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重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覆盖直播购物、预付消费、定制服务等高频纠纷!律师团深度剖析“避雷”要点,教你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这些真实案例既是警示,更是“避坑指南”——看他人经历,长自身经验,做精明消费者!
3月2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重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覆盖直播购物、预付消费、定制服务等高频纠纷!律师团深度剖析“避雷”要点,教你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这些真实案例既是警示,更是“避坑指南”——看他人经历,长自身经验,做精明消费者!
案例1预付消费真闹心诉讼维权破困境
投诉方:游先生
被诉方:扬州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22年4月,游先生在某洗车行预付1000元,仅消费两次,半年后发现商家停业,负责人虽承诺退款却失联拉黑。2023年4月游先生投诉至扬州市消保委,因调解无果转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提出资产冻结申请。2024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退款,消费者撤诉。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这是一起预付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占据着投诉热点位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条例对商家跑路缺乏有效制约,消费者举证难、追偿难。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增设预付卡罚则,明确了经营者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监督预付卡合同的签订,完善信用惩戒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推行失信名单公示制度,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预付消费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维权支持三方协同,保障消费安全。
案例2直播购物遇假金退款不易索赔难
投诉方:张女士
被诉方:某购物网站直播间
【案情简介】2024年“双十一”期间,张女士在某直播间以6000元购得两条18K金项链,赠友后经专业检测发现材质不达标。其以“材质不符”要求退赔遭拒,后申请平台介入。因商家未按期举证,系统默认退货,但退款延迟。经消保委协调,商家最终退款,但过程中修改退款金额至0.01元。张女士另反映部分黄金直播间短期内关闭,存在消费隐患。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此诉,张女士最初向平台提出的是“退一赔三”的诉求,即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赔偿,然而消费者举证商品材质问题成本高,直播销售易篡改或者下架证据,商家利用“无理由退货”规避欺诈责任,变相剥夺消费者索赔权。网络交易平台依《消法》第44条承担连带责任也存在执行盲区。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平台责任、降低维权成本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定制门遭移花接木拒赔偿必严惩不贷
投诉方:邹女士
被诉方:宝应某装饰公司
【案情简介】2023年1月,邹女士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定制5.2万元品牌铸铝门货不对版。装饰公司拒绝调解且举证不足,消协联合行政部门调查,同年7月行政部门对企业处10.4万元罚款。最终法院认定消费欺诈,判退赔12万元,2024年2月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本起投诉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经营者进行了处罚,而法院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经营者败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全程通过自媒体报道维权进展情况,这也是新形势下对消协组织、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如何公平、公正地快速调处消费纠纷的一种考验。在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的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提出了订单中没有明确品牌故拒绝消费者的诉求,但是,消费者提供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结合双方的通话、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经营者故意欺诈行为。消协组织在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公益性职责,从各方面给予消费者后援支撑,相关部门也用实际行动让经营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真正做到了“依法维权”,营造一流消费环境。
案例4赠送哪有“免费餐”销售行为需规范
投诉方:张女士、盛先生
被诉方:宝应县某电脑营销部
【案情简介】2024年3月,消费者接到自称超市员工电话,以会员赠礼为由让其至电脑营销部领取礼品,后被诱导支付课程卡费用免费领取学习机,发现撤柜后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通过协调超市方追责,最终由柜台承租人将购物款退给了消费者。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一段时间内,租赁柜台常以“赠品+课程”模式针对中老年群体实施诱导消费,短期租赁、频繁撤柜成为逃避监管惯用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细化出租方公示义务,要求核验、更新并公示租赁者信息,这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形成了“销售方跑路、出租方先行赔付、事后追偿”的责任闭环,给柜台、场地的出租者上了一道“紧箍咒”,避免消费者维权时,找不到销售商的尴尬情形。
案例5预订婚宴遭毁约一厅二售应赔偿
投诉方:龚先生
被诉方:宝应县某大酒店
【案情简介】2023年4月,龚先生预订酒店婚宴并支付6000元定金,合同明确场地、时间等细节。临近婚期,酒店以“录入错误”为由要求更换场地,但是新场地标准低于原合同。龚先生在与酒店方面协商未果后,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店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消协调解,酒店最终升级场地并减免费用。
【案例评析·律师团观点】
此诉中,酒店方面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一厅两售”的情况发生,无论是对龚先生还是后续预订该厅的消费者提出终止服务,均构成违约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其主张“前文服从后文”系单方免责条款,亦违反合同效力优先原则。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7条,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案中酒店应当优先履行与龚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并对后续预订该厅的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食安潍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