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推动太原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今天
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太原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太原市委宣传部三级调研员 胡燕萍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推动太原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今天,我们邀请到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晓宇,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介绍相关情况。
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 高建东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并通过诸位,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支持太原文物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天的发布会,我重点围绕深刻认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重要意义、主要修订内容和我市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第一个方面
深刻认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
贯彻实施的意义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历经5次修正,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支持文物价值挖掘,文物保护交流,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
三是大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
鼓励文物利用研究,鼓励文物数字化保护,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充分体现文物由人民创造、为人民享有、被人民传承的理念。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增加行政处罚类型,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强法律震慑,筑牢文物“应保尽保”的法治屏障。
第二个方面
准确把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16字指导方针”与“22字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修改了75条。
一 法律界定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文物的法律定义。
第二条修改明确: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延续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定义,强化了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保护。与此相应,还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增强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二 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突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措施。第三条修改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两部分,极大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
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增加了相应的许可制度,明确建设工程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这些规定有效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
三 保护理念更加深化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总结了探索经验,新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第四十三条修改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必须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为文物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四 管理机制更加优化
此次修订总结实践做法,将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保护模式奠定了法治基础。新增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工作给予了指导。
五 违法惩戒更加严格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新增行政执法措施,增加监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执法机关等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违反文物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确保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第八十三条修改完善,违法行为由6项增加至8项,最高罚款额由原来五十万元大幅提高到一千万元。这些规定全面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六 活化利用更加规范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坚持守正创新,既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也规定“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提供了原则指引和制度框架。
第三个方面
太原文物事业
依法治理探索及措施
本次文物法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修订。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市在文物法治工作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
2019年,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将文物考古勘探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市新建项目土地的考古勘探工作。
2020年,我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博物馆领域地方性法规《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走在了全国博物馆地方性立法前列。
2021年,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热情。
2022年,我市作为山西省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出台《太原市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实施办法》,促进了太原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类博物馆相关工作要求,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太原市类博物馆培育发展管理办法》,65座类博物馆集中涌现。截至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博物馆达106座,每5.1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拥有5座一级博物馆,占全省一级博物馆一半之多,博物馆之城建设取得量和质的新突破。
2023年,我市出台《太原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出让)前考古前置工作。
此外,我市天龙山石窟数字复原国际巡展作为国家“中华文化走出去”重点推广项目,相继于2019年、2023年和2024年3次走出国门赴法国、埃及、希腊等地交流巡展。这一项目作为国家“中华文化走出去”重点推广项目中,唯一一个文物与科技相融合的数字化展览,不仅是文物与科技深度融合的鲜活案例,更是我们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有益实践。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推进太原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一是抓好普法宣传学习。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博机构要带领干部职工先学一步、学深学透,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当好文物保护法“宣传员”“讲解员”。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二是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
在市人大的主导下,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实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确保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并结合我市文物资源禀赋和工作特点,细化相关条款,全力推动文物保护法落地实施。
三是依法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持续围绕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和文明守望工程,建立文物资源认定、社会力量参与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三个机制,创新性采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持续围绕打造博物馆之城,全力推动晋阳古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古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社会教育功能;持续围绕发出太原、山西乃至中国声音,发挥好黄河寻根问祖、石窟寺、万里茶道国保单位“三个文化联盟” 组织作用,扩大晋阳、三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传播计划,积极开展天龙山石窟数字复原等数字创新国内外交流互鉴,推动我市文物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持续围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建立完善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工业遗产、文化生态协同保护机制,加大革命文物资源保护传承力度,积极投身文旅体制改革,让优质文物资源直达百姓家门口,助力全市加快建设国内外重要文化旅游目的地。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文物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此次新修订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为动力,持续推动我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建设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原篇章贡献文博力量。
谢谢大家!
谢谢高建东同志的介绍。
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中国文化报 记者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哪些重要改进?太原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梁晓宇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为此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这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法律上将其命名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对其原址重建、改变用途、修缮、迁移或拆除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迁移或拆除须省级文物部门批准);三是明确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范畴。
这些规定加强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方面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实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改善文物本体保存状况,2024年以来我市利用政府一般债券1200余万元用于修缮低级别文物。另一方面,通过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捋清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情况,并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10年内做到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
香港商报 记者
构建文物与旅游的互动体系方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上提供了哪些原则指引和制度框架?太原将如何落实?
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 高建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旅游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过度商业化,让旅游成为人们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过程。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并将党中央坚持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导向,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了推动文物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法律也明确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进一步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升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考古研究水平”。太原文物系统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保护第一构建文物与旅游互动体系,坚决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精神突破体制机制束缚。“法无禁止即可为”,坚持法治意识,通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做太原文旅体制改革的“开路人”。尊重文旅融合市场规律,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属于市场范畴的全部交由市场,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融合相生共荣,推动我市文旅支柱性产业和民生幸福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
黄河新闻网 记者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哪些具体举措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
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从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二是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要求,利用文物建筑作为社会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场所,为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四是通过表彰和奖励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
五是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可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记者朋友如有进一步采访需要,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可继续采访相关负责同志。
感谢各位发布人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媒体记者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太报全媒体记者 白嘉怡 王昕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