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自习室丨你今天打卡了吗㉑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9-13 07:03 1

摘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体检察人员的“法考”助考培训工作。

请看题!

问题一

1.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中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正确答案:BC

【解析】《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需要区分的是,作品的使用权是作者著作权的内容之一,他人无权干涉,除非其获得作者专有使用权许可。因此,本题A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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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2.下列关于调解的相关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某一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B.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法院不可以适用调解

C.沈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后,沈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沈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则法院应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D.段某与谢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支付段某5000元赔偿费用。双方约定谢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段某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

正确答案:BCD

【解析】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B项错误,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在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部分法院依然可以调解。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所以,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法院不可在调解书中直接注明“撤销一审判决”。D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题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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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3.下列情形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有?

A.张三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法院执行李四的财产以偿还借款20万元,李四提出自己在判决生效后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不能对自己予以执行

B.被执行人黄波认为执行法院未经拍卖手续即将自己的古董折价5万元变现作为执行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C.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侯军因与执行局局长产生矛盾,被勒令转岗,退出该案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王海认为侯军办事公道,希望其继续执行本案

D.执行法院扣押了邱宇家中的一台钢琴,但未出示相关文书,邱宇的姐夫陆斌认为该台钢琴归自己所有,且法院的执行措施违反程序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执行异议规定》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因此B项正确。同时,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虽然并非属于程序性事项,但鉴于我国并无独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而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所以A项正确。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行为,例如,更换承办人、提级执行等不能作为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因此C项错误。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存在竞合时,执行标的异议吸收执行行为异议,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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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丙银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银行向乙公司付款后,票据权利消灭

B.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满2年消灭

C.乙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甲公司的追索权

D.乙公司将汇票丢失,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正确答案:ABC

解析】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所以付款是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A项正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所以B项正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所以C项正确。票据权利人遗失了票据,可以通过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等方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并不必然丧失票据权利,所以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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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5.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可以向李某请求支付车款

C.通大公司可以向物流公司提出付款请求

D.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以自己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合同,物流公司已经成立且通过接受货车的行为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债权人通大公司既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也可以依据前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向已经成立并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物流公司主张权利。因此B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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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玉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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