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民生领域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民生福祉。现选取4起2024年以来办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民生领域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民生福祉。现选取4起2024年以来办结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广东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01
根据线索,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在药品销售中给予回扣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安排医药代表到A、B、C三家医院进行药品推广,并按医生开药量给予回扣。2018年至2021年,当事人的医药代表共给予上述三家医院中23名医生药品回扣费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加重了患者负担,损害医疗服务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阳春市某服装店商业混淆案
根据线索,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春市某服装店(下称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店铺的店面招牌、玻璃橱窗和墙体等处标有“adidas”标识(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销售阿迪达斯公司的服装,同时销售商标与“adidas”相近的服装。当事人不能提供阿迪达斯公司授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材料,事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的授权委托方)出具《说明函》,证实当事人没有得到阿迪达斯公司的授权。“adidas”注册商标为阿迪达斯公司所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在未取得阿迪达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铺内标注“adidas”标识,还销售商标与“adidas”相近的商品,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阳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03
根据线索,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领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主要从事氧吧经营、日常用品和食品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放置10台“医用分子筛氧机”,提供给到店的老年人消费者免费体验。在消费者体验过程中,通过播放PPT、视频等形式宣传其店内产品,其中包含“山药牛髓粉(固体饮料)”。在视频中,当事人宣称“山药牛髓粉(固体饮料)”能预防和治疗疾病,从而引诱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山药牛髓粉(固体饮料)”只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能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阳春市某咨询中心虚假宣传案
04
根据线索,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春市某咨询中心(下称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东方红”中国航天鱼蛋白粉固体饮料,并在墙上张贴宣传资料,内容为“世界第一200道尔顿远洋鱼低聚肽,快速吸收”“多国功效专利,降解乳酸、排除尿酸、缓解疲劳”和“乳酸尿酸通通排,毒素痛风全拜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上述宣传效果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