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闻闻APP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实则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调查发现其控股股东曾因10亿元传销案入狱,出狱后重操旧业。法院最终驳回其名誉权诉讼,捍卫了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边界。"
"闻闻APP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实则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调查发现其控股股东曾因10亿元传销案入狱,出狱后重操旧业。法院最终驳回其名誉权诉讼,捍卫了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边界。"
这是我这辈子头一次当被告的判例。
2023年12月底,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及我本人突然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企业报、律所及我本人涉名誉权纠纷的传票。
原因竟是因为本人在《中国企业报》所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作出的点评,被报道企业认为报社、律所及我本人侵犯了其名誉权。
事情的来龙去脉呢我简单叙述一下。2022年《中国企业报》集团旗下媒体平台“中国企业网”陆续接读者爆料,称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闻闻APP”打着“赋能商家,消费增值”口号,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宣称:“重塑消费,买房不要还房贷,买车不用还车贷,酒店免费住,柴米油盐不花钱,统统全免费”。其开发的“闻闻APP广告积分增值系统”涉嫌多层级拉人头,涉嫌传销与非法集资。
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本着“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2022年11月中旬,“中国企业网”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前往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就广告积分增值系统赚钱“思路”进行调查走访。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中国企业网”于2023年10月8日,发表标题为:“闻闻科技:以“广告积分增值系统”多层级拉人头的电商平台,是否构成传销与非法集资?”的文章。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上网百度查看。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中国企业网”前后进行了约一年的新闻调查阶段,在此调查过程中,不仅有大量的视频以及微信证据。同时为了深入内部,掌握更为确凿的新闻证据,“中国企业网”还先后投入10200元成为其会员,并在其线下实体商家进行体验消费,但均未返回一分钱。
据“中国企业网”调查发现,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积分增值系统”的动静态两种奖金模式存在设门槛、拉人头及团队计酬,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涉嫌传销。而其公司鼓吹的拥有销毁机制只涨不跌的广告券(积分)实则是一种虚拟代币,该经营模式已触犯我国法律,涉嫌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文章中对闻闻科技的奖金模式有详细的介绍)
更为惊人的是,“中国企业网”在调查时还发现,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施某兵曾涉及“世界通”10亿元传销大案。2011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1月7日施某兵经减刑出狱后即开始“重操旧业”。出狱后仅3个月,施某兵即创立了江苏盖闻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新先视”开始卖原始股。2022年江苏盖闻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企业网”的法务团队专家组成员,本所律师团队及我本人根据调查材料认为:
第一、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种营销模式存在拉人头、搞团队奖励、多层级。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传销的特征;
第二、这家公司涉嫌以诈骗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描绘公司美好的蓝图,承诺给每一个消费者和商家很高的回报,而事实上这种回报根本就做不到,存在虚假性,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该公司创立某闻平台提供平台服务,促成商家跟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交易,涉嫌违背证券法规涉嫌构成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罪;
第四、该司的大股东于2017年1月刑满释放,刚满3个月就持99%江苏盖闻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违反《公司法》;
第五、这家科技公司运行的模式,盈利的来源不清晰。不足以支撑给商户、消费者、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其许诺给投资者高额金钱回报,并没有特别的增值服务,也没有特别的科技发明,更没有任何的实体,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只能从商家和消费者这两个方面来谋取利益,所以从逻辑上该司不可能给商家和消费者以高额利益。
好了,事情经过的叙述基本到此结束。那么接下来说一下庭审的情况。
2024年4月23日,该名誉权纠纷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我们律所两名执业律师代表《中国企业报》集团及我本人出庭应诉。
法庭上,原告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中国企业报》集团运营的“中国企业网”发表的原创文章,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恶意曲解其经营模式,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用“传销”、“非法集资”等诋毁性词语,影响了其声誉。并称我的评论对该公司擅自定罪,言论严重违背事实,侵犯了该公司名誉权。
《中国企业报》集团答辩认为:首先,新闻机构有权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采访、发表、批评和监督。
《中国企业报》集团是国内以企业和企业家为核心报道的中央级媒体,相关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得干扰或阻挠。其对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进行报道,是依法行使媒体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其次,相关报道和评论内容基于充分地调查和考证,从事实出发并经过了多方了解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原告处采集,除现场听取讲师讲解经营模式外,还添加原告员工微信,获取了课件,并投入资金进行了尝试。稿件发表前参考了大量来源于国家权威机关或当事人口述的资料和证据。评论内容是基于充分的调查考证,确保内容真实性的基础上,咨询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并由其进行客观专业评论,并无不当。
再次,全文只是对原告进行中性的报道和评论,只是分析其有“涉嫌”违法的可能,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必要提醒,让公众了解原告经营的真实情况,足以达到“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并未对原告“定性”或“定罪”。相关报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江苏某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我认为,首先,《中国企业报》公司是一家正规、权威的媒体公司,其基于该公司大量来源合法、真实可靠的资料证据,自行又核实了相关事实,针对原告经营模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的法律分析、评论。其次,其系已执业二十几年的资深律师,处理过大量法律案件。其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做出的评论分析,都能找到相应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再次,其在评论分析时,使用“符合……特征”、“涉嫌”等中立、客观用语,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侮辱、诽谤等行为,评论客观且适度。社会公众明知只有法院审理判决才能定性犯罪行为,其相关评论不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其对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论是行使公民权利、履行社会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外,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句认定什么意思?
三层意思,一法院认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有褒有贬,肯定对他人名誉也会造成有褒有贬的影响,这是告诉人们这个常识常理与必然存在的普遍现象;二以限定列举的方式表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条件,即“严重失实、未尽审核义务”与“使用侮辱性言辞”;三不满足两个条件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法院的态度立场与对法律的理解。接下来再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文章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还是名誉权侵权行为?”焦点归纳正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性质,不言而喻,舆论监督是正常新闻自由不承担责任;而名誉侵权就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原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活动、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都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媒体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应适当强调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只要求传播事实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妥当。除非行为人具有毁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什么意思?同样具有三层意思,一是原告做为营利企业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二是认为企业应当尊重以公益为目的的舆论监督评论自由,尤其还强调了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强调“基本妥当”,而非严苛要求100 %的客观准确;三是考察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毁坏他人名誉。这也是其断案的前提与标准。再看,“因此,判断被告《中国企业报》公司是否侵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
本案中,被告《中国企业报》公司报道的相关事实内容来源于在原告处进行或由入驻商家亲述的讲解,内容来源具有可信度,被告《中国企业报》公司也进行了必要调查。被告《中国企业报》公司在报道中夹杂的评论系进行必要调查后依据相关事实发表的观点,我作为专业律师发表的评论则是依据被告《中国企业报》公司提供的事实作出的纯粹性评论,均没有侮辱性言辞,不应认定侵害原告名誉权。因此,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持了公平,彰显了正义。
我觉得这个判例不能简单一句“主持公平”就能结论的,更主要的是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促进了新闻自由!改变了过去只要有负面评价与不利后果就很容易裁判为名誉侵权,错误认为新闻评论只能说好话,唱赞歌的旧习惯!这是鼓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好判例。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江苏某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度被河北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征集涉嫌传销线索。并且该公司为了逃避打击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至今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个人职业操守的胜利,更是法律对专业言论边界的清晰界定。法院最终认定,律师基于可核实证据与公共利益目的的客观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一判决重申了法律对专业监督权的保护底线,也为行业树立了‘正当批评’与‘恶意诋毁’的司法鉴别标尺。”
“法律的温度在于既保护企业的‘羽毛’,也守护社会的‘眼睛’。 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以法为剑,以理为盾’的执业理念,既为企业筑牢法律防线,也为社会守护言论自由的‘黄金分割点”。
文章参考: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
来源:知新科技智库
来源:上北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