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伯生病后,由于子女都在外地,一直是侄女小丽在旁照料。老人想把名下房产留给小丽,便用手机录下遗嘱,口述其名下房产归小丽所有。王老伯去世后,小丽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老人的子女却称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用手机录的遗嘱,是否有效?
王老伯生病后,由于子女都在外地,一直是侄女小丽在旁照料。老人想把名下房产留给小丽,便用手机录下遗嘱,口述其名下房产归小丽所有。王老伯去世后,小丽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老人的子女却称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用手机录的遗嘱,是否有效?
——应属无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在遗嘱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的人员有两类,一是遗嘱人,二是见证人,缺一不可,且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没有见证人在手机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该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确认为无效的遗嘱。小丽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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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