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中有一件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李同学刚入学,是一名一年级新生。事发当天,李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同时还咬了其他同学。在随后的班会上,李同学做了道歉,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被道歉的学生提出,李同学道歉的态度不真诚,老师便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引发了舆论关注。
其中有一件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李同学刚入学,是一名一年级新生。事发当天,李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同时还咬了其他同学。在随后的班会上,李同学做了道歉,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被道歉的学生提出,李同学道歉的态度不真诚,老师便让李同学再次进行了道歉,这引起了李同学家长的不满。李同学的监护人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同学、不听李同学解释、无理要求李同学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同学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同学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同学家长将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同学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李同学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同学家长的诉讼请求。
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当中,第二条指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而那个让施暴学生反复道歉的老师,他的行为正好踩在《规则》第八条当中,让违纪较为轻微的学生进行"赔礼道歉"的这条钢索上。
家长认为,老师这是在当众羞辱自己的孩子。造成李同学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同学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
但其实,这个家长质疑的"当众羞辱",恰恰是教育心理学中的"负强化"手段——当众道歉不是人格践踏,而是让施暴者直面行为后果的社会化治疗。
但问题就是,现实当中很多人会把负强化和体罚混为一谈,于是就导致一些人会把体罚说成是教育惩戒,目的是为了合理化自己体罚孩子的正当性。而一些人则是会把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所以就有了以上事件当中的这种“教育碰瓷现象”。
今天,我们正好就着这个事件来好好聊一聊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
负强化和体罚在教育实践中常常会被混淆,但二者的底层逻辑就像医生用的手术刀和屠夫用的屠刀一样,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美国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创始人斯金纳经过对人和动物的学习进行的长期实验研究,提出了强化理论,又叫操作条件反射理论。强化理论分为两种类型:正强化和负强化。斯金纳认为: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
而负强化,其实是通过“移除厌恶刺激”(如批评、压力)来“增强目标行为”(如改正错误),其核心是“行为矫正”而不是惩罚。
我们就拿这个事件来举例子:李同学可以通过真诚道歉来解除因犯错而带来的持续批评。最终达到行为矫正的目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可以通过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来自主解除负面情境的,主动权是在学生手上的。整个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学生进行反思,而不是为了给学生制造痛苦。
而当众羞辱和体罚是通过贬损人格、孤立或过度曝光隐私,使学生陷入“被动服从的屈辱状态”。其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其目的是为了泄愤,而不是教育行为。
体罚和羞辱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施加生理/心理痛苦来抑制不良行为。体罚和羞辱是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来刻意的放大孩子的错误,并且切断孩子改进的可能性。比如说,反复的要求道歉却不给予认可。目的只是为了撒气,泄愤,让学生屈服。
那在这个事件当中,那个老师让学生反复道歉是在当众羞辱那个学生吗?我们发现,那个老师要求李同学进行二次道歉,是因为李同学的首次道歉并没有未达到“促使学生认识错误”的教育目标,所以,老师通过持续施加压力(不解除批评状态),来引导李同学调整态度,进而完成“认错—修正”的闭环。
而如果这个老师没有说明改进标准(如未明确“怎样的道歉才算真诚”),或者使用讥讽语气(如“我看你道歉就像演戏似的”),或强制学生反复道歉却不给予改进指导,这可能会让李同学陷入到“无论怎么做都不对”的绝望感当中,而此时的行为就有可能是当众羞辱了。
但是,一些人可能会存在一些认知偏差,他们会将教育过程中的短暂不适(如当众道歉的尴尬)等同于心理创伤。这其实是因为他们的认知上存在有两大误区:
1,过度保护的倾向:认为教育应“零痛苦”,忽视挫折对人格塑造的必要性;
2,责任转移心理:将学生的错误归因于外部(如教师态度),而不是去引导孩子承担后果。
在这个事件当中,李同学被老师纠正的行为,很可能就会因为家长的过度保护和责任转移的行为而变得前功尽弃。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的原因。
要知道,“教育惩戒的底线是不伤害,而不是不痛苦”。适度的压力体验(如公开道歉)反而是学生社会化的必经之路。
讲到这里,一些人可能就会说:那我使用一些体罚的手段,作为负面情景,如果孩子改正了错误行为,我再移除这个负面情景,这不也是一种负强化吗?!所以体罚也是可以的啊!
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明白的是:孩子是人!不是马戏团的动物!
教育是教化,而不是驯化!暴力和体罚是通过制造痛苦和恐惧来控制行为,是为了制造肉体痛苦或者精神压迫,目的是通过冰冷的暴力,给孩子造成PTSD创伤应激,让孩子害怕权威。而不是引导学生理解规则、内化道德。当一个人迷信暴力的时候,教育就沦为了“驯化”而不是“教化”。
在这里我们要明白负强化和体罚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
1,作用方向上:负强化是为了进行建设性的引导("这样做可以摆脱困境"),而体罚则是进行破坏性的压制("再犯就让你痛苦")。
2,主体地位上:负强化赋予学生选择权(学生是可以通过自主行为改变结果的),而体罚则是为了强化老师和家长的支配权(学生无法预测下一次会有什么样的惩罚)。
3,认知参与度上:负强化需调动学生的一些认知能力来分析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的关联性。但体罚仅仅触发最简单的疼痛与行为的条件反射
4.情感体验上:负强化伴随解脱感,孩子的行为一旦正确之后就会有规避负面情境的成功感。但体罚制造的是屈辱感,孩子哪怕会有短暂的行为正确,但他伴随着的是尊严受损的创伤记忆,而这可怕的后果是,一旦孩子有了反抗的能力和意识,他一定选择的是复仇,而不是记住正确的行为。
5,法律边界上:负强化属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允许的"管理措施" ,而体罚是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当中就规定,教育惩戒不管用什么形式,首先绝对不可以触碰以下八条红线: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还是那句话,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一定要明白,你是孩子的引路人,而不是驯兽师!你要让孩子明白做人的规则,而不是从小给孩子播种暴力的种子。
所以,教育惩戒当中的负强化一定要遵守以下这些关键的原则:
第一,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比如,停学等严重教育惩戒措施需提前告知家长,并允许学生申辩;而如果进行道歉等轻微教育惩戒的时候,需提前告知学生改进标准,并给予申辩机会(如开班会前要说明“真诚道歉需包含哪些内容”)。
第二,行为关联性,禁止过度曝光:教育惩戒应该针对施暴者本人的错误,绝对不能扩大至人格攻击;惩戒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避免扩大至无关群体(如将道歉视频发至家长群);
第三,最小侵害原则:选择伤害最小的惩戒方式,比如,优先口头批评而不是一上来就罚站;
第四,惩戒要和年龄适配:低年级以言语引导为主,高年级可适度引入劳动惩戒。
第五,禁止言行侮辱:绝对不得使用歧视性语言或贬损人格(如“你这种学生没救了”)等这样的言语,绝对不能体罚;
在这个事件当中,涉事家长的表现堪称"巨婴式维权"的教科书:孩子施暴时装聋作哑,教师纠错时重拳出击。这种"我家孩子永远正确"的扭曲认知,则是把孩子推向犯罪深渊的致命推手。这种异化的"维权",实则是将家庭教育失职的代价转嫁给社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则是维护了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权利。老师再也不用跪着教书了。
而我们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分析,也希望大家明白,教育惩戒绝对不是体罚!我们在维护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权利的同时,也绝对不能混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否则,一些教育无能者就会打着教育惩戒的旗号合理化他们的无能狂怒。
本期推荐书籍:《给教师的建议》——苏霍姆林斯基
来源:宋翔宇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