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条件不成就,承包人需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所附条件已不可能成就,该条款应视为不成立。本案中,绿地建设公司与蒙发公司签订的《结算备忘录》约定质保金支付需依据绿地置业公司支付进度同步进行。然而,绿地置业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返还质保金,这意味着“背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所附条件已不可能成就,该条款应视为不成立。本案中,绿地建设公司与蒙发公司签订的《结算备忘录》约定质保金支付需依据绿地置业公司支付进度同步进行。然而,绿地置业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返还质保金,这意味着“背靠
作为专注工程案件的律师,结合最高法权威判例和现行法律规定,为遵义各位工程老板深度剖析工程款扣减的法律红线。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为典型和突出。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是指,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在分包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未遵守者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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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41.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或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惯例也可作为依据。在进行施工索赔时要注意如下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