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2月,在业内全民智驾兴起的时候,笔者曾写过一篇题为《全民智驾的另一面》的博客,主要想法有三条:一是要教育用户,怎样使用智能驾驶系统才是安全的?二是装用智能驾驶系统,会提高成本并可能对可靠性有影响。三是系统并不是越高级越适用。最近由于出现了一些用户滥用辅助驾
需要研究方向盘怎样才能脱手
今年2月,在业内全民智驾兴起的时候,笔者曾写过一篇题为《全民智驾的另一面》的博客,主要想法有三条:一是要教育用户,怎样使用智能驾驶系统才是安全的?二是装用智能驾驶系统,会提高成本并可能对可靠性有影响。三是系统并不是越高级越适用。最近由于出现了一些用户滥用辅助驾驶系统的事故,工业和信息化部召集会议,要求生产厂家不得过度宣传,不得误导用户。对此笔者的看法是:
一、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是非常正确和非常及时的。虽然智能驾驶技术近年来发展很快,但远未达到成熟,远未达到用户可以任意使用的程度。而且法律也不支持用户的滥用,出现事故就是用户的责任。生产企业绝对不应该过度宣传,误导用户。国外某厂家把它称之为完全自动驾驶系统(FSD),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国内一些网红大咖,网上直播自己长距离脱手驾驶,也是不正确的,现在这些视频都已经被下架。我们发展新技术的初心和使命,是造福用户,造福社会。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过度宣传,误导用户。
顺便再说一句,使用“智能驾驶”的描述,笔者也曾参与倡导。初衷是不赞成使用“自动驾驶”的说法,代之以“智能驾驶”。当下人工智能兴起,需要教育社会,对于“智能”和“人工智能”要有客观的了解,即便现在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处理复杂环境的能力,人工智能仍然远远比不上人工。为避免误导用户,笔者也同意慎用“智能驾驶”的说法,以后也会尽量注意。
二、之所以出现对于智能驾驶系统的滥用,根本在于技术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巨大的落差。急需政府部门带领行业制定如何使用智能驾驶系统的标准和法规(可以先不求完善,在应用中再逐步完善),指导当下的行业技术进步实践。
按照中国和世界通行的分类方法,智能驾驶分L1到L5五级。 L1和L2为辅助驾驶阶段,安全责任完全由驾驶者负责,法律上也比较容易界定,日内瓦公约也已有相应的修改。 L4和L5分别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安全责任主要或全部由机器负责。唯独当下的 L3级人机共驾阶段,标准和法规非常难定。难就难在如何确定人机界面?什么情况下需要由驾驶者接管?接管需要多长时间(2秒钟是肯定不够的)?政府监管者如何认定系统达到了这种要求?所以有不少业界专家认为,应该由L2阶段直接进入到L4阶段。这就是当下世界各国智能驾驶技术发展与监管的现状,既不愿阻止新技术应用,又不能提出明确的界定条件,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了驾驶者,由驾驶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下已经进入L3级人机共驾阶段是确定无疑的。中国企业宣传L2+或者L2.5、L2.9,特斯拉宣传它的系统是完全自动驾驶( FSD,Full Self-Driving),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国内外也有少数企业在研究开发Robotexi,自动化程度应该超过了L3阶段,但该类产品不由普通驾驶者使用,不在本博客讨论范围之内。 L3阶段的巨大落差在于,明明系统可以让驾驶者较长时间的脱手,甚至脱眼,却在法律上规定,由驾驶者自行决定使用,一旦出了问题,又是责任完全自负。普通驾驶者是很难准确把握的,因此笔者认为,急需制定当下L3阶段使用智能驾驶系统的标准和法规。
现在唯有德国有一种情况,界定可以使用。就是在高速公路等标线清晰的路况下,在有精确地图的条件下,在时速60公里范围内,驾驶者可以脱手使用。这个规定相当鸡肋,在德国那样最高车速很高的地区,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对此笔者的思路是,应该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脱手使用智能驾驶系统,比如在白天这样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在车内监控系统确认驾驶员没有分神的情况下,在没有因修路而需要紧急变道这样的工况下,可以脱手使用智能驾驶系统。由于笔者不是这一方面的专家,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政府带领业界专家共同制定。多说一句,靠政府号召或规定使用者不得滥用,效果很难好,现在网上已经出现“自驾神器”,实际上是用作弊的方法,让系统测不出驾驶员不扶方向盘的情况。
三、管理创新是我国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汽车产业处于由落后追赶先进的发展阶段。在彼阶段,管理上主要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就可以了。
而现在我国汽车产业已进入创新引领的阶段,不但业界需要技术创新,政府在监管上也需要管理创新。沿用过去常用的严管和严防死守的办法,会阻碍产业的技术进步。在这方面也有先例,比如最近出台的车用动力电池新的安全标准,就是在我国新能源汽车应用最广泛的条件下,根据世界最强的实践提出的更完美的标准,对世界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管理,将起到引领作用。
来源:智能制造万里行ACI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