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5.8)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8 08:47 2

摘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收费,因为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比如预防危险的发生或者预防证据损毁,对我当事人财产构成了暂时性的限制,我当事人还不希望你扣押、查封我的东西呢,是你国家机关非要强迫我,你国家机关强迫我,凭什么收我的钱呢?C选项错误。

行政管理中的费用应当依法收取,关于收费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B代履行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C扣押中产生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字解析

强制执行可收费,因为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所以,A选项正确,

B选项代履行也属于强制执行,也是可收费的,但是,收取的只能是合理费用,而不是所有费用,B选项错在一律上了。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收费,因为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比如预防危险的发生或者预防证据损毁,对我当事人财产构成了暂时性的限制,我当事人还不希望你扣押、查封我的东西呢,是你国家机关非要强迫我,你国家机关强迫我,凭什么收我的钱呢?C选项错误。

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这主要是防止地方为了地方私利,部门为了部门私利,巧立名目混乱收费。据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乙骑自行车,甲抢夺乙车筐的提包,乙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甲抢夺到提包逃跑。路人丙见此情景,上前追捕甲。甲将丙打成轻伤,但是最终丙制服了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

B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

C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且既遂

D抢夺罪与普通的抢劫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文字解析

A项,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结构: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A罪),同时制造了加重结果(B罪),B罪成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抢夺罪的法条是《刑法》第267条,法条中,没有将“致人重伤、死亡”规定为抢夺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但是,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抢夺致人重伤的,认定为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加重处罚;(2)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为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致人重伤、死亡”成为抢夺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基于此,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该司法解释,本题中,甲的一个抢夺行为同时过失导致乙重伤,同时触犯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根据该司法解释,则不能按照想象竞合处理,而根据结果加重犯处理,也即定抢夺罪,然后加重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A项说法正确。

提示:此前有个司法解释规定,抢夺致人死亡,同时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也即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现在有了2013的司法解释,就应当按照结果加重犯来处理。例如,如果本题中的乙摔倒在地死亡,则不能认定为,甲同时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而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致人死亡

B项,考查的是转化型抢劫罪。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重伤结果是由为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导致的。而甲为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只是将丙打成轻伤。虽然甲的抢夺行为导致乙重伤,但这属于抢夺罪致人重伤,而非抢劫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说法不准确。

C项,考查的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对此,存在观点展示。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上述观点是就财物而言的。就人身而言,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没有取得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的,便构成抢劫罪既遂。该司法解释是一种特殊规定。做题时按照该司法解释作答。本题中,甲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丙打成轻伤,构成转化抢劫罪的既遂。C项说法正确。

D项,考查的是法条竞合。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关系的方法。触犯抢劫罪必然触犯抢夺罪,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可代为”、“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A项说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免除刑事处分”。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也可以就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专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等事宜进行协商。因此,B项中,“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不能协商,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补栽树苗”。在B项的解析中已述,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因此,双方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是允许的,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撤回起诉”。本案中,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换言之,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时,无需检察院撤回起诉,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侵占”、“2年后”、“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A项中,侵占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发生于五年以内,不适用和解程序。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寻衅滋事”。对于故意犯罪,适用和解程序需要具备“民间三四五”的条件。而“雇黑寻衅,公众多累,不能和解”不属于民间纠纷。因此,B项中乙涉嫌寻衅滋事,不能适用和解程序。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过失致人重伤”、“限制行为能力”、“父亲愿意代为”。对于过失犯罪,适用和解程序需要具备“渎职七以下”的条件。C项中,过失致人重伤属于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具备和解的条件。此外,若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显然,丙的父亲可以代为和解,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故意犯罪,适用和解程序需要具备“民间三四五”的条件。即涉嫌的犯罪需要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罪)的罪名。而D项的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罪名,故本案不适用和解程序。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文字解析

A项,法院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就是说,被告人参加与否需要法院视情况决定参加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在A中,法院“应”通知齐某参加,错误。

B项,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但本案中,信贷科科长齐某是“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而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也就是说,齐某并非“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故对齐某不得拘传。B错误。

C项,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C中,齐某作为单位被告人,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正确。

D项,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可以区分为自然人被告人和单位被告人,齐某作为单位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文字解析

(1)受贿罪是指权钱交易。甲收司机的钱,为司机办事(放行),构成受贿罪,乙是受贿罪的共犯。二人受贿金额共计32万元。

(2)甲还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甲私下处分了国家的财产性利益(罚款、应收款项),让司机和自己获得好处,让国家遭受财产损失,类似于背地里将公家的财产一部分送人、一部分私吞。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甲属于为司机非法占有公家财产。甲贪污财产性利益的数额是32万元的2倍,即64万元司机们是贪污罪的共犯,甲乙和司机们平分了64万元好处。

(3)罪数。甲的受贿罪是一个行为,办事行为是另一个行为,办事行为构成贪污罪。按照正常原理,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司机送的钱实际是原本要付给国家的钱款的一部分;甲收的钱,实际是国家应收款项的一部分。也即受贿款实际是贪污款的一部分。羊毛出在羊(国家)身上。因此,对受贿罪贪污罪不需要数罪并罚,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

提示:当年参考答案认为,交警甲仅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罪。这种做法遗漏评价了国家的应收罚款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一,官方答案认为,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这表明,官方答案承认国家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这个财产损失仅仅用滥用职权罪评价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执行,并不包括国家的财产。国家的财产法益是由贪污罪保护的。

第二,在2008年四川版卷二第62题、2015年第88题中,参考答案均评价了国家的应收款项的损失,认为对国家的应收款项构成盗窃或贪污。因此,当年本题的答案已经失去参考价值,应以2015年真题的官方态度为准。

提示:第一,有人认为,行政罚款不是国家财产,因此不应构成贪污罪。这种说法不准确。《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是单位犯罪。如果个人私分罚没财物,以贪污罪论处。第二,有人认为,交警如果将罚到手的罚款私吞了,构成贪污罪,但是本案中交警尚未将罚款罚到手,因此不构成贪污罪。然而,首先,这笔罚款已经是确定的,属于国家的应收款项,是一笔财产性利益。其次,交警先罚到手,再返还司机,肯定构成贪污罪。交警直接免收,相当于将两步走合成一步,没有本质区别。

(4)在罪数上的完整处理顺序是,甲的办事行为除了构成贪污罪,还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贪污罪。然后,贪污罪与受贿罪,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由于贪污罪的数额更大,最终以贪污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B)。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重要的公理性法律原则,指的是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对这一法律原则的理解,切记不可偏激,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平等指的是抽象的一般权利能力层面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行为能力或事实意义上的平等,据此A选项错误。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要求绝对意义上的平均主义,这里的平等既有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也包含一定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为了满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区别对待。换句话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认合理差别,其反对的只是不合理差别而已。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禁止在立法上的合理区别(典型如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公民一些照顾和优惠的规定),同时这一原则也无法消除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所有现实的不平等问题,按照马列理论,真正的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据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最后,法理学法律的特征中,法律的普遍性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但这句话需要加上一个时间上的限定,即“近代以来”,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出现的一个法律原则。在古代社会,人和人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典型如中国古代法中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B选项因为忽略了时间条件,错误。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文字解析

【解析】 清代的死刑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的复审程序后,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定罪量刑恰当,奏请执行死刑(非斩监候和绞监候)

(2)缓决:指案情虽属实,定罪量刑也无瑕疵,但危害性不大,没有必要立即执行死刑,可减为流刑,或充军,或再押监候办(非危害性不能确定,需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非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奏请皇帝裁决。

据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文字解析

第一,取得卡的行为。乙出国,将自己的卡交甲保管。这表明乙将自己占有的卡转移为甲占有。甲的代为保管,形成了占有事实。甲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卡进行使用处分,行使了所有权,属于侵占行为。但是侵占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使用卡的行为。甲持卡购物,表明是对商家使用,属于对人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甲对卡的侵占行为和对卡的使用行为不是前后两个行为,而是一个行为。这是因为,甲对卡的侵占行为,是指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卡进行使用处分,行使所有权,所以使用处分行为也是侵占行为的表现。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文字解析

第一,二者发生阶段不同。缓刑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判决时宣告缓刑。假释发生在执行阶段,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假释。第二,二者成功的效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本题中,用的动词是“宣告”,而不是“裁定”,因此应选择“缓刑”。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来源:琳琳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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