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铁脱鞋!赤脚搭在对面的座位上!并因冲突升级挥拳伤人!网友:公共场所的“任性”须付出代价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07 10:48 2

摘要:2025年3月24日,一起发生在高铁上的不文明行为及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天13时许,D7594次列车从深圳北驶往东莞南时,45岁的男性乘客吴某某在车厢内脱鞋,并将赤脚搭在对面的座位上,这一行为影响了邻座女乘客的乘车体验。女乘客多次劝阻,但吴某某不仅拒绝

01|案件简介

2025年3月24日,一起发生在高铁上的不文明行为及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天13时许,D7594次列车从深圳北驶往东莞南时,45岁的男性乘客吴某某在车厢内脱鞋,并将赤脚搭在对面的座位上,这一行为影响了邻座女乘客的乘车体验。女乘客多次劝阻,但吴某某不仅拒绝改正,还在列车工作人员离开后再次将脚放回座位。女乘客随后用手机拍摄其不文明行为,吴某某见状情绪激动,呵斥“你照什么照”,并挥拳击打女乘客右手,导致其手部红肿。

图源 |北京日报视频画面截图

事件发生后,女乘客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及受伤照片,迅速引发网友热议。

广铁集团广九客运段当晚发布情况说明证实,吴某某在工作人员劝阻后短暂收敛,但随后再次违规,最终因争执升级导致冲突。深圳铁路公安处介入调查后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图源 |深圳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

02|法律分析

(1)吴某某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吴某某在高铁车厢内脱鞋并将脚搭在对座座位,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属于法律保护范畴,乘客不文明行为若干扰他人或引发冲突,即可认定为扰乱秩序。吴某某的行为不仅影响邻座乘客,还因冲突升级导致肢体暴力,符合“情节较重”情形,公安机关据此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合法合理。

图源 |AI辅助绘图

(2)吴某某是否需对女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吴某某挥拳击打女乘客致其手部受伤,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女乘客有权要求吴某某赔偿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后续检查确认伤情加重(如软组织挫伤或功能性损伤),还可主张进一步赔偿。

(3)拍摄他人不文明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女乘客拍摄吴某某不文明行为是否侵权需结合以下两点分析:

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可不经其同意。女乘客拍摄目的是曝光、制止不文明行为、留存证据以维护公共秩序,并引起公众对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视,推动形成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符合“公共利益”范畴,且未恶意丑化或传播牟利,属于合理使用。

二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中,女子拍摄视频的目的是记录吴某某的不文明行为,从事件描述中,没有迹象表明女子对视频中的吴某某肖像进行了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也未使用视频进行侮辱、诽谤、号召 “人肉搜索” 等网络暴力行为,一般不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需十分注意边界,避免超出公共利益需求。

03|社会警醒

车厢作为公共空间,承载着无数人的出行需求,文明与秩序是保障所有人权益的基石。脱鞋横躺、高声喧哗、霸占座位等行为,看似是“个人自由”,实则侵犯他人权益,轻则触发道德谴责,重则触碰法律红线。

从法律层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列为违法行为,涉事者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若因冲突造成人身伤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法律的刚性约束警示我们:公共场所的“任性”需付出代价。

文明乘车不仅是对规则的遵守,更是对他人与自我的尊重。面对不文明现象:公众可理性劝阻或寻求工作人员协助,避免以暴制暴激化矛盾;铁路部门也需加强巡查与警示,完善“黑名单”等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每个人都是出行环境的塑造者。多一分克制,少一分争执;多一分体谅,少一分冲突。唯有共同维护车厢文明,以行动诠释公民责任,才能让公共空间真正成为文明与温暖的流动载体。

来源:南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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