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骂他人 男子被判被判侵权 赔礼道歉又赔偿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3 17:45 1

摘要:与操某发生争执后,梁某以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及发送短信的方式骚扰操某,并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操某无奈之下将梁某诉至法院。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

与操某发生争执后,梁某以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及发送短信的方式骚扰操某,并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操某无奈之下将梁某诉至法院。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

操某、梁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后,操某加入梁某成立的水果微信群,并在该微信群发贩卖芒果信息。之后双方因其他事宜发生争吵,梁某将操某移出该微信群。

双方互发短信继续争吵,梁某还在微信朋友圈辱骂操某,并附上其照片。操某认为,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自己的侮辱性话语,且在双方共同圈子中传播,导致共同好友及生意伙伴对此议论纷纷,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于是,操某将梁某诉至忻城县法院。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梁某立即停止侵犯操某名誉权的行为、向操某赔礼道歉,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道歉信息并保持7日,赔偿操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理评析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梁某以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及发送短信的方式骚扰操某,势必造成对操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应就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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