的机会是一样的,他通过努力所获得的才是应得的。我的那位朋友一定是因为觉得自己在平等的机遇中获得了财富,才会认为财富不是特权。而机遇平等,也是公民社会的一个构成要素。
也就是说,在平权成为平等的同义词之后,我们最常见的平等观由两个要素构成:“机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们都通过建立公民社会而得到实现。
大家现在是不是觉得:对,这就是我认同的平等观!如果是的话,那么我们现在需要问一个问题:在绝大部分的现代国家,通过赋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同样的公民身份,难道平等不是已经实现了,或者说至少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吗?为什么对于平等的呼声依然那么高呢?
吊诡的地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遇平等的社会,似乎又是两极分化最严重的社会,甚至似乎仍然存在特权。
那么,有没有可能,我们将平权等同于“机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定义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呢?
▍你贫穷,是你应得的吗?
当我的朋友说“钱可以买到的都不算是特权”,她可能对错各半。她对于优绩主义的预设可能是错的。
这个看似平等的原则,却使得一个社会允许极端的两极分化,使得我们看到捉襟见肘的人,只需要告诉自己这是他所应得的(懒人有懒报),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这是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先不谈优绩主义引发的后果,优绩主义本身,“我所有的是我应得的”这种判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称作是一个童话或神话。这些学者的观点是,我们自己挣来的东西未必是我们自己挣来的,至少不完全是。
我们认为我们活该得到的报应,也并不是因为我们不够努力而活该得到报应,这是对弱势群体的污名。
但是我的朋友还有一个预设是对的:哪怕是在我们所处的公民社会中,也仍然有钱买不到的特权。当然,这么想的人可能只是在惋惜自己没有那些特权,例如那些依靠“托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以及那些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特供品”。
那么,为什么有学者认为“自己挣来的东西并不是,至少并不完全是我自己挣来的”呢?而在一个公民社会中,为什么还会存在钱买不到,让有钱人也望尘莫及的东西呢?
▍原生家庭的继承者们
为什么优绩主义是一种神话,是一种对现实的错误认知呢?因为公民社会并不意味着机遇平等。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教育。受教育的机遇往往被视作最重要的一种,因为它是最基本的。一般认为,推行公共教育是实现教育机会平等的方式。
但是很显然,哪怕是在公共教育最普及最完善的地方,这种机遇平等也还是没有得到完整的实现。
我们可以说,这些都是因为公共教育实施得还不够彻底。我们可以想象公共教育资源不向任何地区倾斜,想象各种老钱能买到的教育资源被取消,所有的假期活动和课后活动都变为由国家买单,并且被平均分配。这样的话,教育机遇不就彻底平等了吗?
仍然不是。因为有一种教育,它不在课堂上,也不在补习班、夏令营,所有这些公共领域中的教育都发生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但是有一种教育从我们一出生就开始了,那就是家庭中的教育。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将这种教育称作“继承”,并且他认为,由于存在这种“继承”,哪怕是在现代民主国家,社会阶层也在不可避免地被“复制”。
“龙生龙,凤生凤”的现象,哪怕在教育高度公共化的社会也仍然是残酷的现实。这是他与帕斯隆对于法国公共教育展开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在原生家庭中被继承的是什么呢?布迪厄将它称作文化资本。文化资本的范围很广,包括分析和表达能力、阅读和理解能力、文学和艺术修养,也包括各种知识和技术,等等。
我们在学校学到的当然也是文化资本,但是布迪厄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原生家庭中就继承了很多文化资本。
这种最初的文化资本差异不会在所谓的“同一条起跑线”上拉平,不会因为大家都有同样的老师教同样的东西而拉平,恰恰相反,它会进一步放大。因为学校教育实际上提出了特定的好学生要求,比如专注力、理解指令的能力。
公共教育所采取的统一的语言也是一种文化资本,所有出生在说方言的家庭的孩子都缺乏这种资本;学校所采用的互动空间也是一种特定的空间,意味着特定的行动规范,比如它需要孩子坐得住(大部分的公共教育仍然是以坐姿展开的),这导致所有不熟悉这种互动空间的孩子处于劣势,例如更习惯农田、手工作坊这一类空间的孩子。
在这个意义上,布迪厄指出公共教育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假象,因为它在一开始就已经做出了一次筛选和排序。
这就是为什么布迪厄将这种文化遗产称为资本:每一个人在进入学校的那一刻手中都已经有了第一桶金,而这第一桶金像资本一样,会产生钱生钱,利滚利的效应。
卢梭在《论不平等》中已经看到了这种滚雪球的效应。他称,人与人之间的许多看上去自然的差异,比如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异,实际上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会产生,并且社会环境会使这些差异越来越大。
▍是什么让“机遇平等”这种假象大行其道
这些“遗产”和“资本”又被布迪厄称作是“文化习惯与被继承的秉性”,是“一整套构成文化特权之现实的‘社会天赋’”。
如果说文化习惯还可以按照惯习来理解,那么“被继承的秉性”,尤其是“社会天赋”,这些说法看上去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天赋一般被认为是天生的,而不是在社会生活中后天习得的,怎么会有“社会天赋”这样的东西。
实际上,布迪厄是故意为之,这正是要提醒我们,优绩主义犯的最大的错误在什么地方。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惯习这个概念:布迪厄用“惯习”这个称呼是为了强调,有些思维与行动方式明明属于社会教化的结果,却如此深入我们的情感与身体,以至于像自然的本性一样发挥作用。
秉性也一样,它指我们在原生家庭中所习得的文化,相比知识,它更多地有关言谈举止。它的习得过程跟学校不一样,它不需要主动地、有意识地展开,而更近于接受熏陶。如此习得的言谈举止,也就变得自然,就好像是我们与生俱来的。
所以一个出生于书香世家或者高知家庭的孩子小明,他的文化筹码在双重意义上不是他努力的结果,不是他的优绩。首先,出生于文化世家当然不是他努力的结果,就像出身于教育者缺位的家庭的阿珍,也不是因为自己没有努力。没有人能够选择原生的文化习惯。
任何人都有文化习惯,种田放牛做饭抓螺蛳也是文化习惯,每一项都有知识和技术含量,只不过它们在我们现有的教育体制中不构成有利的“资本”。
其次,小明在人生最初几年所积累的文化资本也不是努力的结果,而是被不知不觉熏出来的。就像一个人会讲自己的家乡话一样,一个人的文化习惯也就不构成他自身的优绩。
比起可以被归为优绩的文化资本,这些不属于个体优绩的文化资本更具有决定性。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它决定着一个人是否有可能通过努力而更好地把握住平等的教育机遇。
现在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优绩主义是对于现实的一种错误的认识。机遇平等是一种假象,是因为我们只关注公共领域,而忽略了私人领域、家庭领域中发生的文化继承,我们才会相信这种假象。
对于这种被熏出来的文化资本的忽略,最糟糕的结果就是明明属于习得的东西,却显得是“天赋”,学校中的“学霸”被视作是智商高,能力强的人,而不是出身好的人,也就是说,不被视为是获得了特权的人。
由于我们只关注公共领域中的教育平等,一种特权得以改头换面,长成天赋的样子,继续存在于一个明明追求平等的社会。这就是布迪厄用“社会天赋”这个矛盾的表述要提醒我们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平权的实现吗?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对平权的定义,会不会也存在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平权的实现,这是一种非常深入人心的想法。让我们出于便利称它为“法律平等主义”,甚至有人以它为名反对一些当代的平权呼声。
在这些遭到反对的呼声中,反种族主义与女性主义的声量最大。可是,“法律平等主义”会指出,奴隶制已经成为历史,女性也早已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公民权利,“有色”人种和女性,不应该再对既成历史的东西耿耿于怀,不应该把过去所遭受的不平等仍然当作现实,这个社会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
法律平等主义者甚至会认为,在已经如此公平的社会中还要有补偿制度(例如北美高校中的“配额”,我们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加分和补贴政策),这是对于白人/男人/汉人的不公平。
那么已经具有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的女性和有色人种仍然觉得有必要呼吁平等到底有没有道理呢?他们所不满的是不是已经成为历史的东西呢?
法律平等主义的预设在于:我们的社会既然是公民社会,那么它就是由公民所构成的。这句话能有什么问题?
这句话的问题在于它混淆了社会成员和公民这两个概念。成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公民是一种身份。这种混淆令人误以为公民社会中的成员就只有一种身份,就是我们身份证上的那个身份,就是公民身份。
但是我们很显然并不只有一种身份,比如我们在所谓的“私人”领域中就有不同的身份:父亲、母亲、子女,等等。公民身份是全国统一的,家庭身份恰恰是彼此不同的。
而刚才提到的女性、有色人种、少数民族都属于另外一种,全国不统一的身份,它尽管不受法律管辖,但却客观存在于公共领域。这种存在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就他们的其他身份而言却面临不平等的处境。
▍“黑人”就是被当作黑人对待的那个人
这种身份是就“身份政治”中的“身份”。“身份政治”这个说法在今天,尤其是在北美,有点“烂大街”,“烂大街”的理论常常会令人迫不及待地站队而不在意它的真正含义。
究竟什么是“身份政治”里所说的“身份”?在提出这个说法的《康比河公社宣言》(1977)中,这里的“身份”指的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这个宣言涉及的是黑人女性),它因为以特定的方式被对待(既有别于白人女性,也有别于黑人男性),而有着其他群体所没有的经历。“黑人女性”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身份”。
当奥巴马首次当上美国总统,全世界都为美国的第一个“黑人总统”欢呼时,我一度认为这是不对的,奥巴马是一个“混血”,他不是黑人。称他是黑人,这是种族主义。
直到我读到奇玛曼达·恩戈兹·阿迪契Chimamanda Ngozi Adichie的《美国佬》,我才意识到不对的是我自己。
阿迪契《美国佬》
Adichie借小说主人公的一篇名为“奥巴马除了是黑人还能是什么?”(Is Obama Anything but Black)的博客给出“黑人”的定义:
很多人(他们大部分不是黑人)说奥巴马不是黑人,他有双重种族,多重种族,即是黑的又是白的,反正不是纯粹的黑人。因为他母亲是白人。
但是种族不是生物学,种族是社会学。种族不是基因型(genotype),种族是表型(phenotype)。种族的重要性源自种族主义。而种族主义是荒谬的因为它关系到的是你的外表……很多美国黑人祖上都有白人,因为白人奴隶主晚上喜欢去奴隶住的地方强奸黑人。但是如果你看上去黑,那就是了……
在美国,你不能决定你是什么种族的。它已经为你决定好了。巴拉克·奥巴马长成他那个样子,五十年前肯定必须要坐在公交车的最后面。如果今天一个黑人犯了罪,巴拉克·奥巴马可能因为长相符合而被警察拦下来问话。这个长相是什么呢?“黑人男性”。
“黑人”就是被当作黑人对待的那个人。奥巴马是不是黑人,并不是医学能鉴定出来的,而取决于他有没有被当做黑人对待。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待”在这里的意思。它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说一个人被当做黑人来对待,是说他被视作是有暴力倾向的人,是在无人和昏暗的地方被躲得远远的,是在求职的时候被认为会偷懒而首先被淘汰掉,等等。
令奥巴马受到黑人待遇的不是他的肤色本身,而是特定社会(这里是美国社会)赋予这种肤色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黑人”“种族”,以及所有其他这一类的“身份”是社会事实。
或许有人会说,人们对于不同人的对待方式也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的。例如,统计学表明黑人的犯罪率确实更高,女性确实更倾向于认同其他人的说法、更顺从等等。这些不同人群的特征也是事实。
但我们不要忘了,构成这些统计学事实的原因往往也是社会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或者说,要证明黑人天然地就更暴力,女性天然地就是更顺从,我们必须证明没有社会原因使他们变得暴力或顺从。
这些社会原因往往很明显,其中很大一部分就在于不同群体受到的不同待遇。我们对待不同群体的方式很可能被这些群体内化为自我认同,内化为惯习,使得他们倾向于以符合别人看法的方式行动。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由此被固化的,就是“身份”这个社会事实。
无论身份政治是不是一种可取的政治,它都是一种提醒:我们并不仅仅、并不总是作为彼此平等的“公民”而受到同等的社会对待,而是很可能更经常地被区分为男性/女性,多数民族/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城市人口。这些公民身份以外的其他身份基本上都会让我们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这些待遇不能被称作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不是法律规定/禁止的,但是它们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到一个人的所得所失,实质性地构成特定身份的特权,而使其他身份的人得不到尊重、回报,甚至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之中。
这种差异完全是人为的结果。这是被法律平等主义所掩盖的,实实在在的不平等。
▍统一的标准为什么会造成不平等?
除了身份,还有一个原因使得公共空间并不对所有的人而言都在同等程度上是适宜生存的。此时,不同的人获得不同待遇的原因恰恰是高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准能让特定的人群获利而让其他的人群处于不利,由此构成特权。
卡罗琳·克里亚多·佩雷斯在《看不见的女性》这本书里非常集中地分析了这种特权形式。佩雷斯告诉我们,我们所处的整个公共空间,包括其中所流通的物品,包括我们自己在其中流动的手段,都基本上是以统一的标准设计的,而这个标准就是白人成年男性的需求。
佩雷斯《看不见的女性》
白人成年男性的平均身高体重成为桌椅、制服、汽车座椅和语音识别系统的参照系,男性所需要的药物剂量被视作标准的剂量,男性的症状被视作典型的症状,而且男性的需要被视作是公共的空间应该满足的典型的“人”的需要。
公共设施常常不会考虑到女性的日常需求,比如存在生理期、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工作和放假的周期为例,公共时间通常以没有月经、孕期和哺乳期,并且不需要照料低龄儿童的男性为准,朝九晚五,做五休二(甚至是996、007)的周期对女性而言并不友好。
如果油门和刹车之间的距离是根据男性的脚的尺码设计的,那么女性就更可能需要抬起脚跟才能在油门和刹车之间切换,而这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那么我们就不必对此感到奇怪:女性在车祸中受重伤的可能性比男性大47%,死亡的可能性大17%。
总之,统一的标准使得不同群体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当我们让具有不同生理特征的人去适应同样的设施时,我们恰恰是在实施区别对待,让一部分人得以获得排他性的便利和安全。
可是,为什么这种特权和歧视类型常常被忽略?最大的原因可能是,反歧视运动往往强调生理上的差异不应构成对人区分对待的理由。
可能有人会说,统一的标准难道不是意味着不进行区分对待吗?这种观点认为,标准本来就意味着差异的综合,意味着它与大部分人都存在偏差。但问题在于,女性和少数群体根本没有被当作人类样本被算进去,问题在于这些白男中心主义的标准却呈现为总体的“人”的标准。
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形式,与文化继承的结果相似,也会导致明明属于社会性的优势和劣势呈现为天然的能力差异。
▍法律始终有能力保护弱者吗?
我们看到在法律管辖范围以外的诸种社会不平等,可是哪怕在“法内”,当我们都以公民的身份按照法律规范行事,特权也未必会因为所有人都遵守一样的法规就消失不见。
法律是一种协调和规范人际关系的特定方式,这种特定方式由明文规定与合法暴力所保障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际关系都适合用这种方式去协调和规范。当我们相信一切人际关系都应该受到法律约束的时候,却有可能发现,法律并不能维护它想要维护的东西。
电影《初步举证》(2022)
职场骚扰、性骚扰、性侵、家暴、精神PUA,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但实际上,这些违法行为要么很难取证,要么即使取到了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也很难以非黑即白的方式来界定,所以发生了之后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于是它们就成为了犯罪成本极低的行为。
让我们不要忘记,这些恶行常常发生在上下级或权力关系中,这也揭示出法律主义的局限性所在:在不适合时刻以法律来制约的关系中,法律主义在无法有效保护弱者的同时,也使得信奉法律主义的社会放弃了对于其他保护措施的探寻,以至于强者仍然可以凭借强势或权威而加害于人。
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变相的特权吗?
电影《初步举证》(2022)
我们制定怎样的规则,提供什么样的设施,不仅取决于现状,而且也取决于我们希望看到一个什么样的现状。
盲人与行动不便的人在总体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我们的城市中无障碍通道正在普及,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希望公共空间也是属于他们的。
我们的平等理念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场所的设计之中,但是,如果我们看不到统一的标准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不平等,就不会想到在这个环节还存在有待被改变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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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席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