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30日,最新的“北京司法局”“政务公开 ”“诚信记录”网站内,北京市司法局对外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两名北京律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刑,进而被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5月30日,最新的“北京司法局”“政务公开 ”“诚信记录”网站内,北京市司法局对外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两名北京律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刑,进而被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隐名化处理过后,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黄某某,女,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北京市司法局5月30日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查明的案情是:2024年3月13日,黄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现已生效。另查,黄某某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隐名化处理过后,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丁某某,男,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北京市司法局5月30日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查明的案情跟上面的6号处罚决定书如出一辙:2024年3月13日,丁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现已生效。丁某某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以上两个处罚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一是两名律师均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刑,而且从一审宣判时间、宣判法院看,应该是因为同一案件,双双同时被判刑。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律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刑的司法案例了。尽管如今的刑事判决书基本不予司法公开,涉事的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各地公开情况也不一,但是,此前的公开行政处罚案例中,不少律师就是因为被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例如,2023年12月11日,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律罚决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某律所的陈某某律师,2022年11月3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2月21日,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某某律师,被北京市东城区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犹如此前文中提到的,如今律师执业的法律风险,早就不是什么《刑法》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了,而是整部的《刑法》。
网上说的是,“最赚钱”的生意都在刑法里,后半句则是,最危险的生意也都在刑法里。作为天天跟法律、刑法打交道的律师,如果不注意执业风险防范的话,或是对执业规范认识不足的话,很容易成为刑罚打击的对象。
无数的案例显示,最常见的律师涉案情形就是,在日常的法律服务提供中,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深入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处理,而且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组成部分,最后跟自己的法律服务对象、案件当事人一起涉案。
资深律师斯伟江曾经撰文指出,“律师执业豁免本身,无法豁免掉,你参与犯罪,不管你是律师,还是法官,任何人都不能豁免。”奈何,很多的律师还在对执业豁免与执业风险的区分分不清楚,认为仅是提供“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就不会涉案被查。
二是除了涉案的罪名相同之外,两名律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都“自作聪明”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之后,以后是可以再行申请恢复律师执业的,可是一旦因为刑事犯罪被吊销了执业证的话,终身将不能再律师执业了。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再根据目前的司法机关“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或是特定身份人员,对于已经判处了刑罚,或是没有判处刑罚,但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情形,需要追究行政责任,都要移送相关的监察部门或是行政管理部门,否则就是渎职。
于是,尽管涉案律师注销了律师证,可司法机关结案之后,一样会将涉案情况移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而会导致此前的虚假注销行为被发现。
从律师选择隐瞒涉案情况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看,很是重视这张律师证的,奈何此前的行为,已经被启动了司法追究程序,已经身不由己、悔之晚矣了 。
此前的文章留言区,很多法律网友坚持认为,只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就属于执业豁免范围,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现实案例再次说明,对于这样的观点,轻易不要采信,否则会害了自己;轻易不要传播,否则会害了别人。
注:本文系烟语法明原创文章
来源:烟语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