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了这次教训,今后我们再也不猎捕野生动物了,还会告诫村里人和亲戚朋友。”近日,袁某、王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说。
办案检察官向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 通讯员文雨杏)“有了这次教训,今后我们再也不猎捕野生动物了,还会告诫村里人和亲戚朋友。”近日,袁某、王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说。
银环蛇属“三有”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4年4月28日晚,萍乡市湘东区某村村民袁某与湖南籍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携带电鱼机、捕蛇网等禁用工具,在某镇某村捕猎银环蛇2条,欲进行售卖。经区林业局鉴定,每只银环蛇基准价值为300元。
区公安机关以袁某、王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移送湘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袁某、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同年11月15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对其二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同步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一案双查”。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依法对全案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袁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袁某、王某使用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即与区林业局进行沟通,就案件证据材料移送、行政处罚程序及依据开展了座谈,并制发检察意见,对袁某、王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检察机关考虑到湖南籍王某家庭困难,以及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可能面临执行难等问题。经多次商讨,双方一致认为,采用罚款的处罚方式,可能会给王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生活的保障。于是,区林业局遂对袁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对袁某、王某签订承诺书予以批评教育的决定,相关罚款均已缴纳到位。
该院联合区林业局,在涉案地开展了以“禁止非法狩猎,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题的“送法进村”法治宣传。对非法狩猎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村民进行讲解,强化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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