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之祸:电动自行车超速如何判断?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1 19:50 3

摘要:2025年3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超速之祸”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一方全责认定,警方并没有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制动距离;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两名外卖配送员发生的碰撞事件说起。

2025年3月2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成都警方侦查的“超速之祸”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一方全责认定,警方并没有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制动距离;欲知其中的“奥妙”,还得先从两名外卖配送员发生的碰撞事件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超速之祸

一、“超速之祸”概述

2024年7月的一天,正下着小雨。成都市青羊区一处丁字路口发生了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是外卖配送员,即:身穿绿色马甲的小夏和身穿黄色上衣的小王。

事发前,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跟在小夏后方行驶。当行驶至丁字路口时,小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右转弯;小王立即刹车却没能及时刹住,被右转弯的车撂翻在地。

小王认为,直行车被右转弯车撞翻在地,小夏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夏则认为,小王车速过快才导致两人相撞,小王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两人对这起事故责任的看法存在分歧,小王选择了报警;民警最终认定小王超车影响了前车正常行驶,需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当事人都急于给客户送餐,经过协商两人最终达成协议,小王向小夏赔偿了餐品损失费用。但案件的调查却并未结束,如:小王采取了紧急刹车制动,电动自行车为何刹不住呢?

民警从小王那里还了解到,电动自行车有“地图”提示时速装置,发生事故时的车速大概有40~50公里每小时;而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强制标准是,每小时不得大于25公里。

鉴于伪劣电动自行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本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为了查清伪劣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侦查员对全市的车行展开了摸排走访;结果发现全市共有5家租车行对外出租,或者销售此类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侦查员对5家涉案车行老板展开询问,他们交代车行里租赁的这类电动自行车均购自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胡中军是这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经过跟踪摸排,侦查员成功锁定了伪劣电动自行车的仓储点;经过清点,共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 000余辆。

对胡中军的资金账单进行了分析,侦查员又成功锁定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来自外省一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李兴鹏是这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24年9月7日,李兴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胡中军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兴鹏和5名租车行老板被取保候审;……

有人或许要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数量众多,公安部为何启动集群战役,或者专项行动呢?回答本问,还得先理清车辆的时速与制动的关系。

二、电动自行车超速的判断

梳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相关规定,多数人可以发现,前述“国家标准”对汽车的发动机的功率,或者电机额定功率进行限制,而对普通和轻便摩托车予以了限制,如:轻便电摩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究其原因,汽车制造工艺成熟、有更多空间放置制动系统,而摩托车结构简单,与汽车相比处于弱势,“国标”对摩托车的功率给予合理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也是这样规定: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二是,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有人或许要问,国标为何还要“提示”,或者“强调”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回答本回,还是需通过国标解释(见下图):

电动自行车超速的判断

“制动性能”对电动自行车作了具体规定,如:试验条件为“路湿”,试验速度为16km/h;单用后闸的制动距离≤19米,电动自行车符合国标。

由于多数人解释电动自行车国标仅抽取某一个点判断,设计时速超过25km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法车辆。但在作者看来,用“制动性能”体系解释电动自行车国标可以鼓励创新,如:符合制动性能的具体规定,相关机关不应认定为非法车辆。

多数事故责任认定人员没有考虑到国标对机动车制动性能作出具体规定,表面判断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是否超速认定责任;其后果之一为,直行变道时,多数驾驶人员不考虑后方的车辆,如:“超速之祸”中的小夏。

就“超速之祸”的责任认定而言,小王说是小夏右转,而小夏可能说是直行;有人可能要问,交警应当如何认定超速之祸的责任呢?

交警可通过运输目的地大致作出判断,如:平台对外卖配送员有订单时效奖惩的规定;而本案的责任认定,仅考虑了小王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交警并没有分析车辆的制动距离。

目前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少,有人或许要问,其他公安机关为何没有这样处理呢?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要件讨论的话题,如:犯罪嫌疑人李兴鹏和5名租车行老板为何被取保候审?

刑法分则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从法理分析,本罪为类罪名。目前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刑法独立地规定了本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超速之祸”披露的案情分析,李兴鹏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仅销售给胡中军至少有2 000辆;以每辆1 100元计算,销售金额达2 200 000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李兴鹏的主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多数人可能认为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不符。

有人或许要问,朴素的观点为何认为以上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呢?究其原因,刑法没有独立规定罪名。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在药品管理法;再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在食品安全法。

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根据不同,司法实践较少有将诸如药品、食品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也有少数司法实践认定为本罪,其原因是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法条竞合”。

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药品、食品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模式包括3类,分别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但因本条有“概况性”规定,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人据此将概况性规定认为是独立的行为模式。

实质分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原因,仍离不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种行为模式,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之一。

少数学者却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独立地规定了“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模式,即:概况性规定为第4种类行为模式,如:法考辅导用书持有前述观点。

根据上述认识,行为人生产、销售电动车,其产品虽然完全符合摩托车的质量标准,却不符合电动车的质量标准的,依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如:张明楷教授编写的刑法学持有前述观点;有人或许要问果真如此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再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完全符合摩托车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电动车的质量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否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法条竞合,司法实践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针对普遍存在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情形,公安部并没有启动集群战役;有人或许要问,其中的原因又是如何呢?

法律适用有“反向推理”规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仅规定了机动车的生产、销售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的规则,生产、销售非机动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反向推理”规则如何理解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反向推理规则,多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者的刑事责任。

在作者看来,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还需综合评价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如:考虑不同试验条件下的制动距离。

“超速之祸”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能有一定的根据;但一个地区是否发达,本地区的法律人,或者决策者体系解释法律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同样是“沿海”地区,对间接走私罪的体系解释可能决定了是否发达;再如:产品质量法同样在全国实施,体系解释也可能决定本地区是否发达。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详细分析。

就“超速之祸”而言,电动自行车超速判断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如:设计时速即使超过25km,但符合制动性能的标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少发明、创新受制于片面的字面解释。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体系解释不同版本的“GB 17761”中的技术规范相当重要!如:制动性能等方面的创新,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可以突破。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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