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编者按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
何玥婷
编者按 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 何玥婷
文物保护立法进程
为保护文物,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措施。
在国际法层面,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通过的五个重要法律,分别是《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5月14日通过);《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1956年12月5日通过);《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31日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4日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通过)。
在国家层面,法国、日本等国家率先立法,制定了有代表性的主体法律和配套法律,形成具有各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法国于1840年颁布《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法律,随后制定了《历史建筑保护法》《马尔罗法》;日本颁布有《古器旧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文化财保护法》;英国颁布有《古迹保护法》《古建筑及古迹法》;美国颁布有《古物保护法》《国家历史保护法》;德国颁布有《防止德国文化财产流失法》《文化财产返还法》《文化财产保护法》;墨西哥颁布有《联邦文物与考古、艺术、历史保护区法》等。
文物管理体制模式
美国、法国等国家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对文物进行管理,形成多种管理模式。
纵向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分别设有文物管理机构,联邦政府机构是国家公园局和历史保护咨询委员会,州政府设有州历史保护官,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推荐文化遗产。在法国,文化部和历史建筑高级委员会负责全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地方行政长官(如较大区的区长)负责地方文化遗产的管理。
横向管理。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1969年,意大利成立“文物宪兵”行政执法主体,以打击破坏文物的行为,“文物宪兵”由宪兵总部和意大利文化遗产部领导,其中宪兵总部是其人事管理部门,文化遗产部则负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活动。
民间组织管理。英国于1877年成立古建筑保护学会“反对破坏古建筑组织”,标志着英国民间组织走向保护文物之路。该组织至今活跃在文物保护第一线。
文物登录注册制度
文物登录注册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对大量历史建筑和文物进行注册、登记,进而对文物实施全面保护的一种执法形式。
政府登录制度。美国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对文物古迹进行登录,登录过程是对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价值的正式认定。德国文物的认定、登记、核实工作由地方文物部门定期进行,也可以通过申请进行临时登记管理。
评级登录制度。法国实行两种登录保护制度:一种是列级登录保护,要求对历史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进行保护,其登录和保护比较严格。另一种是注册登录保护,主要是对历史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持和体现其价值。
登录制度﹢指定制度。日本一般以有关学术团体的各种调查研究成果为基础,由文化厅编列出登录建筑的候补名单并向上申报。此外,文部科学大臣可挑选其历史与文化价值高的文物,指定为重要文化财产,对更高价值的指定为国宝。
文物经费筹集制度
对保护文物的资金筹集,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筹资方式为辅。
财政拨款。法国文物保护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设立文化信贷,对地方重点文物保护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持。在日本,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费为国家财政总预算的0.01%。
基金筹集。美国的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有两个体系。一是基金管理体系,包括1949年创建的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信托基金,由国家公园局运营和管理。二是税收和经济优惠政策。如拥有历史性意义房屋的美国居民,如果按照保护规范修缮房屋,对其适用修缮费减免20%联邦税的优惠政策。
彩票募集。意大利自1996年起,将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仅这一项每年就有15亿欧元的经费。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如一些企业对文化活动的赞助可以抵税。
扶贫工程。墨西哥大多数文物古迹都地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政府将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文物权属及经营制度
埃及等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权属及经营政策,特别强调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权属制度。埃及规定,所有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私自占有或买卖。德国将文物归为政府所有,将少数珍贵文物纳入中央政府保护范围,其他文物归州政府所有。日本规定,发掘出土的文物在所有者明确时归还所有者,不明确的按照处理遗失物的办法处理。
经营制度。在美国,对于私人拥有的文物,如果涉及开发利用和商业化经营,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损害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时,国家鼓励将其转让给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博物馆需按市场价格购买。在印度,对于国家级文物,一般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开发,主要以保护和展示为主。在俄罗斯,政府鼓励对历史建筑、博物馆藏品等文物资源进行数字化开发,以扩大文物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文物保护及修复制度
雅典、英国等国家规定了文物的修复原则和方法,强调要避免在修复中对文物造成新的破坏和毁损。
修复原则。1931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强调,文物古迹修复必须保留原有外观和特征,要摒弃以往整体重建的做法,谨慎采用现代技术和材料。法国规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建筑不得拆毁,维修要在国家建筑师的指导下进行。德国规定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是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专业机构,有权对所有文物保护活动进行专业咨询和监督。希腊规定,文物修复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和机构进行。
审批制度。英国规定凡是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拆除、改建,须在6个月前向环境部建筑师报告并获得批准。墨西哥规定,所有涉及文物的维修或改造工程,均需经文物局或艺术局或城市建设规划局审批。
强化责任。日本规定文化厅长官是文物、艺术品保护修复事业的最高责任人,文物修复要注重对文物本身材质、构造的基本考察,要将新材料、新技术与传统工艺相结合开展修复工作。
文物追索及刑事处罚制度
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以追索流失文物,并对文物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文物追索制度。一是追索期限。1995年6月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被盗文物追索应在知情后的3年内提出,以及在被盗时起的50年以内提出,重要文物不受此限。目前,埃及已将文物追索期限设定为1883年;美国设定为1866年;希腊设定为1450年。二是追索方式。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文物追索机构,负责协调统筹文物追索工作。如秘鲁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追索国家委员会;埃及成立了最高文物委员会、文物追索局。追索方式一般包括诉讼方式、外交途径、商业回购、捐赠和第三方斡旋等。
刑事处罚制度。埃及规定,偶然发现文物者要在48小时内报告,否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未如期报告者可处一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埃及镑至20000埃及镑罚金;蓄意不经许可藏匿文物者,处5年监禁。加拿大规定,从加拿大非法出口或者企图非法出口被列入文化财产清单名录中的文化财产的,依情节轻重处25000加元以下或5000加元以下罚金,或者判处监禁5年以下或12个月以下,或者罚金和监禁并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武凡熙 作
来源: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