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向网络女主播打赏657万余元。妻子汤某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汤某将女主播和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她返还328万余元。近日,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向网络女主播打赏657万余元。妻子汤某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汤某将女主播和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她返还328万余元。近日,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摘编自《现代快报》《工人日报》、红星新闻)
汤某与孙某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汤某起诉称,丈夫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网络主播周某打赏657万余元。日常,周某称呼孙某为相公,周某这一行为显属不当,有违公序良俗。
汤某诉称,周某接受孙某打赏金额高达657万余元,这一金额远远超过了正常范畴,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周某理应返还。某公司作为平台的运营方,与周某的行为密不可分,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因此,汤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某、平台公司共同返还328万余元。
周某辩称,网络直播服务行为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用户打赏获取服务报酬,用户自行打赏属于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其行为是消费行为。打赏人和平台直接构成互联网经济中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不是赠与关系。
平台公司辩称,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依法运营和管理平台,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返还义务或连带责任。
公司是视频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直播服务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孙某在平台观看直播,系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和消费者,其在平台充值,旨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可享有的一系列服务,并根据自己的认知与满意度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从中获取某种精神满足,这种交易模式与传统的演艺模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法院认为,孙某与被告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孙某的打赏行为应理解为一种消费行为。孙某与网络直播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充值、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每次充值均系一次独立消费,且充值、打赏是多次不定额的,不应累计评价。
孙某在充值时需要阅读并同意《充值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充值后,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孙某通过打赏亦获得了对价的服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汤某要求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孙某的充值次数、单笔充值金额、持续周期、打赏次数等多方面因素及汤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范围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对于汤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围绕网络打赏能否退回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法官方鸿雁表示,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况可以追回打赏款项。一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二是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三是成年人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来源:快乐老人报官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