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沓沓现金变成敲开权力之门的砖头,当一条条“捷径”暗藏利益交换的密码,那些看似“你情我愿”的人情往来,早已悄然越过法律的边界,滑向行受贿犯罪的深渊。在法治的阳光下,所有披着“人情外衣”的权钱交易,终将无处遁形。所有行受贿犯罪,都将接受法律的严惩。点击此处观看视频摘要:当一沓沓现金变成敲开权力之门的砖头,当一条条“捷径”暗藏利益交换的密码,那些看似“你情我愿”的人情往来,早已悄然越过法律的边界,滑向行受贿犯罪的深渊。在法治的阳光下,所有披着“人情外衣”的权钱交易,终将无处遁形。所有行受贿犯罪,都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供稿:第三检察部 史璇
编辑、审核:办公室(正义海螺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天津滨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