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律所·法律观点丨婚检艾滋隐瞒事件丨屈加滢律师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20 19:54 3

摘要:河南永城,王X和未婚妻在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医生发现叶青血液检测呈现HIV阳性疑似感染时,单独将她留下告知结果,却对王X表示“一切正常,只是血脂有点稠”。

当医生遵循法律保护患者隐私,却眼睁睁看着另一条生命坠入深渊,这场伦理与法律的撕裂正吞噬着婚检制度的公信力。


河南永城,王X和未婚妻在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医生发现叶青血液检测呈现HIV阳性疑似感染时,单独将她留下告知结果,却对王X表示“一切正常,只是血脂有点稠”。

三个月后,王X接到疾控中心电话:妻子确诊HIV阳性,建议他立即检查。确诊感染的他人生瞬间崩塌。

2025年初,湖北某医院妇产科医生遭遇更残酷的“双输困境”:

第一起:女性婚检查出HIV阳性后要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法上报疾控中心但未告知男方。婚后男方感染艾滋,以“未尽责”为由投诉医生致其停职;

第二起:医生主动告知男方伴侣HIV阳性结果导致婚姻破裂,反被患者投诉侵犯隐私,同样遭停职。


法条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病史资料”

立法目的:消除艾滋病歧视,保障感染者就医就业等基本权利。根据条例第三条,感染者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

免责例外:当患者行为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时,隐私权应受限制(如甘肃、云南等地规定疾控部门可告知配偶)。

结合本案分析

医生遵循该条款对患者配偶保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关键在于:“上报疾控中心”是否完成全部责任? 本案中疾控中心未启动后续干预机制,而卫健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9条对医生停职,存在责任认定偏差——医生报告对象应为疾控部门而非配偶

法条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义务主体:患者本人是告知第一责任人,违反者若造成传播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条例第62条)。

告知边界:仅限于配偶或性伴侣等直接面临感染风险者,无关第三方无权获知。

结合本案分析

核心责任在患者而非医生。涉事女子隐瞒HIV阳性结果的行为已违反法定义务,若男方证明其故意传播,可依据《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追责(最高判5年)。实践中,河南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判决医院无责,但患者需承担民事赔偿

法条三:《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范围:包括艾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第8条)。

权利时效:知情方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结合本案分析

法律漏洞显现:婚检时双方尚未结婚,《民法典》告知义务始于“登记前”无强制披露程序。即便男方婚后发现感染,也只能撤销婚姻而无法预防伤害。四川雅安曾发生同类案件,女方婚后9个月发现丈夫服用抗艾药物,起诉撤销婚姻时已被感染。


婚检不该是爱情的审判台,而应是信任的试金石。唯有打破医生作为“制度替罪羊”的困局,让法律从冰冷的条文走向温暖的守护,才能让每一纸婚书承载真正的安全与坦诚。

▌执业领域

屈加滢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建筑房产,拥有大量诉讼庭审实战经验,服务大量个人客户及知名企业客户,同时屈加滢律师也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屈加滢律师立志于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屈律师具有多年建工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曾负责代理多家知名大型建工企业和大型国有特种设备企业的商事诉讼案件,为企业挽回巨大财产利益损失。屈律师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有大量诉讼经验,代理多起情侣间财产纠纷,离婚及夫妻财产分割,房屋继承、动拆迁等诉讼,为个人客户提供最佳诉讼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广受客户好评。

▌代表性案例

- 男方在恋爱期间分多次向女方转账200余万元代为保管,后男方因涉刑需退赔,女方以恋爱期间赠与为由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屈律师通过对赠与合同性质的层层说理,最终成功追回款项以解男方燃眉之急。

- 上海某国有龙头特种设备企业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增加80余万签证费用因签证过程未书面留存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二审接受委托后通过挖掘多重证据补充及说理,成功为国有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 北京某知名国有特种设备企业与北京某知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特种设备企业供货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被告拒付尾款并提出高额返修费用反诉,通过剖析合同义务主次,通过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交锋,最终胜诉为企业追回大额应收货款。

- 弟弟因经济不佳应母亲安排长期居住于姐姐名下房屋内,后姐弟因房屋动拆迁问题产生矛盾,姐姐要求弟弟搬离房屋弟弟拒不同意,后屈律师受姐姐委托起诉弟弟要求搬离,通过分析房屋权属与房屋居住权,最终法院判决弟弟搬离房屋并额外强占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浙江某建筑公司财务错误打款工程款至B公司账户,因公司与B公司间有未结工程款,故经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拒不返还,屈律师受建筑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B公司返还错付工程款,通过分析不当得利之法律属性以及合同相对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求B公司返还错付之工程款,为该公司迫在眉睫的新中标项目争取了关键的流动资金。

来源:奇妙橘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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