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史上两次权力范式转移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3 22:26 2

摘要:人类文明的演进本质上是权力合法性基础不断重构的过程。本文提出,在人类文明史上曾发生两次具有范式意义的权力转移:第一次是公元前11世纪中国周代以“以德配天”取代商代神权政治,第二次是17—18世纪西欧通过“社会契约论”打破天主教神权垄断。两次转移均以“人的主体性

人类文明史上两次权力范式转移:从“神赋”到“人赋”的合法性重构

摘要

人类文明的演进本质上是权力合法性基础不断重构的过程。本文提出,在人类文明史上曾发生两次具有范式意义的权力转移:第一次是公元前11世纪中国周代以“以德配天”取代商代神权政治,第二次是17—18世纪西欧通过“社会契约论”打破天主教神权垄断。两次转移均以“人的主体性”为核心,将权力合法性从“神授”拉回“人赋”,但因文明路径差异呈现不同特征——周代构建了以“德—礼”为核心的伦理型权力体系,西欧则形成以“权利—契约”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力框架。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揭示权力范式转移的驱动机制及其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深远影响。

一、权力起源与早期范式:从母系权威到神权政治的演进

(一)原始权力的生物性基础:母系氏族的情感—生存依赖

在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权力的最初形态源于生物本能与生存需求的结合。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因生育能力和采集经济的主导地位,天然成为族群的核心组织者。她们通过哺乳、照顾幼崽等生物性角色,建立起情感依赖的权威,并进一步将这种权威扩展到资源分配与冲突调解领域。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母系氏族的权力并非制度化统治,而是基于血缘纽带的“自然权威”,其核心是通过“仪式”固化社会秩序——如原始巫术仪式、生殖崇拜等,这些仪式既是对未知的心理安抚,也是权力合法化的最初尝试。

(二)神权政治的诞生:从“母亲”到“祭司”的权力专业化

随着族群规模扩大和技术进步(如陶器、农业的出现),权力逐渐从个体血缘权威转向专业化的宗教权威。掌握祭祀仪式、天象观测的“祭司”阶层崛起,他们通过垄断与“神”沟通的渠道,将权力合法性根植于超自然解释体系。商代甲骨文记载的“帝立子生商”(《诗经·商颂》),正是神权政治的典型表述——商王既是世俗领袖,也是最高祭司,通过人牲祭祀、占卜等仪式强化“天命所归”的合法性。这种“神王合一”的模式在古埃及、两河流域等文明中普遍存在,标志着权力从生物性依赖转向系统性的宗教建构。

(三)父权宗教社会的崛起:战争、农业与功能性权威的强化

农业革命(约1万年前)引发的剩余产品积累和定居生活,为规模化战争创造了条件。男性因体力优势在农耕(犁耕农业)和军事活动中逐渐占据主导,权力开始从“血缘权威”转向“功能性权威”。部落联盟中的军事首领(“父亲”角色)通过战利品分配、领土扩张强化权威,形成“父权宗教”社会。商代晚期的人牲规模激增(殷墟考古显示,武丁时期人牲达5000余例),既反映神权的强化,也暗示军事贵族对宗教仪式的掌控——战争胜利被归因于“神佑”,而战士阶层则成为神权的世俗代理人。

二、第一次权力范式转移:周代“以德配天”对神权政治的伦理化改造

(一)商代神权合法性的崩溃与周人的危机回应

公元前11世纪,“小邦周”取代“大邑商”的政治变局,本质是神权合法性的危机。商纣王宣称“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将权力视为神权的无条件授予,导致人牲祭祀滥用、附属部落离心。周人以“天命靡常,惟德是辅”(《尚书·大雅》)重构合法性,核心是引入“德”作为权力中介——上天并非永远眷顾某一族群,唯有“敬天保民”者才能获得天命。这一论述首次将权力合法性与统治者的道德责任绑定,完成了从“神选”到“德选”的范式转换。

(二)“天—德—民”三位一体的合法性框架

周代构建的权力逻辑包含三重维度:

1. “天”的超越性监督:保留“天命”概念,但赋予其道德属性,“天”成为正义的终极来源,而非商王的私有庇护神;

2. “德”的实践要求:“德”的核心是“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尚书·尧典》),即通过推行礼制、节制暴力(如废除大规模人牲)实现社会整合;

3. “民”的民意中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将“民意”作为“天命”的显现,使权力合法性获得世俗化根基。

(三)“礼”制:从神权仪式到伦理秩序的转化

周代将商代的宗教仪式转化为世俗化的“礼制”,通过规范祭祀、婚丧、朝聘等行为,构建宗法等级秩序。“礼”的本质是“别贵贱,序尊卑”,但同时强调“礼者,天地之序也;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记·乐记》),将权力运作纳入可预期的伦理框架。这种“伦理型权力”体系,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以世俗道德(而非宗教神权)作为统治合法性基础的文明。

三、第二次权力范式转移:近代西欧“民赋公权”对神权专制的理性化颠覆

(一)天主教神权体系的僵化与合法性危机

中世纪西欧的权力合法性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上,教皇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掌握精神与世俗双重权威。14世纪后,教会腐败(如赎罪券买卖)、民族国家兴起、资本主义萌芽共同动摇了神权根基。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1517)提出“因信称义”,否定教会中介,为个体理性觉醒开辟道路;随后的启蒙运动(17—18世纪)进一步以“理性”为武器,批判“君权神授”为“违背自然法”。

(二)社会契约论:从“神赋”到“民赋”的逻辑重构

启蒙思想家通过“自然状态”假设重构权力起源:霍布斯认为,人们为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通过契约让渡权利给主权者;洛克强调“生命、自由、财产”是天赋人权,政府权力源于人民委托,若滥用权力可被推翻;卢梭提出“公意”理论,认为真正的权力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权力合法性不再来自超自然意志,而是源于个体权利的让渡与社会同意,形成“权利—契约”的法理型合法性基础。

(三)从“神性个体”到“理性个体”:权力主体的范式转换

与周代“民本”思想(强调人民作为被治理对象)不同,西欧“民赋公权”的核心是承认个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平等性。1776年《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主权在民”原则,标志着权力主体从“君主—贵族”转向“公民”。这种范式转移不仅否定神权,更颠覆了基于血缘、等级的传统权威,建立起以法律为纽带的理性化权力体系。

四、两次权力范式转移的比较分析

比较维度 周代“以德配天” 近代西欧“民赋公权”

合法性基础 道德伦理(义务本位:统治者有德) 法理契约(权利本位:公民同意)

权力来源逻辑 天—德—民的循环(半宗教半世俗) 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彻底世俗化)

权力主体 宗法贵族(周天子—诸侯—卿大夫) 公民(理论上的平等政治主体)

世俗化程度 保留“天命”框架,强调世俗道德实践 完全剥离宗教,基于理性主义建构

历史定位 神权政治向伦理政治的过渡 神权专制向自由民主制的转型

(一)共同逻辑:对“人的主体性”的觉醒

两次转移均通过引入“人的维度”打破神权垄断:周代以“德”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自主性,西欧以“理性”肯定个体的权利自主性。尽管前者侧重集体秩序,后者侧重个体自由,但本质上都是人类试图通过自我规范(而非神谕)掌控权力合法性的努力。

(二)路径差异:文明基因与历史条件的塑造

周代转移发生在农业文明早期,依赖宗法制度和农业伦理,因此合法性建构围绕“差等秩序”(礼制)展开;西欧转移伴随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国家兴起,个体主义与契约精神成为核心,合法性建立在“平等权利”(法理)基础上。这种差异决定了中国形成“政统与道统合一”的治理传统,而西方发展出“权力制衡”的制度框架。

五、结论:权力范式转移的文明意义与当代启示

两次权力范式转移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的两次飞跃:第一次使权力从“神秘不可测”的神权转向“可被道德约束”的伦理权力,第二次使其从“等级依附”的传统权力转向“基于同意”的理性权力。尽管路径不同,但共同揭示了一个规律:权力合法性的核心在于回应时代危机——周代回应族群冲突与神权滥用,西欧回应教会腐败与社会转型。

在数字时代,权力结构正经历新的变革:社交媒体重构信息传播模式,区块链技术催生去中心化治理尝试,人工智能引发对“数据权力”的争夺。这些变化是否预示着第三次权力范式转移?或许,人类对权力合法性的探索永无止境,而两次历史经验始终提醒我们:唯有将权力植根于人的价值与尊严,才能实现文明的可持续演进。

参考文献

1. 摩尔根. 古代社会[M]. 商务印书馆, 1977.

2.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M]. 三联书店, 1997.

3. 许倬云. 西周史[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2.

4. 霍布斯. 利维坦[M]. 商务印书馆, 1985.

5. 卢梭. 社会契约论[M]. 商务印书馆, 2011.

6. 张光直. 商代文明[M]. 三联书店, 1990.

7. 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三联书店, 1989.

来源:硬核熊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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