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巧用调解“金钥匙”打开房屋买卖纠纷“和解锁”
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约定明确、详尽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然而,现实中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不仅让买卖双方陷入困扰,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约定明确、详尽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然而,现实中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不仅让买卖双方陷入困扰,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近日,福州的林先生给《现场》栏目热线打来电话说了这么一件事,他们一家遭遇到了一桩离奇的房产纠纷!花真金白银购买的拆迁房,居住20年后竟然不能住了,因为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老张与大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林名下的一套住房。老张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约定交钥匙时付清。不料在这期间,法院依据案外人(大林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裁定预查封该房产,导致无法过户。签完合同付了房款,房子为啥还不属于老张?
2024年6月,李某委托原告某中介公司在某找房平台上售卖李某名下一套房屋,约定若成功售卖后,将按售卖房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原告中介服务费,随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白女士,一位居住于北京的普通市民,在2013年与顾女士达成了一项口头协议。根据该协议,白女士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顾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白女士支付了15万元的现金,并另外通过银行转账向顾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支付了100万元。在支付完款项并入住该房屋后,白女士很快接
被告王某通过A公司居间介绍,与出售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就此次居间服务与A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佣金,迟延付款需支付违约金。办理过户登记并交房后,A公司多次催讨佣金,王某以房屋严重漏水、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认为
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非因买受人
最高院指导案例72号裁判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买房子是件大事,但是在买房子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日前,汕头仲裁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