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药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药使用在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保障粮食产量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对农产品需求的持续扩大,在全球耕地面积一定的条件下,提高作物的亩产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农药作为″虫口夺粮″的重要生产资料,全球范围内展现出需求相对刚性的特点
作者:武丽辉,曲甍甍,张宏军,等
农药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药使用在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保障粮食产量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对农产品需求的持续扩大,在全球耕地面积一定的条件下,提高作物的亩产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农药作为″虫口夺粮″的重要生产资料,全球范围内展现出需求相对刚性的特点。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一方面农化市场的需求扩大,另一方面对农药的需求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逐步由农药进口国转变为农药出口国,尤其是2012年以来,每年农药出口量和出口额双双攀升,近10年来年农药出口量占到农药生产量的60%以上,2024年占比达到85%以上,已经成为全球农药生产和出口的第一大国。中国也成为拥有全球较为先进、全面、系统的农药研发、农药试验、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加工、农药运输及原材料供应等环节的农药产业链,农药原药的年产量占据全球产量的一半以上。关注国际公约对农药的管控进展,对于保障农药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药相关国际公约介绍
1.1 国际农药管理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是全球农药管理的主要部门之一,FAO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FAO下属植物生产和保护司(The Plant Production and Protection Division),负责各国农药管理的协调工作。该司有害生物和农药管理组(Pest and Pesticide Management)的任务是通过采用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减少对农药的依赖并妥善管理农药,包括开发农药标准、指南和工具,保护消费者和环境免受农药使用带来的风险,帮助建立国家农药管理能力和农民田间学校项目。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WHO负责制定卫生杀虫剂的管理规定。
FAO/WHO颁布了《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提出了农药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减少对农药的依赖以及选择风险最低的农药等新要求;而且增加了对高危农药实施管控的内容。FAO已经制定超过46项技术指南和1个农药登记工具包,帮助成员国实行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价和产品登记。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简称″环境署″,于1972年12月15日设立,是负责全球环境事务的牵头部门和权威机构,促进环境领域国际合作,并为此提出政策建议;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以确保环境问题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定期审查国家和国际环境政策和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影响。
在全球对环境的共同关注下,在相关国际机构的协调工作下,成员国不断协调磋商,逐步形成了与农药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成为相关国际组织对农药实施全球管控的主要平台,主要有《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
1.2 农药相关国际公约介绍
鹿特丹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信息交流,促进各方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推动无害环境方式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鹿特丹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对列入公约清单的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对危险化学品资料进行交流。公约清单是开放性的,目前有43种/类化学品。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在国际上生效,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目前公约共有165个缔约方。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一项重要国际环境协定。POPs是一类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公约管控的POPs物质名单是开放的,目前共有受控物质26种/类,其中23种/类已对中国生效。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5月17日在国际上生效,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目前公约共有186个缔约方。
2个公约的运行方式和评价体系比较类似,均设立了技术评审委员会,由缔约方提出建议或技术资料,先经过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资料审议,再经由缔约方大会审议。技术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办1次,缔约方大会每两年举办1次。2015年开始,两个公约的技术评审委员会会议采用背靠背的形式在同一时间先后召开,缔约方会议也在同一时期举办,以便不同公约间更好地协调一致。
2、2024年国际公约对农药的评审进展
2024年9月,《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第20次会议(CRC20)、《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20次会议(POPRC20)在意大利罗马背靠背召开。由农业农村部组成的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了CRC20会议;由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农业农村部、行业代表等组成的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了POPRC20会议。
2.1 CRC20会议对农药的评审进展
CRC20会议审议通过了毒死蜱和汞2种农药/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DGD)草案,并建议2025年第12届《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审议列入公约附件三。闭会期间工作组起草了毒死蜱的DGD草案,委员和观察员对闭会期间工作组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份草案,建议提请缔约方会议将该物质列入公约附件三,并将DGD草案及其意见征集处理文件一起提交缔约方大会审议。
CRC20会议还审议了联苯胺及其盐类、毒死蜱、甲基毒死蜱、三环锡、敌敌畏、三氯杀螨醇、六氯苯、百草枯、五氯苯、稻丰散、丙溴磷、丙硫磷、喹硫磷、代森锌、甲萘威、毒虫畏、乙硫磷、杀扑磷、硫双威等19种农药/化学品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FRA)。其中,多哥和西非联盟提交的百草枯的FRA、欧盟提交的甲基毒死蜱的FRA符合要求;土耳其提交的联苯胺及其盐类、三环锡、百草枯、丙溴磷、稻丰散、丙硫磷、喹硫磷、代森锌的FRA不符合公约要求;智利提交的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和百草枯的FRA不符合公约要求;马来西亚提交的丙溴磷、稻丰散、丙硫磷、喹硫酸的FRA存在争议待下一次会议继续讨论;敌敌畏、三氯杀螨醇的FRA待下一次会议继续讨论。审议了10%氯氰菊酯乳油、35%氯氰菊酯乳油、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可溶粒剂、40%灭多威可溶性粉剂等4个危险农药制剂列入公约的提案,其中40%灭多威可溶性粉剂不符合公约要求,10%氯氰菊酯乳油、35%氯氰菊酯乳油、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可溶粒剂待下次大会继续讨论。
2.2 POPRC20会议对农药的评审进展
POPRC20会议审议了将毒死蜱、碳链长度为C14-17且氯化程度≥45%(按重量计)的氯化石蜡、长链全氟羧酸(PFC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列入公约附件A并设置特定豁免的提案。同时,会议进一步确定了中链氯化石蜡的化学特性和浓度限值。会议还审议了瑞士关于将多卤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卤代二苯并呋喃列入公约附件C的提案,并通过了附件D筛查标准,下一步将编制风险简介报告,并在POPRC21会议上进行审议。
对毒死蜱的风险管理草案的审议情况如下。欧盟作为毒死蜱议题提案方及风险管理评价草案起草人汇报了草案相关内容和结论,建议缔约方大会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件A且不设特定豁免。中国委员肯定了将毒死蜱列入公约对加强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意义,并从国家粮食安全、短时间内全球禁用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表达了对不设豁免的关切,得到多位委员的呼应。
中国代表团大会发言强调毒死蜱在水稻稻飞虱及稻纵卷叶螟和二化螟、柑橘介壳虫、花生蛴螬和甘蔗蔗龟等地下害虫防治方面发挥的作用,在接触小组会上详细介绍了需要豁免的原因,解答各方问题和疑问,并与参会各方积极磋商,协调立场,寻求理解支持,消除疑虑,增信释疑。此外,代表团还对风险管理评价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建议,强调附件F审查应适当顾及各缔约方不同的条件和能力,得到了多个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持。
最终POPRC20会议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并通过了毒死蜱风险管理评价,建议缔约方大会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件A,并对生产和使用毒死蜱用于水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二化螟、柑橘介壳虫、花生蛴螬和甘蔗蔗龟的害虫防治等植物保护用途,以及蝗虫防治、牛身上的蜱虫防治、建筑物地基中木材的蛀虫和白蚁防治给予特定豁免。
3、农药相关国际公约磋商的经验与建议
3.1 会前积极准备,提前预审会议资料并准备相关技术支撑资料
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农业农村部对会议中涉及农药议题进行了系统认真地研究,与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及时沟通,形成多部委联动。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进行调研,了解行业实际情况,针对每个农药议题内容的行业数据、登记情况、对农业生产保障的作用、公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等,进行了全面的辩证分析。相关人员会前密切关注会议网站上的会议资料的更新,认真评议,并积极准备会议评议论点的技术材料,为中国代表团磋商打牢基础。
3.2 会间积极提交技术材料,得到同行认可
中国代表团在参会期间,与秘书处和各方积极沟通,扎实的职业素养得到了同行认可。在《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会议的磋商期间,中国代表团对缔约方提交的风险评估资料在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公约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撑资料提出了关切,得到了参会代表的热烈讨论,提出的建议也得到了其他参会代表的支持。在《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会议磋商期间,中国代表团提出的毒死蜱风险管理草案的修改建议意见及要求豁免的技术性文件被秘书处作为会议文件,在会议网站发布,得到了各方的肯定。最终中方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基本被吸纳,提议的3种作物上的使用豁免得到了大会支持。
3.3 代表团多方联动,协同增效,凝聚共识
本次会议农药产品多,任务重。CRC20会议磋商期间,中国委员与代表团观察员在发言环节积极互动,内部协同增效,形成联动机制。在POPRC20磋商期间,代表团坚持每天总结与复盘活动,为第2天的策略把控方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高效完成了磋商任务。代表团还利用会间,积极与各方参会代表进行小范围磋商,凝聚更多共识。
下一步,我们要积极参与公约磋商,关注公约进展,为行业做好预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毒死蜱调研评估,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下一步谈判打好基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国内毒死蜱的用途和用量,深入调研替代品相关信息,为下一步斯德哥尔摩缔约方大会增列磋商及后续实现国内平稳有序替代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密切跟踪鹿特丹公约评审情况及其对农药产品的管控方向,为农药行业绿色转型提供参考。
来源:世界农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