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日前,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通知》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数字科技公司利用算法损害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做法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督促企业深入对照自查整改。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的附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算法专项治理清单指引”,分为“信息茧房”、热搜榜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大数据“杀熟”、算法向上向善和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六个大项共计27条整改建议。
对于本次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通知》所要求开展的行动不是“打击”“处理”或“严打”,而是专项执法行动,其目的在于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人格权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以及青少年、老年人权益。事实上,所有这些法益都有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需要依法推进。
其次,执法的方法是抓住“平台责任”这个抓手,督促企业自查整改。清单的目的正是为企业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以便企业对照检查自己的算法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对算法进行调整和优化。这种执法方式不以处罚为目的,而以帮助企业向善向好为目的,可以使企业避免因违法而遭受处罚。作为指引,其中既包含了硬性的合法合规要求,也包含了科技伦理和商业伦理的内容,尤其是在“算法向上向善”这个部分。
最后,在网络和数据法领域,平台责任已经成为一个核心概念。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数据掌控者和数据处理者的责任都占有基础性的地位,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在如今的数字化时代,人类社会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和数字技术对海量人类行为数据的处理,从网上购物、日常消费支付到线上会议,每一项日常活动背后都涉及算力支撑、算法处理和数据生成。在这样的总体数字化环境中,让监管者去监督数据处理的全过程是完全不可能的,让公民个人通过诉讼或寻求行政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只能起到个案纠错的作用,而无法成为常态。传统的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和命令-控制本位的规制模式,都无法有效发挥权利保障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由法律来确定框架性和底线性的基本原则,以平台责任的形式将遵循这些原则的责任落实到数据掌控者和处理者身上,使之内化为它们的运营准则和经营成本,政府从外部监督其合规行为,在出现可观察到的疏于履行责任的事件时强力介入,严厉处罚,这无疑是最为务实的一种制度设计方案,也最为有效地让算法不沦为算计。
这种模式将权利本位和风险规制本位的因素融合到一起,形成了所谓的“元规制”,即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而非对抗,行为规则的内化,以及法律和伦理原则在整个数字基础设施中的泛在化,值得未来进一步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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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监制|余瀛波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