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男子往火锅里小便?律师: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2 23:17 2

摘要:3月6日,针对网传顾客朝海底捞锅底小便视频,海底捞发文回应:就此视频片段,我们已向多地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溯源追查,无论是否摆拍,都将依法坚决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同时恳请理性监督,不传播此类视频,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3月6日,针对网传顾客朝海底捞锅底小便视频,海底捞发文回应:就此视频片段,我们已向多地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溯源追查,无论是否摆拍,都将依法坚决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同时恳请理性监督,不传播此类视频,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对此网友表示:不管是不是摆拍都要严惩!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如果视频内容属实,男子往火锅里小便并拍摄视频,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应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陆顶盘律师: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涉事男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扰乱秩序、损毁财物(污染餐具)及传播不雅视频。据了解,警方已对两名17岁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若污染餐具的损失超过5000元,可能升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

二、刑事责任风险

1.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若视频传播引发公众对餐饮安全的广泛恐慌(如传播量超300万次),可能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损害商业信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若传播量达500万次以上,可能触发此罪。

三、民事赔偿责任

海底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以下赔偿:

直接损失:更换餐具、清洁消毒等费用(具体可由海底捞核算)。

间接损失:商誉损害、客流量下降等(需举证具体金额)。

责任主体:因两名男子均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若无经济能力,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

四、未成年人特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行政处罚外,可能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或社区服务令,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如果查明该事件为摆拍,那么参与摆拍的所有人员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一、行政责任

1. 传播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摆拍并传播虚假视频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寻衅滋事:若摆拍内容引发公众恐慌或地域矛盾,可能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罚。

二、刑事责任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若摆拍视频引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如大规模舆情发酵),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2.寻衅滋事罪:若摆拍内容具有挑衅性(如虚构“外地人被排挤”),可能构成此罪。

三、平台与传播者连带责任

1. 平台责任:若未及时删除违法视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平台可能面临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传播者责任:转发虚假视频的网民若明知内容不实仍扩散,可能被追究共同违法责任。

3. 民事侵权责任:即使为摆拍,若视频传播导致海底捞商誉受损,涉事人员仍需承担名誉权侵权赔偿,具体金额需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量化。

律师建议:

1.对涉事者:根据情节及造成不良后果均需承担法律责任。若为摆拍,传播虚假信息同样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2.对企业:建议完善巡查机制(如15分钟巡检)、保留监控证据、完善应急取证流程,平衡隐私保护与安全管理。

3.对公众:理性监督,避免传播未核实内容,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空间。

结语:法律不会因行为荒唐而降低制裁力度,此案警示公众:网络时代的“审丑狂欢”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

加重情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过错但行为人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可减轻责任;有财产的被侵权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等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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