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与大林协议离婚时约定,五岁的女儿由小丽抚养,大林不负担抚养费。三年后小丽反悔,以物价上涨无法独立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大林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只由一方承担,能否反悔?
小丽与大林协议离婚时约定,五岁的女儿由小丽抚养,大林不负担抚养费。三年后小丽反悔,以物价上涨无法独立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大林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只由一方承担,能否反悔?
——约定有效,但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丽与大林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若之后小丽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会依法支持抚养费变更的请求。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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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