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伟伟:首先,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
5月11日,
长沙至昆明的东航MU5828航班上,
有乘客打开了飞机的安全出口,
相关话题一度冲上热搜榜第一。
据媒体报道,
该航班上乘客表示,
飞机到达目的地后,
有乘客自行打开客舱中部的安全门,
导致下机受到影响。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工作人员称,
涉事乘客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目前昆明机场运行正常。
昆明长水机场派出所工作人员称,
此事正在调查处理中。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众多网友对涉事乘客的行为
表示强烈谴责,
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
此次事件需成为一个警示,
同时建议将该乘客拉进黑名单,
禁止其乘坐飞机。
那么,
乘客擅自打开安全门,
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伟伟律师的专业解读!
1、东航MU5828航班乘客擅自打开安全门,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张伟伟:首先,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安全门)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三条规定,若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如航班延误),可能面临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次事件中,该乘客擅自打开客舱中部安全门,扰乱飞行秩序,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特别法,专门针对航空设施的破坏或不当操作,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属于普通法,适用于一般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且第三十四条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第二十三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规则及“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本事件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即该乘客可能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次,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航空公司已通过广播、登机牌等方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则乘客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需依法赔偿。据此,航空公司可要求涉事乘客给予相应赔偿。
从过往同类案件来看,擅自打开飞机安全门事件的赔偿金额多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不过,由于每次事件中设备损坏程度、航班延误损失等情况存在差异,此次事件的实际赔偿金额,仍需以警方调查结论和专业机务损失评估结果为准。
另外,本案涉事者可能被列入民航旅客失信名单,限制或禁止未来乘机。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若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限制期限为自公示期满起1年,期满自动移除,若履行法定义务(如赔偿到位),可提前申请移除。
2、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是否会涉及刑责?
张伟伟:擅自打开飞机安全门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需结合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若发生在飞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违规开启应急舱门,导致应急撤离滑梯释放,或者在航空器低空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若发生在非运行状态(如飞机已停稳),此时打开机舱安全门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较小,大概率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可能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损毁、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本次事件中的乘客于飞机停运时打开客舱安全门,行为危险性相对飞机高空飞行及滑行阶段时较小,若调查结果显示其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后续风险可控且未导致安全事故,则其责任承担方式大概率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为主。若调查结果显示该乘客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险性,则可能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航空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对航空设施的破坏或违规操作均可能引发严重法律后果。公众应严格遵守航空安全规定,避免因侥幸心理或无知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