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陷非吸,证据说理合围辩案子得撤回——金融刑辩律师手记二十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4 21:23 3

摘要:多少的日子明灭变幻,不再记起,自由的烙印却永锚脑底,在时间一闪即逝的射灯下,随时准备着,以熠熠的光芒和你深情对视。

律师陷非吸,证据说理合围辩案子得撤回

——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工作手记之二十

文/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暨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山巅风云

题记

多少的日子明灭变幻,不再记起,自由的烙印却永锚脑底,在时间一闪即逝的射灯下,随时准备着,以熠熠的光芒和你深情对视。

审查起诉阶段撤回案件的决定书长这样

撤销案件,是侦查阶段无罪的处理方法。天津张丹丹涉17亿多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侦查机关撤回,可以想见,一定是经历了检察院和公安局之间的一番拉锯。

拉锯的过程,经历了怎样的掰扯?不起诉意见,怎样成为启动司法机器的第一颗齿轮?身处暑热的南国,我对远隔万里,发生在海河之滨的密室沟通,已然是无法还原了。而已知的撤回,却是执业生涯中的头一遭,也是又一次给法律共同体成员,赢得了当然的无罪、法定的无罪。

是的。张丹丹是法律工作者,一名执业5年的律师。案子2021年8月中立案。两年后,2023年8月中,确立对我的委托。三个月后,2023年11月中,悄然落幕。

救人出水火者,反深陷水火。心理断崖、情绪海啸、精神崩塌......两年又三个月,潜伏下多少个心灵刺痛瞬间?退一步,声名碎裂,进一步,无路可行。明明白白的事实,人所尽知,却不能述之以人。无法言说之痛,是更深切的痛。横亘在生命奔走的间隙,如鲠在喉、如芒刺背。

很幸运,作为法律人的辩护律师,我参与到揭开那层纸,也参与到呈现真相中。

真相无非是:她没有犯罪(时间)!她没有犯罪(事实)!她没有犯罪(对象)!她没有犯罪(故意)!

重要的事情说了四遍。

没错!时间、事实、对象、故意,四个元素,是这个案子的硬伤。

下面,先从事实说起。

碰柜:副总经理非法吸存200多万?

张丹丹案,碰到了一个闻所未闻的东东:“碰柜”。

投资人说,自己通过张丹丹介绍才去投资的。具体方式是“碰柜”。

刘美丽在介绍自己发展的投资人时,说:“温友(儿子)、李芬(儿媳)、杨七娟(表姐)、杨小童(表妹夫),还有同学周岸,都是自己介绍投资的”。对其他人,则说“有些人是‘碰柜’的,再有的人就不知道了。”

显然,“碰柜”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不!根本上它就不是一个词。

“表内‘碰柜’是什么意思?”当警察拿这句话问宋小芳(警察对碰柜也蒙圈?),宋小芳答:“搞不清楚直接介绍人是谁的,关系太远说不清的,就写‘碰柜’。”

对同样的问题(‘碰柜’是什么意思?),肖诗回答:“就是来闻喜公司投资的人,没有介绍人,正好赶上我接待,就记在我名下,也算作我业绩。再有就是来存钱的人,可能认识我就提我名字,负责前台接待的就记在我名下了,算作我的业绩。”

肖诗的回答,在孔时娟的笔录里有更详细的说法:“......我名下不认识的人员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我在正常工作中接待的慕名来存款的客户,他们要是在闻喜存款了而且是我办理的,就算在我的名下了,我们把这种形式叫‘碰柜’。还有一种,就是客户又认识的人,办理存款的时候,把他算在我的名下了,我们通常把这种形式叫‘切’。”

宋小芳、肖诗、孔时娟,是同案嫌疑人,分别是闻喜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前)、会计(后)。

对比起来看,碰柜,就是公司圈子里的亚文化,是对一类发展客户形式的统称。显然,相对直接指名登记的“碰柜”,孔时娟讲到的“切”,是直接客户再介绍投资人、二层介绍的情况。

看官!到这里,如果没留意到警方提问时说的“表内”,那就太大意了。

显然,“表内”,意味着表格,意味着书证。

显然,碰柜,是登记在某个表格中的一项。把搞不清楚,但实际与张丹丹毫无关系的投资人,记在了张丹丹名下。登记表,是突破无罪指控的必须抓住的锚点。

张丹丹找我时,就叨叨一个情况:她总共有4个客户,只有一个是向她打听过闻喜公司,这个客户的投资只有5万,因为买房,在张丹丹离职前已经提出来了,没有损失。另外三个,她根本没印象了,不知道具体投资情况。

找到碰柜的言词证据,能发现闻喜公司的投资登记非常随意,把离职的人写成介绍人,只有一种可能:顶层可以抽取对应的提成。

卷宗里,果然找到了登记表,有一张非常特别,涂改痕迹明显。这是陈尤儿14万的投资,介绍人和电话被拦腰划掉,原来写的没完全盖住,约摸能看出是“赵雪”,但最后改成了张丹丹。这笔出资,发生在2018年,当时张丹丹已经离职6年了。

6年里入职的新人,连张丹丹可能都不认识!能这样填写,当然是老人,当然是有利益可得的,当然是有提成分配决定权的。

表格暂且按下不表。单说宋小芳的身份,本身也很重要。

没错,宋小芳是财务总监,同时,她也是闻喜公司老板宋大虎的妹妹。

证据分岔,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特征。到现在为止,一个碰柜问题,岔开了三条路:

表格(表内)、业绩、混乱。

表格,后来在证据中找到了多张。业绩,是碰柜的结果,是提成计酬的依据。至于“混乱”?......哪里混乱了?

刑事律师需要有“透视眼睛”,才能透过材料看到“案眼”。

“混乱”得出的逻辑是:

碰柜,与业绩挂钩。离职多年却写在登记表上的张丹丹,一定是被人冒名。不乱,就没有办法冒名,而制造混乱的目的,是捞取提成。

一定是这样的。

在混乱的真相外,有各种看似眼花瞭乱的表相:比如:“存钱的人称认识我”。比如:“上班时刚好撞上了”。比如:“报了名字就记我名下了”。比如:“为了完成任务。”

刘之兰说:“......到公司存款的人,一般接待的人都会问,公司里认识谁?可能是存钱的人说认识我,就记录在我名下了。”

赵世莲说:“......其他人都是我在公司上班,直接找来的,也没人介绍,但是公司统计介绍人的时候,登记在我的名下了。”

屈沚苹说:“......投资人来闻喜办理业务时,有时赶上财务不在,就由我带着投资人去银行.......”

刘花在回答警方“有投资人明确指认是由你介绍来闻喜集团投资理财项目你怎么解释?”时,和屈沚苹回答的一样一样的。

刘青丽则说:“......有一些人我基本都不认识放在我名下,是因为宋小芳当时为了让我完成任务,将这些人放在我名下了......”

刘之兰、赵世莲、屈沚苹、刘花、刘青丽,5人也都是同案犯,是公司的副总、财务总监(前总监,对应的,是后面来的宋小芳)、会计(2)、会计(5)、会计(7)。

肖诗、孔时娟,是前面讲到的两个会计。现在又出现了三名会计,不捋一捋会眼花。

闻喜共有6个会计,从前到后是:肖诗(2003-2019)、屈沚苹(2007-2010)、孔时娟(2009-2017)、刘美丽(2011至案发)、刘花(2013-2018)、刘青丽(2017至案发)。

从会计任职也能看出,公司全盛期,在2013到2017。但张丹丹偏偏是2012年离职的,从这点上,也坚定了我对张丹丹喊冤的认同。

好家伙!到现在为止,一个“碰柜”挖下去,触及到了硬核之终极规则:利益。

分岔:利起于青苹之末

我在“碰柜”之后,又梳理了与业绩、奖励有关的证据。

刘青丽说:“(奖励)大约7万多,但是还有扣钱,算起来扣的比奖励的多...”

看明白了没?登记可以登记在你名下,碰柜可随便给你碰,乱是乱了点,但是,奖励是要拿真金白银出来的,要兑现时,就会出现另一只大手,抵销掉给你的奖励。

这只大手。规范点说,就是“揽存任务的决定权”。

刘青丽说,自己的定的任务是1000万,完不成的会扣钱。在回答“揽存数额是依据什么制定的”时,她又说“不知道。就是宋大虎一个人说了算。”

在微信里,问到这个问题时,张丹丹亮着爽朗的嗓门,这样说:“老板定的吸揽存款,他定这件事儿的时候,就是一拍脑门儿,并没有跟任何人商量什么的,没有任何的开会的形式。完不成,要扣工资,但是开始时没有任何奖励和提成,就是扣工资。头一个月扣10%,第二个月扣20%,然后一直扣到50%,说白了就是,后面就是变相的给这个人挤兑走,就是这么个情况。”

获利的链条,还延伸出更多的内情。

比如宋小芳,在回答“员工的业绩谁来负责核算”时回答:“我根据理财业务变动表来计算每个员工的业绩,然后交给财务部。”

哥哥定规则,妹妹负责核算。这......?

现在,混乱的推断,又有了刘青丽、宋小芳更多陈述的印证。但这些陈述,又是浮光掠影的似是而非的。

“不知道”,“都是宋大虎一个人说了算”。是刘青丽说的。那有没有可能,刘青丽在有意推卸自己责任呢?有没有可能,闻喜公司乏人可用而宋大虎无奈之下举贤不避亲呢?

对于为什么自己被错误追诉?我记得,张丹丹也曾一次次地解释自己离职早的问题,一层层地摘自己社保缴纳的事情,一遍遍说自己不认识的投资人。对于管理混乱导致浑水摸鱼的现状,想一想,张丹丹也曾在叙述时,在中间报以一声声恨恨的“哼!”然后,便不甚了了。

直到找到审计报告,客观证据之下,“管理乱”才更具体了。

比如,贾子善(第一副总)吸收的金额是6700多万元(有零有整,保密需要,就不再具体了),刘之兰是2600多万元(当然,也是有零有整的)。但是,刘之兰的收入70多万,是贾子善100余万元的71%。

吸存金额达两倍多,收入却只比人家多了一丁点儿?!

古怪之处还在于,贾子善、刘之兰都是副总经理,贾子善还是第一副总经理,而且2008年入职的贾子善,比2011年入职的刘之兰工作时间更长。

再看看财务总监赵世莲。她介绍了20多人,刘之兰介绍了15人。但赵世莲收入仅26万,仅是刘之兰70多万的1\3。

当然了,有钱人身边都是有钱人,介绍一个顶十个的也不出奇。

但是,这不能解释吸存金额大反而收入少,也无法解释,只介绍了别人65%的人,却拿走了160%收入的,为什么恰好是老板的姐姐?

用财务总监宋子芳,对比一下前任赵世莲。宋子芳2015年入职,比2008年入职的赵世莲晚7年。宋子芳来的晚、资历浅,也只介绍了15人,但收入44万,远远高于介绍24人收入26万的赵世莲。

好吧!就审计报告看到的,收入和吸收的资金不成正比,和发展的投资人数不成正比,和入职时间也没有关系。

这种反常,落到张丹丹身上,正是:为攫取利益,张丹丹离职后多年里,一直被人假冒她名字“碰柜”,又通过财务提取了对应提成。

张丹丹离职后被冒名,暴露了她没有犯罪时间的一角,顺着这一角,开始她没有犯罪时间的剖析。

没错,就是开头讲到的,案件四个核心无罪元素中的第一个:没有犯罪时间。

社保:犯罪时间有木有?

时间,一个证据就能说明白:张丹丹的社保记录。

巧的很,审计报告第17页里,记录了张丹丹的社保缴纳时段“2001.3-2012.9”。短短的一段记录,印证了张丹丹一直称自己2012年已经离职的说法,也证伪了起诉意见书所载“张丹丹1998年到2016年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指控。

单独的一份证据,证明力单薄。

好在,张丹丹的同事,也能证明她的离职时间。

卷宗翻回讯问笔录。贾子善讲“张丹丹2011年左右离职(卷1第108页)。”

肖诗讲“张丹丹负责典当业务和法院,2011年还在,2014年我回公司她就不在了(卷2第10页)。”

赵世莲讲:“张丹丹是公司副总,2014年之前离职...(卷2第52页)。”

老板宋大虎,在第一次介绍公司高管和员工时,根本没有提及张丹丹。

宋小芳2015年-2020年在职,她也未提及张丹丹。极可能,宋小芳根本不认识张丹丹。

对照前后证据,张丹丹离职的具体时间,应当在2012年8月。

张丹丹在讯问中讲自己任职经历时说:“......1998年1月至2012年8月,天津市闻喜典当行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6年,天津利夏小额贷款公司......”

在卷宗里,张丹丹在闻喜公司的职务变动能详细到每一帧:1998年典当柜台开单;2000年出纳;2002年2月拍卖业务;2003年拍卖和放贷业务(卷2第130页)。

且慢!放贷业务......是个什么东东?

放贷,单从字面上看,与吸收存款是反方向的。

单单停留在文字表面,不能排除具体认定中可能的雷点。可是因为并非调查重点,和放贷有关的内容,只能找到张丹丹的供述。

张丹丹讲,自己在2012年离职以前,负责典当放款的调查工作,但不负责找需要用款的客户,发放给哪个客户,应不应该发放,实际上宋大虎亲自去看的,并且全部都有房子抵押。张丹丹负责去房管局进抵押件工作,且其在职时,客户都正常交纳利息,张丹丹对于给哪一个客户发放贷款没有决定权。

张丹丹放贷部分,虽然没有反面证据,但嫌疑人对自己有利部分,辩护律师必须严密防守逻辑。

看来看去,放贷部分有一个bug:重要决策是宋大虎决定的,张丹丹具体办事。张丹丹也没有吸存任务......那么,张丹丹是怎样做上公司副总的?

其实,张丹丹开始找我时是讲过的:“我帮公司完成了一笔2500万的贷款,折算成了业绩,就提我做了副总,其实也就是宋大虎一句话,就是工资多一点,没有什么权力。”

高职务和高业绩挂钩,倒也符合企业里唯能是问的原则的。真是这样的吗?

在卷宗里,这部分,在卷2第130页。笔录里,还特意说明,“没有参与对外存款理财项目”。

终于,可以长嘘一口气!

张丹丹在职时间,可和前面社保登记显示的时间相印证。而且放贷,和吸收存款无关。

社保记录和讯问笔录互相印证的底层逻辑,是张丹丹负责的业务,在闻喜公司的消亡。

张丹丹说过,自己在闻喜公司是做典当的。对此,我后来专门给检察院提交了张丹丹的拍卖师证。

书证一份胜千言。

仔细比对能发现,张丹丹说,自己工作的单位是“天津闻喜典当行有限公司”,而涉案的公司是“天津闻喜控股有限公司”。

为什么成立两家公司?

宋大虎讲过,典当行公司和拍卖行,没有物业管理的经营权限,因此注册成立了天津闻喜控股有限公司。这段证据,在卷1第40到42页。

宋大虎还说,2014年左右公司无小额贷款、典当、拍卖业务(卷1第43-44页)。宋小芳也说:“ 2014年以后没有典当、小额贷款、物业租赁管理、拍卖业务。”这一点上,兄弟妹两人的说法对得上。

其他同事知道张丹丹的业务工作吗?

知道的。贾子善和肖诗的笔录里都说过。

到这里,张丹丹没有犯罪时间的判断,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2012年8月后的非吸与张丹丹无关。二是2012年8月前张丹丹负责典当、法院等工作,不包括吸存业务。

具体到案件中,对后一部分工作,侦查机关没有指控。这样,单纯排除犯罪时间的逻辑推理,出现了说理过剩。因为具体到犯罪对象上,2012年后,张丹丹没有从事《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张丹丹没有犯罪时间,正是结合犯罪对象作出的判断。

好吧!犯罪对象已经等待太久了,是时候让四个被害人登场了。

凭证:没有犯罪对象很清楚

孟玿、刘金玦、颜芝芝、陈尤儿,是给张丹丹圈定的四个投资人。但是找到投资凭证,就发现,四个人的投资,全部发生在张丹丹离职6年后。

投资人提交了大量书证,都有统一的格式:《天津闻喜控股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凭证》。孟玿提供了6份:

2018年12月6日,20万;2018.12.28,12万;2019年1月21日,20万;2019年1月29日,10万;2019年2月13日,20万;2019年4月19日,30万。

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4月,总数112万,全部是张丹丹离职后(碰柜的结果)。

这部分书证,在卷14第151-156页。

刘金玦的投资是女儿赵雪来做的笔录,提交的投资凭证,登记在刘金玦和丈夫陈中和名下,翻到卷14第164至181页一看,全部和张丹丹无关,时间在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8月28日。

最后一份投资凭证,主体部分、项目、对方内容,很模糊,左看右看,也无法精确。不过,附在赵雪的一堆材料里,确定无疑是她母亲刘金玦的。而且,时间是清楚的,我于是做了个注脚,提醒之后,在开庭时注意核对原件。

刑事证据是一张网,辩护进程是多条流水线。

和做土木工程一样一样的。前一阶段的工作,需有后阶段承接。“草蛇灰线,伏延千里”。得知案子撤回前,预留下一步的接口是万不能省的。

陈尤儿的投资凭证,也存在扫描模糊的情况,好在翻到14卷133页,在《闻喜集资参与人登记表》上的登记,能印证这笔发生在2018年5月12日的出资。

陈尤儿,只有一笔投资,找到这份证据,终于冰释了张丹丹的长久以来的疑惑。

颜芝芝的就很简单了,她的投资发生在2018年7月13日,清晰明白、一目了然。

孟玿、刘金玦、陈尤儿、颜芝芝,四个人的情况讲完了。

看起来,不复杂呀!如果证据里,都是如此清晰直白,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太轻松了。

世相:黑屋子里捋乱麻

毕竟,现在的文字,是述与观者诸君的,挑出的是硬核部分的证据。真正回到卷宗,正如侦查工作面对的证据纷繁复杂一样,辩护律师的阅卷、质证,面对的是真伪掺杂的世相、前后不一的矛盾。

张丹丹自己给非吸做过辩护,后来把几份自己做过的案件判决书也发给了我。可能,自己案子里难倒她的,在于证据里的两点:虚夸的被害人数和杂乱的陈述。

虚夸,是说案件中指认张丹丹发展的投资人人数,被严重夸大。

陈述,是说除了上面的投资凭证,在被害人陈述中也有大量真伪掺杂的情况,识别、说明、列举都挺费事儿。

包括前面讲到的4个投资人,在笔录中,最多时指控张丹丹发展的投资人多达47个。

47个?

对!都是有名有姓的,都是一一在登记表中找到的。

而案子认定的全部被害人是3100多人(人数十位及以下不具体了,原因同前:保密)。

14卷材料中,后12卷全部是被害人资料,其中又分成集资参与人的159份登记表、27人的笔录。去重后总共186人。孟玿、刘金玦、颜芝芝、陈尤儿4人,正是从这186人的材料中海选出来的。

到底,47?还是4?

没有阅卷就没有辩护。一一筛选被害人材料,仍是不能锁定真相的。这时,再翻看回审计报告:“发展人数:4”。

看吧!《审计报告》和被害人卷宗材料合围,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孟刘颜陈4人。

那么,侦查阶段的47人,必然也不是凭空而来的。47人,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呢?

对照着《审计报告》中的一段文字,对比了张丹丹的言词证据,再结合公司常见的碰柜,可以断定,47人,就是有意制造混乱而捏造出来的虚空。

张丹丹在警察指着问47人情况时,回答:“都不认识。”

《审计报告》提示:“......闻喜公司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主要依据为‘资金表’‘理财业务变动表’,而上述证据仅记录投资人姓名,未记录投资人身份证号,存在重名情况,且多人返款、投资往往记录为同一笔资金,无法按投资人区分,因此该部分证据形成的有关投资人投资金额和返款金额不适用于单个投资人损益情况的认定。”

再回看第2卷130、135页,在警方问“你参与过闻喜集团对外存款理财的项目吗?具体时间?”

张丹丹的回答很干脆:“没有。”

又问:“你有介绍过别人往闻喜公司存款理财吗?”

张丹丹回答:“一个没有。”

其实,再往后一页,在问到“通过你介绍来的存款客户有多少人?有多少钱?”时,张丹丹回答:“一个都没有。”

再往前,131页,在问到“介绍客户来公司存款,有业绩提成的奖励吗?”张丹丹回答“任职期间没有”。

到这里,有个危险的信号冒出来:张丹丹会不会在抵赖?但凡对自己不利的就一味否认?

疑问:辩护人的内心确信凭什么?

翻看卷宗的时候,是形成内心确信的时候。判断张丹丹的态度,也要回到证据。经验法则的运用,是辨别证据真伪的难点。

张丹丹讲到自己的任职时间变化、离职时间,能和宋小芳、贾子善、宋大虎、肖诗等同事的说法相印证,也能和社保记录、审计报告吻合。

比如,在审计报告里,张丹丹的理财收入为空白,就印证了她没有参与理财业务也没有提成。

张丹丹没有提成,其实也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就是,业绩提成是2014年开始的,那时张丹丹早离职了。

比如刘之兰在问话时讲:“我刚到公司时记得好像也是1000万,完不成任务扣钱,2014年9月后才有的奖励。”

宋小芳在被问到“介绍客户来公司存款,有业绩提成的奖励吗”时,回答:“2014年8月份左右,宋大虎召开公司全体会,所有员工都参加了......”

副总经理贾子善说:“2014年8月份左右,宋大虎召开公司全体会......在会上宋大虎提出新的规定,如果当月员工名下客户存款量比上月增加,业绩就是按照增加部分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

宋大虎本人也说:“2015年后,公司高层及员工有吸揽存款的任务数......”

看来看去,张丹丹对警方提问的回答,特点是快了一点,挺干脆的,却并没有隐瞒的成分。

渐渐地,我看清楚了,张丹丹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而离职9年归案,能积极配合警方,也说明她是坦诚的。她一定是坚信,自己的配合,就能换来对自身清白的认定。

但是,案子仍是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想见,张丹丹是何等悲伤、灰心、绝望?

究竟为什么,案子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毕竟,张丹丹戴着一顶公司副总经理的帽子。毕竟,案子涉及3000多人17亿多的资金。毕竟,初步确认的张丹丹涉案资金近300万。

但是,这些都是表相。

更重要的是,张丹丹的供述真实或者虚假,没有详细的证据比对、分析、列举、阐释,就象隔着毛玻璃看人一样,看到的是模模糊糊、曲折变形、跳跃不定、凶险难测的。

47人,正是在模糊不定的状态下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

闻喜公司的碰柜,审计报告“多人返款、投资往往记录为同一笔资金,无法按投资人区分”的判断,都让我坚信,47人,就是公司利用已经离职的张丹丹套现获利的障眼法。

孟玿等4个人,没有一个能具体对应到张丹丹。推而广之,47个人,根本都没有银行流水、投资合同、如何介绍的投资等细节可查实,甚至没有确切资金数额,就凭着登记表上的空洞登记,当然不能强加给张丹丹。

这正是在我提交不起诉意见后,司法官认可张丹丹无罪的原因。正是在这一点上,辩控本是一体相通。

47人的情况讲完了,说说在案人陈述吧!

定位一下!现在,关于没有犯罪对象的硬核客观证据社保证明外,关于虚夸的被害人数和杂乱的陈述,讲到了陈述部分。

理还乱:言词证据咋审查?

对张丹丹不利的笔录,来自孟玿、刘之兰、赵雪。两个证人证言,一个是嫌疑人供述。

孟玿是颜芝芝的女儿,代理颜芝芝办的投资。

张丹丹和我说过孟玿。孟玿在银行工作,她不时要去银行办事,一来二去的就认识了。2010年有一回,孟玿向张丹丹打听过闻喜公司的理财业务。

张丹丹那时对公司已经腻歪透了。对员工入职要交10万的“保证金”,她反感至极,2012年离职时要了回来。对完成不了业绩的,还要扣钱,张丹丹也极不适应极厌恶。所以在孟玿找她打听时,张丹丹找了个托词:“我不知道,要投就自己去问。”

但到了辩护时就有麻烦了!

因为这是张丹丹和自己律师说的话,总不能跟司法官讲“张丹丹和我说了......”。这样的说服力无乎是零。要提供有份量的意见,还得回到卷宗。

卷宗里还真有,在卷2第132页。

“有人向你咨询过公司存款理财项目的事吗?”

卷宗里,张丹丹的回答是:“有人咨询过,我告诉他们存款是有风险的,让他们找别人。”

太棒了!要啥来啥。

和找到证据相比,更重要的,是张丹丹知无不言的信赖,这信赖,推动着案件,眼看就要到尽头。

言词证据,跳动不居、前后变动大,就愈发让信任关系显得重要。现在,能感受到张丹丹的信赖,纵使材料千头万绪,想起来的线索错综交叉,看到的内容前后反复,也不能消除研究的劲头。

信赖愈深,动力愈足。

回想起来,在阅卷的后两天,没有非法获利、没有介绍投资人、2012年的离职、孟玿母亲的投资后来全部提取出来了......当一段段内容被印证、被固定、被编排出来,团队成员都象开足马达的挖掘机,又象烧红了炉膛呼呼呼喷火的炼钢炉,即使是晨昏交割的傍晚,即使是饭后小憩的余暇,也会精神抖擞、思路通达、动如迅雷。每每不自主地要坐回电脑旁,键盘、鼠标,在阅卷笔录、辩护意见草稿、发问提纲备忘稿、质证意见脚注间往来穿梭。

思路往来穿梭的结果,就是仅仅靠张丹丹的说法被言词证据印证是不够的,还得找。

找的结果是,除了孟玿的说法,没有张丹丹介绍孟玿投资的任何证据。孟玿的说法,成了孤证。

对张丹丹不利的只有孤证,我就把孟玿提供的母亲颜芝芝的6张2018年后投资的凭证放在这部分,一起补强了辩方说理。一并放进的,还有颜芝芝自己的笔录,

颜芝芝在笔录里讲,自己最早2013年左右开始存款,最近一次存款在2018年7月13日,是孟玿帮忙的。颜芝芝在警察问话时说,自己不清楚闻喜公司有什么宣传手段,也不知道接待的业务员,投资都是女儿孟玿代劳。

老人家果然厚道!现在,很清楚了,颜芝芝的出资,发生在2013年,不是经张丹丹介绍的(张丹丹都离职了,难怪不认识颜芝芝),全是女儿鼓捣的。

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孟玿要说是张丹丹介绍的呢?

证据分岔之外,逻辑也常常出现分岔。但凡有逻辑分岔,就需要整理。

这部分的逻辑起点是:孟玿是被害人中,众所周知的活跃分子、带头人。

如同斗牛场上斗红了眼的壮牛,见人就要掀翻,至于撞倒了柱子,顶破了围墙,就完全不顾及了。

当然,这部分内情,是张丹丹补充的。但是,司法官身在当地,不排除正好知道,所以,后来也把这部分写进去,提醒检察官注意审查。

现在,说说刘之兰的供述。

刘之兰在之前也出现过,就是在碰柜部分。刘之兰当时带给辩护的困扰,一是只介绍了15人的她,收入是却介绍了23人赵世莲的2.9倍。二是作为第二副总经理的她,吸存金额是第一副总贾子善的三分之一,收入却达到贾子善的71.5%。

反常的很!

刘之兰是这样讲张丹丹的(卷1第134页):“张丹丹是闻喜集团公司副总,负责公司对外放贷业务,也参与对外存款理财业务。”

其实刘之兰的供述,不值一驳(但辩护人必须要驳)。

刘之兰是2011年入职的,一直工作到2019年。她入职时,张丹丹就要离职了。刘之兰的供述,明显地和宋大虎、贾子善、肖诗的矛盾,当然也和张丹丹的供述矛盾。

刘之兰供述的问题,更主要的在于它是一种概括性、评论性语言,缺乏具体细节、负责工作内容、起始时间的描述。甚至,这和刘之兰自己在后面,关于对外存款理财由“赵世莲、肖诗、宋小芳等人负责”相矛盾。

最后,仍需深挖一下,刘之兰的动机。为什么要这么说?

无聊?缺乏善意?事不关自己便随口说说却被认真地记录下来?被人引导被人引诱?问话人本身思维飘乎指尖在键盘上横跳......

有些事实,注定要沉入世事的海底。有些细节,本就是生机波动间的灵光一现,没有倾向也没有意志,意会的尽头也仍是惘然。

对张丹丹不利的,还剩投资人刘金玦的证言。

代刘金玦报案的是赵雪。赵雪的证人证言显示,刘金玦是在2007年左右,经张丹丹介绍投资的。而把张丹丹和刘金玦投资连接起来的,还审计报告的记录。

赵雪,是刘金玦的女儿。可是,赵雪提供的投资凭证,全是2018年到2019年的,刘金玦的投资,从客观证据上与张丹丹无关。

还要看的是赵雪的笔录。赵雪讲:“2013年,因为买房,投资全部取出来了。”

2013年,张丹丹已经离职了,既然钱全部取出了,那就没有损失。按投资凭证的记载,2018年又出资的,自然和张丹丹无关了。

赵雪在后面又说:“(介绍投资的就是)那几个会计”。很明显的,张丹丹不是会计。

好吧!三个人共五个主体的言词证据讲清楚了。言词证据审查辨别的麻烦,在于长时间变动的人际关系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通过投资金额折射在案件时,会出现各种变形与紧张。

从投资人、代理人孟玿讲,110多万的投资,是经张丹丹介绍的,到同事刘之兰说张丹丹也负责对外存款理财,到赵雪说,刘金玦经过张丹丹介绍投资,审计报告也显示刘金玦是张丹丹发展的投资人,再到孟玿的投资凭证证伪了她的证言,而刘之兰前面的话和后面讲的打了架,又和其他人所讲的矛盾,再到赵雪讲2013年因买房把钱全部取出来了。

处处世相见人心,刑事案子刻骨深。

或许,惊慌无主,利己心闪念,口不能对心,是身处刑事漩涡避凶就吉的本能,而刑事律师需要的,是随时代入常理常情的理解,又能随时抛开人性优劣的纠缠,条分缕析证据真伪、证明力强弱,作出还原法律真相、忠实当事人的披露。

以透视的眼光观察,用浅白流动的语言呈现,以通达直观的方式沟通,让听者能入耳即化,听后能内化你的叙事,达到说服的效果。

分析言词证据是这样,分析张丹丹的主观故意也是。

读心:没有非吸的故意要怎么说?

非吸案,要排除犯罪故意,有一个通行的公式:TA本人有投资,可证明TA没有犯罪故意。

但张丹丹的案子,再次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东东:张丹丹没有投资。

张丹丹本人非但不投资,而且对找她打听想要投资的人,都会婉言拒绝,离职时,还劝投资人趁早退出。

证明犯罪故意,还有一个通行的公式:问她本人知不知道这是犯罪?

但是这个案件,侦查人员都是直奔副总的头衔、吸存的金额去的,犯罪故意,似乎已经是板上钉钉了,所以也没问。

但是辩护人要问:张丹丹有没有犯罪故意?

办案,就是读人心。相信张丹丹没有犯罪故意,来自她的信赖、自省、坦诚。

2023年8月10日,是我第一次在金桥大讲堂作分享,第二天,张丹丹找我时讲:“之前虽然也看过你的视频,但直到看了这次直播分享,才觉得您真的专业。”

那时候,对于自己的风格,我还没有准确的认知,直到2023年12月,参加完深圳京师的一次分享,嘉宾交流时,深圳大学吴学斌教授对我说:“你的分享很真诚,如果我是委托人家属,一定找你。”

是吗?真诚总结辩护实战中的思考?真诚陈述自己辩护的方法?真诚地换位到委托人角度思考人家的感受并述之以言?

倒推起来,我想,在自己还不自知时,对多年体悟不断升级的辩护心法,毫无保留呈现于人的真诚(因为真实因为苦与累也无需保留),才扣响了人生灭顶时刻般的心弦,让张丹丹远在千里万里就对一个知无不言的律师建立了信任。后来委托阶段的倾诉,凭借着声电传输,我又能感受到她的真诚。

从视频分享到电话联系,用时24小时,从沟通到确立委托,用时24小时。

真诚,就是不绕弯子。

真诚,一直邂逅真诚。

“孟玿投资5万元我知情,但她找我打听了以后出资,根本和我宣传引导没关系。连审计报告都认定我没有拿提成。赵雪的女儿是陈尤儿。颜芝芝是赵雪的妈妈。赵雪代母亲报案,陈尤儿是我完全不认识的,但陈尤儿为啥又知道我的电话?我也不知道。

“孟玿是找我打听了以后投资的,后面每年又倒单、倒单,一直倒成了100多万,但后面的是她自愿的,我也阻止不了。

“实话说,我在离职时,都跟他们说了呀,我觉得这个单位可能以后会不太好,你们最好取走。

“孟玿找我打听了以后投资,多少和我沾点边儿,陈尤儿、颜芝芝、陈刘金玦,应该是人传人导致的......”

问题还没冒芽,就能看出端倪,还要劝说投资人退出,从这里,能看出张丹丹的真诚,一遍遍搜肠刮肚回想哪怕不认识的人的投资情况,则是自省,究事之根本案之源起的探索劲头,也让我在一次次沟通后的反刍时间里,坚定起辩护必走心的决心。

慢着!慢着!

赵雪,是颜芝芝的女儿?陈尤儿是赵雪的女儿?

赶紧!找人物关系图。

这个案子,14个嫌疑人、6个核心证人,不画人物关系图是会乱掉的。纸质图上的关系,和张丹丹讲的不一样:赵雪,是刘金玦的女儿。孟玿,才是颜芝芝的女儿。至于赵雪和陈尤儿的母女关系,证据里没有,张丹丹所讲的权作参考。

怎么会这样?!查回阅卷笔录,团队小郑又核对了卷宗原件。孟刘颜陈4个人的关系,是赵雪、孟玿报案时,和侦查人员说的。

咦!张丹丹是当事人,怎么会弄错?

谁谁谁一定不会出错,本身就是执念。

转念间,也能明白。张丹丹本就不认识有的人,辗转谋生与家庭琐碎切换的罅隙里,众生嘈杂中听了听别人的耳话,浮光掠影地扫了一眼两眼卷宗,既然已经委托了专业人士,希望就寄托在那边了,思想一松弛搞错了不自知,也正常。

后来,张丹丹又讲:“陈中和是陈尤儿的老公......”

慢着!什么?又一次冲击了我的神经。赶紧再去人物图里定位,果然有出入。核对之下,赵雪的笔录里有记录:陈中和,是刘金玦的老公、赵雪的父亲。这样一通核对,按卷宗里讲的标识清楚,人物关系有了又一次的深化。

张丹丹的坦诚,渗透在辩护核心期不足一月的时间里。这期间,重点沟通了几件事:委托、阅卷、人生经历。

张丹丹的案子,其实4月份已经阅过卷了,是之前的另一名律师去的。此次阅卷,主要是补充,就想看看侦查机关后来补充的部分。我因为有了委托,当然一开始就能阅之前的卷,所以正式阅卷前,已经了解了卷宗内容。这样,阅卷工作是一边交委托一边申请阅卷一边沟通案情。

交委托时,河东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接听我电话说,要查一下之前的登记,才能确定是否接收我的材料。我赶紧问张丹丹,害怕另有委托超过两名律师,我的委托不作数。

张丹丹斩钉截铁地说:“我确定我只委托了您一名律师。”

8月18日,案管中心收到我的委托材料后,上午8:45给电话我,告知可在执业地天河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接收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网传后刻录的卷宗光盘。

这在执业历史上,也是头一遭。

就在沟通案件时,我问到张丹丹拍卖师证的经历。她讲到的一个情况,惊到了我:

“我母亲1998年去世,父亲2006年去世......”

我微信发去一个祈祷的表情。张丹丹马上回复:“我没有卖惨的意思。那时小孩小,也没人能帮上忙,所以拍卖师证算是寄存在闻喜公司,我不想这个证没了。拍卖师每年都有培训,每年的培训费,我都会按时给公司转去,就这样,到2020年,才把拍卖师证又转了出来。但中间绝对没有再参与到闻喜的经营,没介绍任何人投资,”

毕竟,张丹丹也给非吸辩护过,后来,还把她对自己案子中的些见解发来,颇对我有些启发。

比如:我认为我认识孟玿、赵雪,和她俩的投资没有因果关系。他们不是基于对我的信任存的,因为每年都要换存单,如果是信任我的话,我离职她俩就应该取走了。他们不应该再转存或者增加存款金额。

又比如:多因一果不能归于一因,我只是见过她俩,她俩的后续转存增加存款导致资产损失的行为不能归因于我,她们的投机和贪念导致了损失。

投机、贪念,是呵!生而在世,谁不苦于此心?

作为律师的特殊身份,张丹丹问我要不要提交上去。我稍思考,建议她给我作为法律意见的附件。证件发过来一看,张丹丹是2012年8月离职后,当年底通过的司考。嚯!我们的司法考试,做的是同一套题目呀!

8月26日晚11时,不起诉意见完成第7稿,第二天寄出。在犯罪故意这部分,列举了张丹丹在闻喜公司从事典当业务、有拍卖师证、后通过司法考试的事实,然后说:

“由上可知,张丹丹具有较强法纪意识,具有上进自律的品性,不存在贪图利益、盲目冒进甚至有意违法犯罪的情况。”

好吧!自己没有投资,不存在司法认定的供述,也不存在司法推定的指控,就这样,我从自己和张丹丹在半个月内的密集沟通中,以她的人生经历,就犯罪故意给出一个定论。

无罪:放飞心灵承接阳光

8月27日,寄出不起诉法律意见后,8月28日,调取证据申请书定稿。

调取证据申请,是申请检察官调取张丹丹的社保记录、拍卖师证、律师证。张丹丹坦陈,对这个申请有异议。她说:社保记录之前交过,检察官也确认收到了,就没必要申请。但我认为,检察官收到的,是我们寄的,但辩方证据,天然地弱势。专门申请公权力方调取,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敦促提醒,又能和不起诉意见里的内容形成呼应。当然,我表示,尊重张丹丹的意见。张丹丹后来认同了我。这份申请是当天寄出的。

9月1日上午,和纪检察官沟通后,我微信张丹丹:

“早!刚才和检察官沟通了,他表示材料已收到,也看了。但目前案件走向,尚不能确定,什么时间去到法院,还没定,我问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或需要继续配合做哪些工作的,可随时沟通。他也表示认可。他说案件还在审查中,基于纪律要求,不能透露更多信息。”

末了,我又说:“也简单说了你的情况,他口气中有所缓和,但没有明确表态。”

张丹丹讲了几句,很是动情:“我认为我已经在我的能力范围内尽力了,认识您很幸运,希望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吧,不论如何,您是我近一段时期内情绪崩溃的救赎。”

我一时不知如何回复,却看见,又发来一句深埋心底的话:“我是真的冤枉啊!”

末尾,是两个流泪的表情包。长长的两行泪,见图如人,我顿时默然。

9月2日,帮张丹丹选出她自己辩护的两个非吸案判决书,准备提交给检察官。9月7日,张丹丹又把自己的执业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整理好,以当事人身份一并又寄出了。

11月14日,张丹丹先和我有一段微信语音沟通,随后,发来一张因侦查机关撤回案件而解除取保的决定书。

当时,是上午10时42分,飘窗外的太阳,没遮拦地洒在我头上、脸上、身上。

当时,站在律所咖啡厅旁的桌子前,沐浴在冬日暖阳里,电话里的信息,是更让人心暖的所在。

这是律所二十四楼,一个开放式的咖啡角,南向斜东突出的巨幅玻璃墙,在早上10点多钟,似乎承接了全世界的日光,站立其间,无比舒坦。

这时,想起三个月前,张丹丹通过微信,发来的灵魂之问:“您看...案件有可能不起诉吗?”

从接案到结案,不足百天,却恍同隔世。其间灵魂挎问,发人深思:有可能不起诉吗?

无罪的案件,有可能无罪吗?

要怎么做呢?

抚案:由概念往返证据的艰辛旅程

无罪的根源,无非在证据里。

准确地说,在证据的挖掘、组织、表述里,在把指控的概念,代入回证据所反映的行为、纷繁冗杂矛盾线索体所纠缠的事实和思绪的整理与归纳里。

这正是刑事案件的复杂。也就是说,有罪的判断,来自《起诉意见书》等文书所承载的一个个格式化的词语所组成的概念综合体里,有时,这份文书甚至直接copy部分修改即可,但辩护律师,需要挖掘概念的归属,就要回归到行为,行为的溯源则要回归材料、卷宗。

概念是抽象的。比如非吸,比如副总经理,比如损失巨大,比如四名投资人指认。

这时,辩护人就不能用抽象的概念,回应另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必须用具体的行为、事实、材料,揭示指控中概念的空洞无物。而确凿无误的判断,就在于材料的比对之后,行为、事实、材料的规整、梳理。这样的梳理,要能让人一目了然,同样也是概念的层级堆砌,但因为随时可以追溯到证据原件,因为已经形成规范的辩方证据体系,因为已经用基于经验法则和证据、案例、司法经验与排除所有指控可能及在案材料混合并合围而成的辩护体系所支撑,这样的“堆砌”,这样的无罪辩护意见,才能脱离简单的立场标识、单纯的态度展示、口号式标语式符号化的隔空喊话,这样的说理,才能为司法官信服。

张丹丹是一个急切的人,一个坦诚的人,一个艰难时期只能依靠自己决断一切以勉力维生的人。在她身上,我看到坚韧不拔挫折下也不能坠青云志不断努力攀登的品质,也看到基于敏感的觉察力当断则断与临机应变,所有的优良底色,而不是权变与机巧,促成了成功。

“童子何幸,躬逢盛饯”。很幸运,我也在场。

二十四楼,律所阳光咖啡厅向东走十米,正是金桥大讲堂。三个月前,我在大讲堂上分享的,是孙岳案的办案心得。张丹丹的案子,恰好是孙岳后,又一起给法律人辩护成功实现了无罪的,张丹丹由彼及此地信赖我,而我现在经常由此及彼想起两案,还在于一个相同点,那就是后来的相忘于江湖。

从9月7日寄出材料后的反馈沟通,到11月14日的案子撤回,中间有两个多月,我们处于通讯静默。

恰好,最近和中大前辈高师兄聊起他介绍的另一起刑案,讲到当事人的心理,他有点不解。这是深圳的一起职务侵占案,谢先生侦查阶段取保,后来就缓刑了。高师兄稍有遗憾地说,谢太太原本说要一起吃饭,表示感谢的,但后来一直没兑现。

我们交流到最后,统一了思想:刑案当事人的心理,是非常敏感非常特殊的一类,无法用常情常理和一般交往规则要求。即使案件得了无罪,当事人内心无疑是感谢的,但在生命之海的运动间,这种感谢非常复杂,不提及,应是律师的自觉。在当事人,刑事过往无疑是一个伤疤,即使无罪,在当事人都是不堪回首的痛,都是密不示人则吉,律师就务必不能以此要求委托人如何如何,至于感谢,至于奖励,至于吃饭,不能停留在通俗的人际关系原则去评价。

让过往随风,是最好的记念。复盘,只留专业作传承。

越是这样,我越是振奋于张丹丹在微信里,最后的一则祝福,那是案子结后三个月的龙年大年初二,观此,我也祝福,她的前路更加顺坦平安:

张律师新年好,龙腾盛世迎新春,祥瑞之气满乾坤。岁月流转情更浓,张丹丹恭祝您和家人岁岁皆如意,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龙年大吉,万事顺意!

(注:本文系《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系列之二十,又名《律师身陷非吸,证据说理合围辩案子获撤回》。文中情节俱为真实,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构。)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校对:烧汤花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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