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诸如此类的表述多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目的是加强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让权力依法规范公正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诸如此类的表述多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目的是加强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让权力依法规范公正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现实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司法公开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明有大法庭可用却偏偏要使用小法庭进行庭审;安排本院人员旁听“占领”旁听席位;明明旁听席上还有空位却就是不让辩护人及其家属和其他社会公众旁听,谎称“旁听席位已满”;法庭足以容纳现场旁听人员却还要凭旁听证进入法庭;律师用手机拍照记录固定违法证据却被扣留手机强行删除;强行关闭输液管却禁止家属拍照录像;禁止电脑带入公开审理的法庭;等等。
为什么他们要采取种种措施,千方百计限制司法公开呢?我想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见不得阳光”。要么是特权思想严重,态度蛮横、举止不文明;要么是不依法尊重和保障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要么是上级法院“遥控指挥”庭审;要么是安装信号“屏蔽器”阻止庭审情况传播;要么是关掉被告人急救的“输液管”;要么是将被告人受审的席位更换为“约束椅”。这些行为均是发生在庭审前、庭审后或者是休庭期间。有的即便是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也反对他们根据法庭审理情况撰写和发表“旁听记”,例如吴云鹏被行政拘留5日一案。因为这些“旁听记”可能会披露和揭示有关机关办案中令人发指的违法讯问行为,例如江苏某地一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在讯问期间被威胁装入“裹尸袋”和做脑垂体手术。因为,一些法官明白:如果法庭不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或者没有依法排除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他们担心审判公正性遭到大众质疑或者舆论声讨。
二是惮于舆论压力由此导致本院或者本人受到不利影响。现代社会,舆论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往往会产生改变案件处理结果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甚至单位负责人的后果,所在单位因此也蒙受名誉损失。为了不给自己或者单位“添麻烦”,他们自然不希望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暴露于公众面前。
归根结蒂在于:一方面“大权在握者”不想放弃权力任性和权力带来的“快感”,另一方面又不愿意行为被“曝光”和被追责。说到底,还是权力没有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习惯接受社会监督,不愿意改变既有的传统思维和行为模式。
试想,如果行为依法规范和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又何必担心司法过程公开呢?裁判文书公开是一种结果公开,仅此尚不够。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当结果本身不正义时,人们更有理由怀疑过程的公正性。司法公开更多是一种过程公开,这是司法公开的更高层次。
一方面,我们倡导“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又抵制司法公开,长此以往,又何谈公正和公信呢?青海省某地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在休庭后拍摄了法官开庭使用的电脑屏幕,又何以发现一审法官一边进行庭审一边在微信聊天,他们并不是专注于庭审,而是专注于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指挥。若不是以此方式进行司法公开,岂能发现上级法院“遥控指挥”一审法院审判的情况?若没有拍照固定聊天记录,又何以能够证明二审法院“遥控指挥”的情况?更甭提后续的改变管辖,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司法丑闻被披露是司法公开的结果,尽管是一种被动公开。也许他们后悔没有及时关闭电脑,让律师抓住了“辫子”。
2023年笔者到访英国伦敦的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观摩了若干个庭审,发现律师携带电脑出庭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并且法庭桌子下面都设置有电源连接线。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对律师都非常友好,与律师交流时均面对微笑。笔者曾到多个国家考察,发现侵犯律师辩护权现象实乃中国所“独有”,律师地位不高和职业尊严不足也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国外也许真的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据笔者近年来的观察,这一“共同体”在中国愈加破碎,且律师职业与权力职业渐行渐远。
几年前广西来宾的“冯波案”中,法院禁止辩护律师携带电脑出庭,绝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例,在域外是匪夷所思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庭审规范依法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类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又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又何必害怕律师出庭携带电脑呢?
其实,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已经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7条第1款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公开审理”?我认为有实质公开和形式公开之分。“形式公开”就是徒有公开审理之名而无公开审理之实,其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公民旁听就是非实质公开。对此,应当按照“程序违法”情形对待并予以程序性制裁,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司法公开是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我们不能逆司法规律而动。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是有利于遏制权力任性,规范司法权运作;二是有助于实现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其实是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三是有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而实现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消除司法神秘主义,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必备装置”。因此,司法人员若欲真心改进司法,需首先明白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功能。
由于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能拍照和录像,转播庭审情况,更由于当前的审判法庭均是“科技法庭”,可考虑人民法院应定期公开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庭审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审判工作。这是司法主动公开的标志,也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
在司法公开的形式上,不仅仅是线下物理空间的庭审公开,还包括庭审过程的在线公开。从此意义上讲,无论是裁判文书公开还是庭审过程的公开,均应加强,而非削弱。道理很简单,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
当前司法公开的关键是充分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并允许其发表不同意见。民主社会绝不是“一个脑袋思考问题,一个声音说话,一个鼻子呼吸。”而是多元化和不同观点之间的争鸣。公民旁听案件并可以据此发表意见,是民主社会的表征,是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具体步骤,公民旁听案件审理不仅不可能扰乱司法机关秩序,削弱其权威性,而且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进步体现,它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提高其公信力,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没有法治现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公开的真正实质实现。司法公开程度既是权利保障的“测震仪”,也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为此,司法公开的“门”应该是越开越大,而非越开越小甚至是关闭。
来源:安元鼎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