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是目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积极探索的一种海新模式。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针对同一宗海区块空间,当水体用海使用权已确立时,其可开发利用的海域空间范围的外延边界为客体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海域使用分层设权现状、讨论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是目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积极探索的一种海新模式。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针对同一宗海区块空间,当水体用海使用权已确立时,其可开发利用的海域空间范围的外延边界为客体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海域使用分层设权现状、讨论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现存问题,从宗海垂向范围界定、完善现有制度体系、协调空间冲突、明确海域的分层方式等方面,对海域立体化管理提出建议。通过加强对所有海域使用活动空间特征的深入研究,广泛收集并分析实际案例,以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案例库。通过对权利空间与物理空间关系的细致解构,可以创建一套既符合普遍认知规律,又满足法律要求的空间关系图谱。
引言
在民法典的明确界定下,海域使用权被正式纳入“用益物权”的体系之中,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鉴于近年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日益深入与广泛,海域空间的稀缺性愈发凸显,亟须在与当前对海域空间进行多维开发、综合利用的迫切需求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尽管目前海域空间资源的多元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某些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存在显著浪费现象,特别是在多个项目间重叠使用海域、交叉用海的情况愈发突出。针对这一现状,有必要系统梳理我国海域使用权在立体分层设权方面的政策及其应用实践,进而探寻更为全面、立体的海域空间认知、高效利用和科学管理的策略。
近年来,随着海域资源稀缺性的加剧,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模式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并在多个地区得到实践。为应对核电取水口与跨海桥梁在海域使用上的重叠问题,江苏省连云港市和福建省福鼎市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率先开展了海域立体确权工作的试点,旨在解决海域立体分层开发利用与现行法律框架之间的冲突。随后,浙江、河北、广东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启动了海域立体分层设立的先行试点工作,并发布了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相关政策文件。这些改革举措旨在探索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模式,为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域分层设立可行性、三维多层设权界定、海域立体分层利用评估这三个方面。在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政策的推广与实施过程中,各地政策普遍缺乏差异化和针对性的调整,开发主体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协作,且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与跟进存在显著滞后。为确保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全面考量海域使用权人的参与程度、海洋环境的实际状况以及规划方法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同时,需科学规划海域使用空间,构建并不断完善海域空间管理的协调机制,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确保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一、海域使用分层设权现状
自我国海域使用权制度诞生三十年来,该制度历经不断的探索与精细化调整。然而,当前海域使用权制度面临的一个显著挑战在于其过度侧重于海域的平面化利用,尽管这反映了过去平面用海的实际需求,但却鲜少触及海域的立体化利用,从而难以适应当前实践中对海域使用的多元化需求。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层面已陆续发布多份文件,不同程度地倡导了对海域使用分层设权模式的探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积极响应,相继发布了推动海域使用分层设权的通知,并在部分县域开展了试点工作,以期实现海域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一)中央层面
2016年10月,原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该《文件》包含四大要点。首先,它强调了海洋空间规划在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中的核心作用,要求确保所选海域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兼容风电功能。其次,《文件》倡导在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中贯彻集约节约原则,以最大化海域资源的效益和利用率。再者,它明确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最后,强调了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管的重要性,并建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以支持海域的立体开发应用。这份《文件》不仅限于海上风电项目,还首次提出了推动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海域使用活动分层立体开发,并探索分层确权管理,其中“兼容”“集约”“动态监管”等概念与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紧密相连。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统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旨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针对海域这一重要自然资源,该《改革意见》亦指出了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即粗放式利用,并强调应用集约利用原则,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升已开发资源的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粗放利用不同,集约利用更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针对海域集约利用改革,《改革意见》提出了“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策略,并建议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进程,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坚持依法改革,鼓励创新探索。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方案同样以集约、高效为指导原则,希望通过改革提升要素资源的组合配置效率,但前提是要确保安全可控。《试点方案》在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部分,提到了推进合理有序用海,并在满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尽管这三份文件并非专门针对海域立体使用,但它们均提到了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并一致主张集约利用,通过推动海域使用权改革提高海域利用效率,这预示着未来海域使用将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6月1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及分类管理、适度兼容。同时,还涵盖了可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加强空间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以及加强立体设权项目的用海监管等内容。综上所述,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并支持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探索与构建,这预示着海域使用权制度体系将迎来重大的调整或变革。
(二)地方层面
在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方面,多个省级自然资源厅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北《通知》)详细阐述了其重要性、实施措施及监管要求。针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区域,河北《通知》明确了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单一层海域使用活动,以及海上风电、光电、海水养殖等互补性、兼容性高的活动,可实施分层设权管理。针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区域,则强调新申请者需与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紧随其后,于2022年4月6日发布了类似文件(简称浙江《通知》),浙江省象山县自2021年起开展试点,成功实施了“海塘建设和电缆管道”“养殖用海和光伏发电”等分层设权模式,并制定了首个《海域分层确权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则探索了“渔光互补”模式,实现了海域的分层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广西《意见》)同样强调了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和实施措施,特别指出了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原则上应实施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活动。防城港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6月1日为广西首个海上风电项目颁发了分层设权登记证书,标志着海域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新篇章。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也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简称海南《通知》),详细规定了工作目标、实施条件、论证要求、审批要求、出让和使用金征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海南《通知》明确了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活动及其范围,与河北《通知》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区域的政策导向上保持了一致。
综上所述,各省级自然资源厅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出台相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已成为未来海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工作重点包括明确可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加强海域分层设权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构建,即在同一海域内,通过纵向划分多个海域使用权,确保各使用权人在其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用海权利。
二、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现存问题
海域空间具备的多层次特性、海洋资源分布的立体格局以及海域使用方式的多样性,共同构成了海域实施立体使用的先决条件。然而,由于海域立体使用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和海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引发了交叉用海、过度攫取海域使用权利益等情况,同时带来了海域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当前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在面对这些利用冲突时显得力不从心,若持续此状,不仅会阻碍海域空间的有效开发,还可能加剧海洋环境污染等风险,不符合构建海洋蓝色经济的目标。因此,建立海域使用分层权利制度,成为缓解用海矛盾、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鉴于可开发海域空间日益缩减,而海域使用的实际需求却不断增长,探索并构建海域使用分层权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我国立法机构将海域界定为物权范畴,但在法律框架内,关于海域三维分层确权的机制尚存下列若干缺陷,这些不足难以满足当前海域使用立体分层管理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强化与完善,以确保其与海域管理的实践要求相契合。
(一)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争议
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活动务必遵循既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然而,目前的功能区划主要基于平面视角进行划分,尚缺乏对海域立体使用的全面考量。一些学者担忧,若继续沿用此区划制度,将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挑战。比如,某些在本质上相互兼容的海域使用活动,可能因不属于《海域使用分类》中的同一类别,而无法在同一海域内并存。鉴于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域使用申请的基石,此类情况无疑会对其审批工作造成困扰。
这一现状引发了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否应适当调整的讨论。有人认为,现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海域的立体使用,使得原本可能兼容的海域使用活动无法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因此,是否应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以支持相互兼容的海域使用活动在同一海域内的自由安排,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海域空间规划作为合理分配海域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调控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它不仅能够减少海域空间综合利用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还构成了海域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鉴于海域空间规划的重要性,以及海洋功能区划在构建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存在的争议进行妥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二)海面以上空间与底土以下空间的定性问题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对海域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一界定覆盖了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以及底土等区域,共同构成了一个宽广的海洋空间。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这一界定是否足够全面?具体来说,海面以上的空间以及底土以下的深层空间,它们是否也应被纳入海域的广义范畴,并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更为详尽的阐述和规定?
对于海面以上的空间,它作为海洋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海洋资源的开发,还涉及航空交通、气象观测等多个领域。同样,底土以下的深层空间,也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地热能源,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海域的概念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探讨,以确保海域的界定能够涵盖所有相关的空间范围,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在沿海海域监测海洋动态的应用愈发广泛,申请海域水面以上空间空域使用权成为一项必要的步骤。然而,水面以上空间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不足,已对海洋资源的日常监测造成了显著的阻碍。除此之外,海上空间定位的模糊性导致构筑物在登记、监管和流转等关键环节中面临诸多困难。特别地,海域中部分海上构筑物的所有权尚未进行登记,这不仅限制了海洋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阻碍了海域使用权和海上构筑物的有效流通。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障海域使用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海面以上空间的性质与权益。
此外,部分学者还指出,底土以下空间的权限同样需要得到明确。尽管底土以下空间与海面以上空间的问题不尽相同,但考虑到海底隧道等工程可能深达70多米,进一步开发可能会与能源管理部门产生权益冲突。因此,对于底土以下空间的权限划分和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监管海域分层使用的相关问题
当前,海域使用的监管体系主要聚焦于平面维度的管理,然而,这种监管模式在面对海域立体使用时显得力不从心。海域立体使用的海籍管理模式相对滞后,同时海域监测手段也显得捉襟见肘,导致难以妥善处理海域立体使用实践中产生的冲突,进而限制了海域资源立体化开发利用的深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改进现有的海域使用监管体系,以更好地适应和推动海域资源的立体化开发利用。
1.海籍管理模式落后
在推进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构建中,我们面临着一个显著挑战,即海域分层使用权的权利登记问题。当前,我国传统的海籍管理主要基于平面二维信息。然而,这种平面管理模式无法准确反映这些层次的权属情况,且二维平面信息也难以清晰界定海域使用的垂直范围。鉴于现行海籍管理模式在适应海域立体开发方面的不足,构建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制度必然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和改革海籍管理模式,推动其从平面化向立体化的转变,以更好地满足海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需求。鉴于当前海域垂直范围使用界定的不足,我们亟须深入探讨、系统研究并规范相关操作方法,以确保海域使用的垂直范围能够得到更为精确、科学的界定。同时,传统海籍管理模式在应对海域上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登记方面存在困难,导致产权范围模糊不清,这极易引发权属争议。因此,为了顺应海域立体化开发利用的趋势,我们迫切需要构建一套新的、统一标准的海籍管理模式,以实现对海域资源权属的清晰界定和有效管理。
2.海域监测手段不足
随着海域开发活动的加剧,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逐渐增大,这使得沿海城市对海域活动监测的需求愈发强烈。为了确保众多关键海域及海洋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高频次、高精度的监视监测成为必要举措。
当前,海洋环境动态监测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卫星遥感、航空摄影、实地勘测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等。然而,这些手段在实际应用中均呈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具体而言,卫星遥感虽具备广阔的覆盖范围,但数据更新周期较长;航空摄影虽能提供高分辨率图像,但成本较高;实地勘测虽然数据准确,但耗时耗力,成本高昂;远程视频监控虽然实时性强,但拍摄范围受限,且可能面临画面清晰度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更有效地监测海洋环境,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监测手段,以期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海洋环境动态监测。若海域监测工作未能得到有效执行,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将层出不穷,严重阻碍海上救援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因此,构建一套完善且高效的海域监视监测体系,对于沿海城市有效管理和保护海域资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海域立体化管理的建议与展望
在海域管理的范畴内,海域的二维与三维使用构成了对海洋空间利用的差异化划分与管控策略。具体而言,在应用领域,海域的二维使用多聚焦于海洋规划、土地分配及资源管理等方面;而三维使用则进一步涵盖了海底资源开发、水下探测等,实现对海域活动的全方位管理。
追求海域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既要避免过度开发导致的资源枯竭,也不应因方法不当而徒劳无功。海域资源的使用方式正由传统的“切块式”向“分层式”转变,这种立体化配置促进了多区域、多产业、多主体间的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有效缓解了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捕捞权及相邻权益之间的冲突。针对上述问题,本节将从海域分层设权的范围界定、海域分层设权的制度、海域分层设权的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构建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制度的具体规则建议,以便推动海域使用权制度实现从“平面模式”到“立体模式”的转型升级。
(一)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随着沿海地区对海域立体确权政策的不断推出,“海上风电+养殖”和“海上光伏+养殖”等多元化项目正逐步实施,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模式日趋完善。然而,当前海域立体化管理在技术规范上尚显不足,成为制约其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关键瓶颈。特别是在界定用海活动的垂向宗海范围时,缺乏明确的技术指导,导致海域权属管理、冲突协调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鉴于此,深化对海域空间资源的三维认知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用海活动的空间使用特征,并清晰界定其物理空间范围与权利空间范围,进而明确用海活动的宗海垂向范围。基于这一基础,制定并发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宗海界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这一规范将明确用海活动的主要空间、立体设权的范围及类型,并对宗海图绘制、权属调查、海籍测量、面积计算等核心环节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这将为用海申请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及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范围界定
在探讨海域的范围时,需注意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未直接界定其具体界限,但可类比土地范围进行参考。鉴于我国土地公有制,土地及其蕴含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土地法律对纵向范围亦无详尽规定。然而,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及地区法律实践,如德国民法典第905条和日本民法典第207条,它们均强调了土地所有权涵盖其上方空间。这些法律实践均遵循“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原则,意味着土地范围包含其地面以上和以下的全部空间。
在海域的情境中,水面与其上方的空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例如,船舶航行时,船体露出水面,占用海上空间;海上基础设施的建设亦需占用一定高度的空间。因此,对海面的利用往往涉及对海上空间的利用,对水面以上空间的管理需求也实际存在。若将海上空间简单纳入“水面”概念,不仅扭曲了“水面”的自然属性,也显得过于宽泛。
尽管现行法律在海域定义中未明确提及海上空间,但海上空间无疑是海域的有机组成部分。水体、水面、海床、底土与海上空间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完整定义海域。因此,建议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进行修订,明确将“海上空间”纳入其中,明确海域范围对于进一步划分其立体使用空间至关重要,对于海域的立体使用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意义。此外,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尚未对海域使用权给出明确定义,也未规定其范围。尽管海域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且涵盖其全部空间,但明确海域范围对于海域使用权,尤其是其进一步利用,仍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现有制度体系
随着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模式的兴起,对海域管理制度的改革需求日益凸显,特别是海域使用论证、规划编制、海籍管理、用海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等核心环节亟待优化。本文基于当前实践需求,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首先,在海域使用论证环节,应深入剖析用海活动在立体分层利用方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详细研究施工工艺、用海方式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科学评估项目风险、平面与竖向空间布局以及环境影响等关键要素,从而为用海审批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其次,在海籍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环节,应充分考虑海域的三维空间特性,明确主要空间范围,并规范宗海垂向范围的界定方法。同时,制定详细的空间分层信息、宗海界址图和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等编绘要求,为海域立体确权提供明确指引,并据此完善不动产登记程序。在规划编制方面,应从海洋功能区的兼容性角度出发,审视用海活动的空间准入条件,判断其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确保海域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最后,在用海审批环节,应综合考虑以上各环节的研究成果,针对已设立和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详细的用海审查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海域立体开发的有序进行,规范海域利用秩序。
(四)明确海域的分层方式
在法律尚未明确界定的背景下,一旦某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得以设立,其权利范围将覆盖自海上空间至底土的全部海域空间。然而,海域使用权人实际上往往仅占用海域的特定部分,比如在水产养殖中,主要使用水体空间,而其他非水体空间则可能处于闲置状态,这无疑是对海洋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了促进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我们必须对海域的空间范围进行更为精细的划分。通过海洋空间的竖向分层,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并有效协调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潜在冲突。为此,需要综合考虑海域的空间属性和其使用活动的特性,对海域空间进行层次分析。不仅要合理划分各层,明确每一层的定义和范围,还需界定各海域使用活动所对应的具体空间层次。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分层方法基础上,我们还应特别考虑“海上空间”这一维度,采用“海上空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一综合分层方法,以更加精准地管理海域资源。
(五)海上空间使用权
海上空间使用权是海域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间内对海面以上空间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尤其适用于如海上风电、跨海大桥等海域活动。在界定海上空间范围时,必须明确与低空空域的界限。低空空域特指距离地面不超过1000米(含)的空中区域。
在2014年11月23日闭幕的全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会议上,决定对真高1000米以下的空域实施分类管理,逐步有序放开。但这一决策并非意味着低空空域的全面开放,而是旨在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的活动限制,以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由于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的主要活动场所,其安全环境对全球通用航空飞行至关重要,当前形势仍相当严峻。
因此,在确定海上空间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对通用航空飞行的影响。结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条关于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建议将海上空间的界限设定为水面以上至150米以下的区域。出于安全考虑,对于150米以上的低空空域使用,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批准等程序。而海上空间使用权则特指对海面以上至150米以下空间的使用权限。
(六)水面层使用权
水面层使用权系指海域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对海水表层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水面层,作为水体与大气之间的明确界面,即海水的表面,即便在海水持续流动和海平面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其作为边界的界定仍是清晰的。鉴于海面的平面特性,对其使用往往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水体层或海面以上的空间。因此,水面层使用权往往与海上空间使用权或水体层使用权相互交织,涵盖了船舶航行、海上浴场运营、海上游乐设施搭建、浮筏养殖等多种海域使用活动。
(七)水体层使用权
水体层使用权是海域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对水体空间及其蕴含的海域资源行使的独占性开发利用权利,主要涵盖渔业养殖等海域使用活动。水体层作为海面与海床之间的三维空间,充满了海水,界限清晰。在此层可进行海产品养殖、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多种海域活动。鉴于全球海洋平均深度约为3700米,水体层范围广泛,资源丰富,足以支持多样化的海域使用活动。
水体层的海域使用活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时涉及水面和水体层的综合使用活动,如浮筏养殖;另一类则仅针对水体层进行使用,如底播养殖。为确保这两类活动之间的明确区分,考虑到不同活动对水深需求的差异,难以制定统一标准。因此,建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设立水体分层使用权时,依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拟使用的海域范围,灵活设定一个具体的水深范围。
(八)海床层使用权
海床层使用权特指海域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限内对海床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该权利适用于诸如海底通讯电缆、深海排污管道、输水管道等管状设施的海域利用活动。海床层虽可视为水体与底土的“过渡区”,但实质上它构成了一个立体空间,与平面的海面形成鲜明对比。由于海床主要由沙土构成,这些有形的固体物质与流动的海水截然不同,因此海床层本质上具备三维空间的特性。
一方面,海床不断受到海水冲击,其边界会发生细微的变动;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海域地理位置的差异性,海床层特性亦有所不同,这使得难以设定一个适用于所有海域的统一界限。鉴于上述因素,尽管海床与水体、底土的界限不甚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海床层上下进行具体高度的界定并不必要。
(九)底土层使用权
底土层使用权特指海域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限内对底土进行的独占性使用权,其适用范围涵盖海底隧道、海底仓库等海底工程项目。底土,作为由岩石和沉积物构成的紧密土壤层,是一个天然形成的立体空间。与海面之上的空间不同,底土以下的区域无需额外划分层次,因为底土自身就是一个三维结构体,其下的空间自然包含在其立体结构中。海面,作为一个平面结构,其上方空间无法纳入海面的定义范畴,因此需单独界定。而底土,则因其立体特性,无需另行规定其下空间。
综上所述,鉴于海域空间的多维性,除了对海上空间的明确界定外,海域其他部分的立体分层划分并不复杂。然而,在海域的立体利用过程中,我们不应过分拘泥于各层的严格划分,而应结合海域使用的实际需求,灵活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实际范围。
结语
当前法律框架已确立并明晰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属性,这标志着海域使用正式步入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轨道,有效地排除了外界对海域使用权的不当干预,为海域使用权人提供了坚实的权益保障。然而,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传统的平面海域使用模式已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鉴于此,众多沿海省市纷纷探索并试行海域的立体化利用模式。为适应这一实践趋势,海域使用权制度亦需相应地进行立体化改革,以确保其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在构建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遭遇一系列挑战。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现有的海域立体使用规定尚显不足,特别是在海面以上空间和底土以下空间的分层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指导,这使得各地在海域立体使用实践活动中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给海域立体空间的合理规划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其次,海域使用权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海籍管理模式主要关注二维信息,而《海籍调查规范》对于海域的垂直适用范围也仅做了简要的提及;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的监测手段尚显不足,无法全面有效地监管海域使用权的行使情况。此外,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也不容忽视。理论上可行的海域使用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不兼容,存在使用类型或开发序列上的冲突。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域立体使用的协调机制,以确保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海域立体空间属性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入探究,本文旨在为海域立体确权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然而,鉴于当前研究主要基于现有的立体分层用海项目实践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法律框架,随着海洋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不断修订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逐步深化,本文所得结论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审视和调整。
因此,笔者建议加强对所有海域使用活动空间特征的深入研究,广泛收集并分析实际案例,以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案例库。通过对权利空间与物理空间关系的细致解构,我们可以创建一套既符合普遍认知规律,又满足法律要求的空间关系图谱。这一工作不仅能为海域的立体化管理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还能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法规修订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理论参考。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