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乡村规划持续推进、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的当下,不少养殖场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众多养殖户对养殖场拆迁政策知之甚少,这就使得征收方有机可乘,常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征收补偿。今天,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常见的关停、关闭养殖场的原因,并深入
在乡村规划持续推进、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的当下,不少养殖场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众多养殖户对养殖场拆迁政策知之甚少,这就使得征收方有机可乘,常以不合理要求限制征收补偿。今天,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常见的关停、关闭养殖场的原因,并深入分析广大养殖户应如何应对。
关停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需区分企业关停原因
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部分养殖场存在未安装环保设施,或者已安装的环保设施无法达到标准,又或者未依法申请环评手续等情况。在如今对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环保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养殖场也不例外。如果养殖场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不仅会对周边的土壤、水源、空气造成污染,还可能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农业生产。比如,一些养殖场的污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水水质恶化,鱼虾大量死亡,周边农田灌溉也受到影响。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此类环保环评不达标的养殖场极有可能面临关停。
划入禁养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区域会被划定为禁养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系到广大居民的饮水安全,任何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限制。而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和文化资源的重要保护地,需要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景观风貌。在这些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其产生的污染物很可能对水源或景区环境造成破坏。例如,在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的养殖场,其排放的污水渗入地下,导致水源地水质检测出多项超标物质,严重威胁居民饮水安全。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生态系统最为敏感和关键的区域,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可能干扰生态平衡的开发建设活动,养殖场自然也不允许在此类区域存在。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在人口集中区域建设养殖场,其产生的恶臭气味、噪音以及可能传播的疫病等,都会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健康安全以及文化教育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某学校附近的养殖场,其散发的恶臭气味致使学校师生在上课期间都难以正常呼吸,严重干扰了教学秩序。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区域外,其他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养殖场也不得涉足。
涉嫌违章建筑 若养殖企业存在违法用地,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规划未依法申请相关的用地或者建设规划审批,所建的养殖设施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例如,有的养殖户在未取得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搭建养殖大棚进行养殖活动,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养殖场将面临拆除等处理措施。 养殖场关停涉及重点法条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这一法条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坚实法律依据。比如,某地区因城乡规划调整,原本位于郊区的养殖场被纳入新的城市发展规划区域,需要关停搬迁,那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就应当依法对养殖户因关停搬迁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1.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一规定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如果养殖场在建设之初未依法进行环评,那么其建设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后续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等处罚,甚至可能被关停。
2.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养殖场而言,如果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标准,环保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严重超标时就可能导致养殖场被关停。
3.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进一步明确了未依法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后果,养殖场若存在此类情况,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养殖场在运营过程中,如畜禽粪便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等,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就可能违反此规定。
2.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如果养殖场未能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质量,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养殖场产生的大量粪便和废水,如果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地表水、地下水等造成污染。例如,一些养殖场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发黑发臭,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因此,养殖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相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养殖场若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涉嫌违法用地。 2.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如果养殖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就会面临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养殖场被拆除关停。
《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1.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养殖场建设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需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养殖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建设,将受到相应处罚,严重时可能被责令拆除。 3.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明确了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养殖场若在此列,也将遵循此规定接受处理。 4.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如果养殖场存在上述临时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会面临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等处罚。 广大养殖户在面对养殖场关停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与责任。若对关停决定存在异议,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广大养殖户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来源:吴少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