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女子拔牙后坠亡?律师:家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4 22:26 3

摘要:近日,34岁的王女士(化姓)发视频称,自己3月12日在安庆市立医院拔智齿,结果却遭遇“拔错牙”的情况。3月19日,王女士丈夫吴先生(化姓)告诉红星新闻,“妻子事后多次联系涉事医院等部门维权无果,于3月17日从医院11楼不幸坠楼身亡”。王女士家属向记者提供了其坠

近日,34岁的王女士(化姓)发视频称,自己3月12日在安庆市立医院拔智齿,结果却遭遇“拔错牙”的情况。3月19日,王女士丈夫吴先生(化姓)告诉红星新闻,“妻子事后多次联系涉事医院等部门维权无果,于3月17日从医院11楼不幸坠楼身亡”。王女士家属向记者提供了其坠楼前录制的多段视频。

与此同时,在记者获取的王女士安庆市立医院门诊病历(复诊)单据中,诊疗意见则表明:术中由于邻牙阻力可能导致邻牙松动脱落,患者理解,因为长期炎症,坚决要求拔牙。

就此事,红星新闻记者19日傍晚致电安庆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此前已接到该事件举报,目前已有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介入调查。

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女士的丈夫处获悉,目前已就王女士拔牙事件与医院方面达成和解,但其他信息对方不愿更多透露。

患者质疑医生拔错牙

病历称“术中阻力可能致邻牙脱落”

按照吴先生的说法:妻子王女士于3月11日晚出现牙疼,遂在12日早上独自前往安庆市立医院拔智齿,“当时觉得拔牙不是大手术,所以就自己去了,她到了医院才告诉我去拔牙了,谁知发生了意外。”3月12日当天,王女士在视频中称,在拔智齿时被医生把旁边的牙拔脱落了,又用钢丝固定回去,整个脸都肿了。

除了对“拔错牙”的质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女士在生前发布的多条视频中表达质疑:“为何医院拔牙,要在没有麻药的情况下,让钢丝在我的牙齿里穿行1个多小时……”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王女士在安庆市立医院门诊病历(复诊)则显示,王女士就诊主诉为要求拔智齿。诊疗意见表明:术中由于邻牙阻力可能导致邻牙松动脱落,患者理解,因为长期炎症,坚决要求拔牙。上述病历诊疗意见中还提到,术中采取局麻拔除第8颗牙(智齿),6、7(牙)固位。处方记载显示,为王女士注射的局麻药物为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计量为2支。

不过,王女士曾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她在3月14日发布的视频中说,“医院事后修改了她的病历”。就王女士及其家属的质疑,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安庆市立医院,但对方没有给予回应。记者暂未能确认到上述质疑反映的真实情况。

3月17日,不幸的消息传来,王女士坠楼身亡。

医院工作人员透露涉事医生已停诊

安徽省卫健部门介入调查

该事件发生后,引发网友关注。对于涉事医生的近况,记者于3月19日、20日查询安庆市立医院多个院区网上挂号平台看到,自19日至26日已无该医生挂号选项。同时,红星新闻记者也通过线上挂号平台,尝试挂上该医生的就诊号,但在挂号后不久便遭遇退号。

针对王女士的事件,红星新闻记者于19日傍晚致电安庆市卫健委,有工作人员回应称,此前已接到该事件举报,目前已有卫健委医政药政科介入调查。

20日上午,记者以患者身份咨询安庆市立医院,一名前台工作人员透露,目前这名医生已全面停诊,至于停诊的具体原因,这名前台人员称不便对外透露。

另据中国新闻周刊20日消息,安庆市立医院相关科室表示,当地卫健委和公安已在调查此事,后续将发布情况说明。安徽省卫健委称,省卫健委医疗应急处已派专人处理此事。

另据逝者丈夫吴先生透露:“此事警方已介入,目前警方已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女士的丈夫处获悉,目前已就王女士拔牙事件与医院方面达成和解。但其他信息对方不愿更多透露。同时,记者注意到,王女士抖音账号生前发布的多条与该事件相关的视频也已清空。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皮义海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医生在拔牙过程中拔错了牙齿,并将错拔的牙齿绑回智齿位置,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生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皮义海律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患者主张医生拔错牙齿并导致邻牙损伤,若经调查确认医生确实存在操作失误(如未正确识别需拔除的牙齿,或违反操作规范导致邻牙脱落),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若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生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院需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若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2)行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院可能受到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事医生可能面临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吴女士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压力极大,最终不幸坠楼身亡,其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有何具体规定?

皮义海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若医疗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且与患者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家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解释》第五条确定。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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