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系列活动|法官走进三里屯街道开展巡回审判活动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5 10:02 1

摘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民生,在第七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马娇前往三里屯街道开展巡回审判及普法活动。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民生,在第七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之际,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马娇前往三里屯街道开展巡回审判及普法活动。

巡回法庭审理的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吴某通过网络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妻子孙某投保了一份“百万重疾险”,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20万元,吴某支付相应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合同。后孙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被诊断为乳腺癌、肺结节。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主张投保人吴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规定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拒赔后,吴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0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投保页面的展示内容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尽到询问义务,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存在就医行为从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展开辩论,充分发表意见。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马娇面向参与普法活动的辖区居民及保险公司代表,围绕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中关于提示说明、健康询问、如实告知、免责条款认定、保险代理人违规展业五大问题进行释法解读。提示投保人树立“明白”投保观念,正确认识健康询问事项的重要性,遵守诚信原则,在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医行为、既往病史、已投保险情况等属于影响保险费率及承保决定的重要事项,保险消费者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如存在对相关术语不理解、不确定,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说明。同时,保险公司应健全互联网投保系统设计,对健康告知事项及影响承保决定等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强制弹出,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或以语音提示、弹窗、箭头指引等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还应提升可回溯投保流程的证据固定能力。

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常见争议“七问七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为有限告知,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健康询问范围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健康询问事项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进行合理说明,例如采取单独的健康问卷或者在特殊位置处提醒投保人阅读。对互联网投保方式的健康询问应采取强制阅读方式,设置足够的阅读时间,采取滚动播放或者实时语音播放方式强制投保人阅读询问内容。

投保人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判断相关症状是否属于既往病或者构成“带病投保”,对相关询问不确定如何回答时,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说明或者在相关询问问题后做进一步阐述。

健康询问术语应明确具体,采用常人能够理解的用语,对确诊、罹患、疑似等概念的涵义予以解释,对易产生歧义的医学用语作出列举式及排除式规定。例如“是否曾经有下列症状,消化系统疾病:脂肪肝”,“结节:甲状腺结节、乳腺增生、乳腺结节”。对“是否曾经胸闷、气短”,并无具体指向性的询问,不宜认定完成了健康询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有权行使解除权。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的前提是享有合同解除权,如保险公司未解除合同仅拒赔,则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需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的事实应为重要事实,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拒赔。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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