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研究】秦立志、谭皓宇:结构压力、目标预期与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的分异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28 21:41 2

摘要:为了生存与安全,新兴大国往往需要通过提升合法性地位来优化战略环境,但实现合法化的战略手段并不具有唯一性,既可以偏向于维持国际秩序现状,也存在适度修正国际秩序的可行性。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化战略本身进行类型学分析,构建出一个统摄性的因果机制

文章介绍

内容摘要:

为了生存与安全,新兴大国往往需要通过提升合法性地位来优化战略环境,但实现合法化的战略手段并不具有唯一性,既可以偏向于维持国际秩序现状,也存在适度修正国际秩序的可行性。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可以将合法化战略本身进行类型学分析,构建出一个统摄性的因果机制框架。面对不同的体系结构压力,新兴大国将形成差异化的战略目标预期,进而可能选择融入型、桥接型、竞争型、颠覆型的合法化战略手段。战略节奏与战略效果的非线性特征也将影响目标与手段的战略匹配。实证检验选取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日本、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1868年至20世纪20年代的日本、1933年至1945年的德国进行过程追踪。新兴大国应以战略审慎作为目标预期的逻辑起点,在塑造合法化的实践中注重结构压力的时空差异、避免战略行为的僵化,不宜将对手让步完全归因于己方的强硬,防止出现因争夺霸权利益而损害安全利益的本末倒置现象

关键词:国际秩序 权力转移 合法性 大国崛起 战略节奏

作者:

秦立志,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谭皓宇,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科研助理。

来源:《国际展望》2025年第3期

问题的提出:新兴大国如何缔造合法性?

在1864年普丹战争前后,俾斯麦以“遵守现行秩序”的承诺,使普鲁士扩张领土和势力范围的行为合法化。中国春秋时期的齐桓公、晋文公则利用“尊王攘夷”的合法化策略,以谋求诸侯对其优势性权势的普遍承认。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动机之一是使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合法化。政治不仅仅是争夺硬权力的斗争,也是获取合法性的较量。合法性的获取可以塑造权威,进而成为权力的重要来源。合法化问题贯穿于新兴大国的崛起准备阶段、前出阶段与争霸阶段的始终。

国际体系内的霸权国基于自身实力、利益和意识形态构建国际秩序。体系内的其他国家则按照其要求或规范改变自身的行为,屈从于霸权国的影响和强制。按照防御性现实主义的观点,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与安全困境诱发的恐惧心理,让体系内部的成员国往往倾向于依赖既有的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对现状偏好的路径依赖产生认知惯性。新兴大国的实力增长伴随其对更高体系位置的追求,将冲击霸权国塑造的这一现状共识,引发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这种危机往往被霸权国视为改变现状的潜在威胁,由此新兴大国可能面临霸权国领导的群体性遏制,其崛起进程严重受阻。因此,传统观点认为,新兴大国需要将自身日益增长的权力和改变现状的行为合法化,融入或利用既有秩序以契合体系规则与规范,塑造体系成员国的承认共识,得到国际合法性的授权,从而缓解自身面临的外部环境压力。

然而,这一有关合法化战略的论断存在不足。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新兴大国诉诸“修正”或“颠覆”秩序以获取合法性的可能性。新兴大国的合法化战略并非仅限于契合既有秩序以规避体系制衡这一种类型。从融入到颠覆的选择范围中,还存在着桥接与竞争的维度。其次,有关新兴大国“维持”还是“修正”现状的划分不应走向机械的二分法,两者之间有着广阔的“灰色地带”。在现有秩序基本规制上谋求更多权力并不等同于“修正主义”,而且“修正主义”国家是否为“坏国家”,还取决于其提出的新理念与新规则的性质。因此,选择光谱上的不同合法化战略,应与其形成的非线性因果机制呈现对应的关系。

为何新兴大国的合法化战略选择会出现“维持现状”与“修正主义”的复杂分野?如何更精确地阐明合法化战略选择的差异性及其解释机制?新兴大国的合法化战略是其与体系环境性互动和与其他国家战略性互动的动态过程。合法化涉及国际体系的竞争与社会化机制,也囊括了同国家自利化战略的平衡,还牵涉克制战略与战略透支的问题。本文旨在根据时空维度下的历史线索,从外部战略环境与国家战略观念两个维度,拓宽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的理论视野。文章以新兴大国的体系结构压力为自变量,目标预期为中介变量,分析二者如何共同发挥作用,由此探究导致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选择差异性的作用机制,并研判不同合法化战略的影响和效果。

手段分异:构建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选择的分析框架

本部分将为论述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选择的现实差异性搭建理论框架,探究这一战略选择类型化的不同战略效果。

(一)合法化战略的目标与定义

合法化战略是新兴大国将其在体系中的相对位置进行合法化的战略手段集合。体系相对位置是广义的“地位”,即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客观位置,而并非局限于建构主义所强调的需要他者承认的“荣誉地位”。国家的相对位置可分为规则位置和权力位置两个维度。规则位置指国家在国际机制中的决策权与利益分配份额。权力位置则更接近国际格局的定义,即有关大国实力对比的结构和由此演进的大国战略关系。国家在体系中的规则位置与权力位置的合法化,分别对应国际合法性中的秩序合法性(基于规则的合法性)与权威合法性(基于权力的合法性),两者共同塑造了国家在相对体系位置上的他国认可和在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权威。

源于共同体内涵的秩序合法性,本质上是国家对国际规则与规范的共识性遵守,关注国际秩序的合理性。权威合法性则源于其他国家对特定权力关系的接受程度,通过赋予权力以合法的外衣,进而将其转化为权威,表现为类似支配与服从的等级制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合法性战争与联盟关系展示实力,来塑造权威的初始认同。权威合法性的维系则要求国家发挥维持国际秩序的作用,即提升价值共享程度与意识形态吸引力,并通过塑造规则与规范彰显其对国际社会的贡献。新兴大国的合法化战略选择,需要考虑其他国家承认因素的条件性作用。获取体系承认并非必须契合既有秩序,新兴大国可以诉诸竞争乃至颠覆既有秩序,以谋求体系相对位置的合法化。

(二)战略效果评判的标准:战略节奏

战略节奏是决策者为达到战略目标,通过持续观察外部战略环境和运用自身战略能力,在动态执行决策过程与运用战略手段中形成的一种节律性活动。战略节奏既有前进速度(velocity)之分,还有波动幅度(volatility)之别。在从消极防御到积极进攻的谱系上,可分为拖延观望、待时而发、积极进取和激进变革四种类型。不同的战略节奏将导致差异化的战略效果,并受到战略进程不确定性的深刻影响。

新兴大国如采用拖延观望的战略节奏,可能实现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被动和过分克制的行为可能导致自主性丧失,其核心利益面临被侵犯的风险。待时而发是指选择性地对外出击,在维系自身战略自主性的同时,灵活地进行战略调适,但仍存在体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影响。主动出击可以形成积极进取的战略节奏,拓展外部势力范围及战略主动性,但进取的惯性可能存在冒进的潜在风险。在激进变革的战略节奏下,新兴大国则可能主动把握“战略时间差”而塑造战略机遇,进而获取博弈优势,但高昂的扩张成本可能在分散资源的同时走向权力的过度延展,存在战略透支的实然风险和陷入崛起困境的可能性。

(三)自变量:结构压力

结构压力聚焦于权力结构的维度,是指一个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给其安全带来的压力,这种位置不仅包括大国在当下体系中的既有位置,也涵盖其对未来预期体系位置的诉求。较强的结构压力可以对新兴大国的体系位置合法化诉求构成必要的战略约束,反之则可能难以限制和框定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的选择范围。结构压力与极性无关,由于结构压力具有非线性特征,其在任意一种极性状态下都可能处于上升、下降或波动状态。结构压力涉及体系结构本身及行为体之间的战略互动,表现为行为的结构选择与单元能动性,但体系结构发挥着对行为体的主要塑造作用,结构选择并非只能是一种长期静态趋势,也可以是行为体之间的战略互动缔造而成。

基于前文对权威合法性与秩序合法性的概念界定,结构压力可以从霸权国领导力、国际制度有效性和价值规范共识三个维度加以衡量。由于权力的后果性逻辑将主导规则的正当性逻辑与规范的适当性逻辑,霸权国领导力将限制和统合制度有效性和价值规范的共识程度,三者共同塑造结构压力。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国际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霸权国将自身实力资产锁定为权力资产的战略动机,霸权国行为原则的变化是国际规范演化的前提,霸权国通过自身实践推动规范被效仿,通过褒奖推动规范内化,通过建立惩罚机制来维护规范效力。制度与规范通常作为霸权国可利用的外部制衡武器,来因应新兴大国的合法化。因此,一般而言,较强的霸权国领导力意味着较坚实的国际制度有效性和价值规范共识,在这种情况下结构压力较大;当霸权国领导力较弱时,则情况相反。

霸权国领导力的强弱及其对新兴大国合法化的影响,可以从国际体系的结构性与进程性视角加以分析。从结构性视角而言,霸权国主导的“基于同意”的国际秩序,涉及秩序内权力的分配和对权力运用的限制。霸权国一方面诉诸安全关系捆绑和制度性合作,以获得持续性的体系优势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倡导基于谈判同意的多边制度,约束自身权力,实现“赢得同意”的服从,并通过构建交互性的沟通与影响渠道,为新兴大国自愿加入秩序提供选择空间。反之,若霸权国突破体系共识转而诉诸绝对的单边主义与秩序支配,或因种种原因导致其主导的体系呈现出不稳定的倾向,则其领导力将大打折扣。从进程性视角而言,国际体系运行涉及霸权国与他国间的战略互动。面对新兴大国崛起导致的体系环境变化,若霸权国坚持“言出必行”的原则并坚守“战略信誉”,则可减缓这一变化对既有体系造成的冲击,维系较强的领导力以适应体系动荡并维持自我主导的秩序稳定。

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是衡量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战略行为的一种尺度。较强的制度有效性将为新兴大国确立收益的预期和惩罚的前景,通过融入既有制度的示范效应与惯性效应,将新兴大国纳入既有制度,激发其合作性的行为倾向并制约其合法化的战略选项。国际规范是调整国家间利益关系的总体行为准则,是基于国际主导价值观评价国家行为合法性与道义性的标准。价值规范的共识意味着规范的内化,这种集体认同将长期指导并约束国家行为。较强的价值规范共识可以向新兴大国传递有关国家行为“正确性”的认知性学习机制,塑造其对既有规范的认同,促使其仿效并内化,通过这一社会化进程潜移默化地影响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的选择路径。

(四)中介变量:目标预期

目标预期是新兴大国对特定战略目标实现前景的预期认知,这里的战略目标聚焦于相对体系位置的合法化。当国家倾向进攻性的目标预期时,则更可能秉持知觉警觉,遵循以权力最大化实现绝对安全最大化的进攻性现实主义逻辑;当国家倾向防御性的目标预期时,则容易导向知觉防御,更可能遵循以克制权力实现相对安全最大化的防御性现实主义逻辑。进攻性目标预期容易陷入螺旋模式,防御性目标预期则主要带来威慑互动模式。

这一界定标准与战略理性相联系,战略理性从最大化理性到最小化理性可以将国家分为智者、慎者和愚者。当国家越偏向进攻性的目标预期,就越可能陷入愚者逻辑。但逻辑本身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具体时空维度下的适用性与调适性问题,目标合理的行动与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界限是不确定的,看似理性的决策也可能导致风险化趋向,增加不确定性。理性与非理性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在国际政治中广泛存在。目标预期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在实践中会受到结构压力变化的刺激,以及领导人意象与国内精英凝聚力的不确定性局限,进而塑造着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手段的选择分异。

衡量目标预期包括两个彼此作用的因素,即预期实现目标的难易度与目标涉及的内容限度。国家预期实现目标的难易度,受体系层次结构压力的传导作用的影响,也与其国内决策层对自我能力认知与外部环境感知的调节效应相联系,表现为改变现状的乐观或悲观前景。国家目标诉诸的内容限度存在安全目标或霸权目标的差异,但受外部战略环境与国内政治的影响,国家需对预期实现目标的难易度进行综合考量,进而适时调整目标内容的限度以实现相对的体系位置合法化。当预期实现目标的前景较为乐观时,新兴大国易于形成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生成进攻性的目标预期;反之,则可能形成风险规避的合法化安全目标,侧重防御性的目标预期。在其他情况下,新兴大国可能采取“进攻—防御”组合式的目标预期,当体系反馈更乐观时,可能以进攻为主、防御为辅,反之则偏向以防御为主、进攻为辅。

从新兴大国的国内政治生态对其目标预期形成的交互性影响而言,体现为战略进程中国家对预期目标的相对偏离。面对结构压力的刺激,领导人意象与精英凝聚力这两种外生性变量作为单元能动性的具体反映,将调节结构压力的刺激性,进而使新兴大国的目标预期表现出非线性的差异性与动态性。首先,领导人意象本质上是一种心理模式,个人的先前经验和个性特征等构成了认知性解释的前提,左右领导人的观念。这种认知将形成一种基准偏好,影响国家对预期实现目标难易度的考量,同时对国家风险偏好的目标诉诸限度产生重要影响。历史上“哥本哈根情结”“慕尼黑类比”“政治局的行为代码”等国家目标预期迷思的形成,都离不开领导人意象的作用。因此,在心理归因机制的作用下,领导人可能形成改变现状的乐观前景,设定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塑造进攻性的目标预期,并在推进体系位置合法化的过程中产生对外扩张的狂热。

其次,精英凝聚力主要关注持续的内部分歧造成的中央政府领导层的分裂程度。国家在进行战略决策时,需要分析潜在战略选择的可能结果,通过预设收益参考点并框定各个战略手段选项所处的收益位置,进而做出最终选择。这种框定效应刺激了新兴大国的精英群体追求自身对政策制定的主导权,他们可以就相同的决策问题做出不同的表述,通过改变对战略收益效果的描述来改变国家决策的参考点,进而影响国家目标预期。精英凝聚力的低下伴随不同精英集团追求决策主导地位的斗争。这意味着新兴大国对外战略规划中的框定效应趋于分散化,精英群体间存在不同的收益参考点和相互矛盾的框定偏好。不同的精英群体将基于对自身群体利益的评估,对预期实现目标的难易度进行差异化描述,收益参考点则出现摇摆,国家利益因此变得难以整合,其战略选择呈现出紊乱变化的不确定性特征。这种差异化理论上虽可能形成攻势缓和效应,进而形成风险规避的合法化安全目标,但混乱的国内环境缺乏进行理性决策的政治生态,行为群体间的学习机制可能让战略决策趋于盲动,刺激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形成,表现出对外扩张的进攻性战略。

(五)因变量:合法化战略的类型化

通过前文对合法化目标及其与国际合法性间联系的讨论,在给定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基于结构压力的自变量作用与新兴大国目标预期的中介过滤,可将新兴大国的合法化战略选择分为四种类型,并提出与之对应的理论假说及其背后的因果机制(见图1)。

假说1:面对较大的体系结构压力,若新兴大国形成防御性现实主义逻辑的目标预期,则更倾向于采取融入型的合法化战略。这种合法化战略承认霸权国在秩序合法性与权威合法性上的主导地位,接受体系权力位置与规则位置现状,主动融入既有秩序以谋求体系共同体成员认可的社会化。这种战略将形成拖延观望的战略节奏,有利于实现其相对体系位置合法化的战略目标,获得既有秩序内被认可的成员身份,但存在过度战略退让的可能性,束缚战略调试能力,面临战略节奏失控和战略选择自主性不足的风险。

假说2:面对较小的体系结构压力,若新兴大国形成防御性现实主义逻辑的目标预期,则更倾向于采取桥接型的合法化战略。新兴大国承认霸权国在权威合法性上的主导地位,但为追求自身更高的秩序合法性而采取“基于规则的变革”(rule-based revolution)策略。一方面,新兴大国将嵌入霸权国所领导的国际秩序,以获取受认可的体系权力位置;另一方面,其将积极寻求秩序内崛起的空间,通过说服、协调等外交手段主动设置互动议题,桥接并完善现有的多边制度架构,并推动有所超越的规范传播与内化,以谋求更高体系规则位置的合法性承认。这种合法化战略将塑造待时而发的战略节奏,符合大国物质性成长与社会性成长之间的统一逻辑,但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战略效果。

假说3:面对较大的体系结构压力,若新兴大国形成进攻性现实主义逻辑的目标预期,则更倾向于采取竞争型的合法化战略。新兴大国同霸权国争夺权威合法性与秩序合法性,但大致遵循“斗而不破”的“抗争艺术”。它们将通过合法性战争等方式,以谋求更高体系权力位置的权威认同;进一步主动改革国际秩序,塑造更高体系规则位置的共识承认;传播具有创新性但不至于颠覆的规范理念,以团结文化上的近缘国家,同时对霸权国进行战略示善,以调适竞争烈度。这种合法化战略将形成积极进取的战略节奏,使新兴大国在塑造战略主动性的同时获得更高体系位置的合法化。但局部扩张中形成的惯性可能刺激其战略节奏紊乱,埋下对外战略责任与自身战略资源之间不平衡的隐患。

假说4:面对较小的体系结构压力,若新兴大国形成进攻性现实主义逻辑的目标预期,则更倾向于采取颠覆型的合法化战略。这种合法化战略旨在颠覆霸权国的权威合法性与秩序合法性,通过诉诸武力并获胜来塑造支配与服从关系,谋求主导性权力位置的权威初始认同;寻求推翻既有规则共同体并重塑新的共同体秩序稳定,以谋求主导性规则位置的认同共识;提出一整套新的价值观及行动指南,形成体系中的身份共识,吸引和强化伙伴关系,并争夺和占领道义制高点。这种合法化战略将塑造激进变革的战略节奏,可能抓住“战略时间差”并实现主导性体系位置的合法化,但权力的延展需要弥补潜在的战略透支缺口,对灵活的战略执行能力与构建可持续的战略资源补给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时空维度下的历史案例追踪

对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选择理论的实证检验,遵循过程追踪的分析路径,有助于理解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基于假设和变量来界定的案例,其解释存在相对性和场景条件,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以下四个案例分别对应融入型、桥接型、竞争型、颠覆型的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类型,选取了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日本、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1868年至20世纪20年代的日本、1933年至1945年的德国四个案例进行实证检验。

(一)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日本的融入型合法化战略

基于对“尼克松冲击”及美国“越顶外交”对日本国际地位冲击的回应,凭借自身经济快速发展积累的实力资源,1972年,时任日本首相田中角荣(Kakuei Tanaka)正式拉开了日本追求“政治大国”合法化目标的序幕。日本政府在坚持对美协调的战略主轴基础上,通过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实施对中、苏的等距离外交政策,拓展与韩国及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践行其自主多边外交策略。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主导的西方体系展现出强大的结构压力。美国通过经济制裁与盟内施压等战略手段,对日本谋求体系位置合法化构成了战略约束。在经贸领域,美国通过一系列激烈的谈判和经济制裁工具,与日本就纺织品、钢铁、彩电及汽车等商品达成多项贸易协议。美国主导的战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三大支柱——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也发挥了作用。1985年的《广场协议》(Plaza Accord)和1987年的《卢浮宫协议》(Louvre Accord)对日本的经济大国地位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有效地约束了日本谋求成为“正常国家”的合法化行为。在政治和军事领域,美国一方面要求日本在全球支持美国霸权,另一方面对其进行战略约束。比如,美国要求日本增加军费开支,突破防卫费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1%的限制;日本自卫队自行保护东京以南1000海里范围内的海上运输线;增加对东南亚、南亚等区域重要地缘政治国家的经济援助等,并在“东芝机械事件”和FS-X国产战斗机问题上对日打压与控制。

在日本战后宪法的框定下,日本国内较强的精英凝聚力与领导人理性的战略认知,共同影响了这一时期日本防御性目标预期的形成。“五五年体制”促使自民党、官僚、经济界形成了密切的特殊铁三角关系,表现为对战后宪法体制的共同维系,塑造了日本防御性目标预期的战略基线。1982年,中曾根康弘内阁开始执政,自民党派阀斗争时代结束,其国内精英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中曾根康弘具备灵活的政治头脑与保守的政治思维,塑造了其较为理性的对外战略认知,在推动日本对外政策自主化、外向化的同时,始终坚持追随美国与获取“政治大国”地位的战略统一。在应对与欧美国家的贸易摩擦时,日本实施了一系列“自我限制”。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日本虽已逐步确立起政治大国化与军事大国化的战略目标,但仍坚持风险规避的合法化安全目标。

日本采取了融入型的合法化战略,通过遵守既有秩序的规则与规范,接受既定体系权力位置和体系规则位置的社会化。20世纪80年代,日本明确了作为美国盟国的角色定位,承认美国在西方世界体系中秩序合法性与权威合法性上的主导权。基于融入型的合法化战略,日本积极承担起日美同盟权责分担下的安全责任,通过大幅的经济让利协调其与美欧间的贸易摩擦,以此主动融入西方大国秩序。日本的这一合法化战略选择,实现了其大国身份正常化的目标,进入了西方秩序的“精英俱乐部”,却形成了拖延观望的战略节奏。日本并未及时抓住将自身实力增长转化为提升权力地位的机会窗口,反而过度地进行战略克制,并走向了战略退让的陷阱。在《广场协议》与《卢浮宫协议》的经济打压下,日元汇率经历大幅波动,日本在经贸领域的优势被逐渐消耗,其核心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侵蚀,并带来了一系列国内外的负面连锁反应。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经济泡沫开始破灭,由此陷入长期停滞的萧条期,日经指数跌幅超过一半,从1989年12月的接近4万点,下跌至1990年10月的2万点左右。伴随自民党半永久性执政的结束,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一直处于重建政治体制的混乱中,并引发持续的社会分裂。之后,日本在“失去的二十年”中逐渐迷失,其崛起进程也随之滞缓。

(二)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桥接型合法化战略

伴随自身工业化与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美国加快了谋求体系相对位置合法化的步伐。“门罗主义”突破政治象征性的既有政策定位,美国正式开始在该政策指导下大举介入美洲地区权势的争夺。1889年召开的第一次泛美会议,标志着美国对英国在拉丁美洲的战略优势发起了真正的挑战,就此拉开了美国崛起为新兴大国的合法化序幕。

从19世纪末期开始,英国的相对衰落及既有体系结构压力的下降,为美国的体系位置合法化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机会窗口。美国在西半球不断增长的权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愈发被世界其他地区的挑战所牵制。英国作为维也纳体系中的主导国,正面临来自法、德、俄等大国的潜在争霸挑战。在英国主导权日渐式微的背景下,1895年爆发的英美“第一次委内瑞拉危机”逐渐在英国的对外政策议程中被边缘化。英国霸权领导力的式微,使其不能有效框定美国合法化战略的选择范围,最终在委内瑞拉问题及之后的巴拿马运河问题上,实质性承认了美国在西半球优势体系位置的合法性。不仅如此,欧陆激烈的军备竞赛冲击了“协调外交”的制度有效性,进攻至上与速战速决的狂热信条日渐淹没了均势原则的价值规范共识。欧洲列强无暇顾及遥远的美洲大陆,其制度与价值规范的弱化难以制约美国的合法化战略进程。

在这一时期,国内政治生态与领导人因素使美国在这一大变局中形成了防御性的目标预期。共和党与民主党的交替执政,塑造了美国国内精英凝聚力分散但攻势缓和的微妙情况,国内政治精英的辩论与权力争夺反而抑制了对外诉诸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生成。1909年执政的威廉·塔夫脱(William Taft)总统转向利用美国的商业优势进行“金元外交”,以较为缓和的方式对外推行其国际秩序观念。在决定美国合法化战略宏观走向的关键时间(1913—1921年)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个人对美国维持防御性的目标预期产生了重要影响。威尔逊的政治策略与领导技能兼具精明和创造性,其成熟的政治思维减少了错误认知产生的风险,其自由国际主义思想减少了美国诉诸赤裸裸的权力争斗的风险。

美国以经济开放和公平贸易为突破口,选择桥接型的合法化战略。第一,美国承认英国在权威合法性上的主导地位,并追求更高的秩序合法性。美国保持对权力投射的克制,注重向英国传递善意的战略信号,并积极同他国开展多边外交。比如,在1896年第一次委内瑞拉危机谈判中,美国向英国明确发出了善意的危机解决信号。在1899年第二次布尔战争中,美国回避了布尔人希望其调停的请求,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对英国的支持。1905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对日俄战争进行了有效的调停。在英美逐步走向和解的大背景下,美国承认英国在全球体系中的主导性霸权,英国则认可了美国在该体系中更高的规则位置。

第二,美国积极桥接破碎的体系秩序安排,承担了一定的“国际责任”。比如,美国在1917年4月正式介入一战,平衡了德国的优势,并迅速推动了战争的结束。在巴黎和会上,美国针对传统欧洲均势和大国协调原则的落后性,提出了以“十四点计划”为中心的秩序修复方案,建议成立国际联盟、消除经济壁垒、以公开方式缔结和平条约、缩减军备等,以桥接破碎的全球秩序。总之,美国注重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持续发掘合法性资源,遵循“基于规则的变革”逻辑提出新的规则安排,以推动秩序的渐进变革。

在桥接型合法化战略下,美国保持了待时而发的战略节奏,相对维持了自身对外责任与战略资源之间的平衡。在巴黎和会中,美国实质上主导了会议的整体议程走向,标志着其在体系中的更高规则位置获得了合法化,并为其在二战后的国际体系内最终成功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但美国的这些秩序主张却难言成功,《凡尔赛和约》不过是“二十年的休战”。渐进式的合法化战略是美国国内政治精英妥协的产物,随着保守国际主义在国内的得势,国会否决了美国加入国际联盟的议案,美国再一次回到孤立主义的政策轨道中。

(三)1868年至20世纪20年代日本的竞争型合法化战略

19世纪60年代,日本立志要跻身世界强国之列,1868年明治政府颁布《五条誓文》,并在《天皇御笔信》中宣称:“日本乃万国之本……终欲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明治维新激起了一场为与西方工业化大国平起平坐而进行的民族斗争,并推动日本走上了与西方体系“抗争的艺术”道路。

19世纪后期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体系具有较大的结构压力,面对日本日渐明确的体系位置合法化诉求,在对其积极接纳和承认的同时,施加了有力的约束与限制。一方面,西方列强在甲午战争后开始同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第一轮修约至1897年年底结束,日本真正被赋予了完全的主权地位,标志着其在东亚区域获得了西方大国的初步合法性承认。此后,随着国力的进一步发展,日本一跃进入世界帝国主义强国的行列,其合法化诉求进一步被接纳。另一方面,1895年,在争夺势力范围过程中,日本在《马关条约》中的扩张行为超出了西方列强所能容忍的限度,“三国干涉还辽”反映出其他列强对日本合法化诉求的打压。1905年日俄《朴茨茅斯条约》则对日本提出了警告。时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调停谈判中明确警告,日本必须放弃战争赔款才可能实现和平。

一战期间,西欧列强无暇顾及东亚区域体系的发展。但体系既有的结构压力促使日本不敢过分地改变现状,而是通过加入协约国参与作战,并基于英日同盟和1917年日美《蓝辛石井协定》,深化了与欧美大国的战略联系。基于此,一战后重塑亚太秩序的“华盛顿体系”赋予了日本在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合法性。华盛顿会议上签署的《五国海军条约》《四国条约》和所谓的《九国公约》在不同的议题领域承认了日本的体系位置,并对其合法化诉求构成了必要的战略约束。

从明治维新到20世纪20年代,日本基本接受“华盛顿体系”的秩序安排,并进入币原喜重郎(Kijyuro Shidehara)“协调外交”的相对维持现状时代,在这一历史时期内日本大体倾向于进攻性的目标预期。在这段跨度较大的历史时段内,不论是皇权绝对集中的维新改革时期,还是议会政治发展与民主运动高涨的20世纪初期,日本政府之所以始终坚持在东亚区域体系中积极拓展合法化霸权目标,其国内政治的具体特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明治政府确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强大的皇权压制了议会内部不同势力的分裂趋向,日本国内形成了较为强大的精英凝聚力,对外利益因此得到整合。明治天皇严于律己的责任感却与不时表现出的施虐倾向相矛盾,内心对自我主体的关注塑造出一种认知闭合的心理机制,这催生了明治天皇将对个人声望的追求与对国家合法化目标的追求相统一的领导人意象,过度透支的身体状况激发出强烈的不安全感,逐渐使其形成了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这一时期的日本崇尚武力和伺机扩张的信条,在福泽谕吉(Fukuzawa Yukichi)著名的“脱亚入欧”主张中,充斥着对强权的渴望。

第二,伴随日本对外扩张的殖民化,其国内自由主义化的改革呼声日渐高涨早在1895年,日本国内政党与藩阀势力的斗争便已初露端倪。1905年日俄《朴茨茅斯条约》签订后引发的“日比谷烧打事件”掀起了日本民众运动的高潮。由此日本进入藩阀与政党领袖交替执政的“桂园时代”。但这一相对稳定的局面并未持续多久,1912年“大正政变”爆发,日本国内政治生态趋于混乱。从1895年到1919年,藩阀与政党势力持续进行权力斗争,国内精英凝聚力遭受严重破坏。此外,大正天皇继位后,日本权力中枢弱化,国家对外政策在藩阀、政党与军方利益的争夺中来回摇摆,并呈现出对外诉诸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以缓解国内政治矛盾的特征。

在此背景下,日本选择了竞争型的合法化战略,即在东亚体系中争夺权威合法性与秩序合法性。首先,通过合法性战争,日本谋求在东亚体系中的权威认同。在1904年的日俄战争中,日本通过不断强调为惩罚俄国改变远东现状而维持均势的战略目的,为自身发动战争提供了“合法”的借口。1914年,日本以德国违反国际法和破坏国际秩序为由向其宣战,并不断强调“日本应与英、法、俄精诚团结”。日本还积极加入一战后的国际联盟,协调欧美列强以维持东亚的势力均衡,在维持“东亚和平”的同时获取其在东亚体系规则位置上的国际承认。其次,日本积极利用以条约为基础的民族国家体系规范对东亚文化的冲击,不断强调日本民族和文化的特殊性,在传统东亚规范与近代西方规范之间架设桥梁,为日本、中国和朝鲜半岛重新进行文化定位,构筑日本式“华夷秩序”的规范理念,以“团结”东亚国家并塑造对其优势位置的合法化认同。最后,日本积极对西方列强进行战略示善以调适竞争烈度。1902年缔结的英日同盟及之后的两次续订,缓解了日本在东亚区域体系中的竞争压力。日本还同美、俄等域外大国签署1905年日美《桂太郎—塔夫脱备忘录》、1907年第一次《日俄协约》及之后的两次密约、1908年日美《罗脱—高平协议》等。

在这一合法化战略下,日本保持了积极进取的战略节奏,在短时间内从落后的封建农业国成为崛起的工业化强国,并实现了自明治维新以来便确立的成为列强“俱乐部”成员的合法化政策目标。一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建立,日本获得了大国身份,成为国际联盟四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并在海军发展上获得了与英美相近的权力位置,在太平洋地区获得诸多战略资源。但局部扩张的惯性刺激了其战略节奏的加速,表现为20世纪30年代初日本入侵中国的冒进主义倾向。1930年《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的订立,不仅是日本议会政治的发展顶点,也是其诉诸风险承担以求主导性体系位置的起点。一战后日本政界涌现的国家主义团体,迅速团结起来并走向激进化,推动日本走向了军事化扩张的道路。

(四)1933年至1945年德国的颠覆型合法化战略

20世纪30年代,受经济大萧条和国内政局动荡的影响,魏玛共和国的统治走向终结。1933年,德国开始在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的独裁统治下,凭借德意志民族主义激发的战争复仇意识,意图建立“大德意志帝国”,通过颠覆与重塑秩序以谋求主导性体系位置的合法化。

一方面,一战后建立的凡尔赛体系存在结构压力不足的问题,难以约束德国的体系位置合法化诉求,也不能有效制衡与管控德国合法化战略选择的烈度与范围。英法是战后秩序的实际主导国,虽仍维系着各自庞大的殖民体系和大国影响力,但一战中惨重的损失使得两国已尽显颓势。体系中大国领导力的缺失导致战后秩序的总体稳定难以维持。德国遭到了《凡尔赛和约》有失公允地“羞辱”而被完全剥夺了战后体系位置上的合法性,直到1926年才被纳入制度安排,但其发动战争和颠覆国际秩序的实力条件实际上并未受到真正的限制。大国领导力的缺位使战败的德国在欧洲获得了潜在优势,只要突破非正常国家的合法性束缚,之后的问题便是德国的实力。

第一,英国霸权领导力的不足,集中表现为20世纪30年代的绥靖政策。1933年,英国基于和平幻想提出裁军公约草案,希望通过满足希特勒的“军备平等”要求,以外交手段来维护秩序稳定。1935年,面对希特勒废除《凡尔赛和约》中“废除普遍义务兵役制”条款,英法同意大利达成暂时性的“集体维护和平”阵线,仅仅以联合公报的形式表示遗憾。其后英国便自毁这一阵线,《英德海军协定》事实上承认了德国更高体系权力位置的合法性。1938年9月,面对德国吞并奥地利并威胁捷克斯洛伐克的行为,英法一手推动“慕尼黑阴谋”的达成,德国面临的结构性压力进一步减小。

第二,体系中制度有效性的缺乏和价值规范共识的不足难以框定德国的合法化战略行为。首先,作为体系核心的制度安排,国际联盟自成立之初就存在制度支撑性权力不足的困境。美国未加入国际联盟,苏联被西方孤立,国际联盟内部又存在英法之间的矛盾,导致其难以对威胁国际秩序稳定的行为采取及时而坚定的行动,反而沦为大国政治操控的权力工具,丧失了制度独立性与代表性。制度的底层权力逻辑混乱,导致其制度有效性严重不足。国际联盟基于洛克自由主义原则建设国际秩序机制,在具体运作上采取“一致通过”原则,制度的含糊性和软弱性导致国际联盟难以就重大问题达成集体行动的共识。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和1935年意埃战争中,国际联盟对侵略战争的管控失灵,充分反映了制度有效性匮乏的问题。

第三,体系内国家对维护和平的价值规范共识较为薄弱。从《凡尔赛和约》对德惩罚性条款修订的那一刻起,便埋下了秩序被摧毁的最大诱因。巨额的战争赔款、莱茵河以西不可设防的限制、但泽走廊的横亘,重创了德国的民族自尊心,成了日后德国复仇意识的重要根源。此外,英法仍坚持以传统的均势原则进行战略互动,英国力求重振“日不落帝国”的权势荣光,法国则极力构筑同东欧国家的“小协约国”体系以防范德国的再次强大。价值规范共识的缺乏,导致国家行为难以受到约束。

此外,德国国内极权主义的强大精英凝聚力与希特勒狂热的扩张偏好,使德国具有强烈进攻性的目标预期。20世纪30年代初,布吕宁政府在经济大萧条中糟糕的政绩加速了纳粹党的得势。1933年希特勒执政后,以威逼利诱的方式推动国会通过了《授权法》,取缔所有其他党派,进而确立了个人独裁的极权统治。德国由此塑造起极高的国内精英凝聚力,对外战略利益高度整合,德意志民族利益至上的信条占据绝对主导,国家对外目标预期的风向标掌握在元首一人手中。希特勒在一战中得到的经验教训使其战略观念出现过早的认知闭合,种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极端思想,通过豪斯霍弗尔(Karl Haushofer)的“生存空间论”而融为一体。这种树立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以求生存的认知信念,一直支配着希特勒在对外政策上的决策与行动。

在上述背景下,德国选择了颠覆型的合法化战略,目标是全然推翻凡尔赛体系的束缚,通过构建一套自我主导的新秩序,以谋求主导性的权威合法性与秩序合法性。首先,在制度和军事两方面试图颠覆原有秩序。1933年,德国先后退出日内瓦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完全摆脱了国际联盟对其在体系规则位置上合法性的束缚。然后又冲破《凡尔赛和约》与《洛迦诺公约》对其获取体系权力位置合法性的阻碍。1939年9月,德国闪击波兰,意图通过军事上的胜利谋求欧洲国家对其主导性权力位置的认同。其次,德国在颠覆既有秩序的同时,开始着手塑造新的共同体秩序。1940年7月,德国颁布了“新秩序”经济计划。同年9月,在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中,德国明确了其“新秩序”的政治计划,日本承认并尊重德国和意大利在欧洲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德国还通过宣传“种族优越论”和“生存空间论”,来塑造有别于既有秩序的规范认同,并争夺和占领道义制高点。

纳粹德国以激进变革的战略节奏,凭借风险承担的合法化霸权目标,直至1941年年末通过“战略时间差”获得了主导性的体系权力位置。德国成为一个广袤的欧洲大陆帝国,西起英吉利海峡,东达列宁格勒,北至挪威,南至高加索,并沿着东南方向的大弧线直抵巴尔干半岛和北非地区。纳粹德国已经从根本上颠覆了凡尔赛体系,并着手建构自身秩序的合法性。但四面出击的德国没有持续性的战略资源补给机制,出现战略执行上的失误。针对苏联的“巴巴罗萨计划”使德军深陷东欧平原的战争泥潭,英吉利海峡如同一道天堑消耗着德军在西线的活力,与美国的交战则加剧其战略透支,多线作战的困境彻底打乱其战略节奏。此外,在已控制地区及其国内的骚乱,沉重打击了德国的资源汲取与战略动员能力。伴随反法西斯同盟日渐收紧的包围圈,德国的崛起路径变得难以调整,并最终走向终结。

研究结论

面对体系结构压力的刺激,基于自身目标预期的具体情况,新兴大国将可能采取融入型、桥接型、竞争型、颠覆型等不同的合法化战略,以求得自身在特定体系位置上的合法性。在纷繁复杂的现实国际环境中,由于系统效应的非线性特征,新兴大国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选择将不同的合法化战略手段进行组合式运用。大国崛起于地区性的守成,消失于全球性的扩张。根据历史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证明,新兴大国若想成功获得自身在体系位置上的合法性,就需要注重战略审慎原则的效益,从自身实力出发,制定合理的合法化战略规划。审慎并不等同于克制,克制只是审慎的诸多表现形式之一,关注目标、手段与资源之间的战略平衡,也不意味着国家要避免目标高于手段的情况,因为目标具有引领性指导作用与对未来形势的研判。对目标设定应注重“应然”与“实然”的结合,既考虑现实政治的挑战,也兼顾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审慎的目标预期可以为国家的战略能力指明成长的方向。“料敌先机”与“先发制人”并不专属于进攻性现实主义战略逻辑,新兴大国有时需要在机遇与威胁尚处于战略模糊状态时,提前做出合法化路径的战略规划。尤其是一项战略或制度合作议程的创设与执行,通常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挥作用或被国际社会所内化、接受。任何一项合法化战略,在实现初步的规划后,都要保持充分的战略弹性,根据战略对手的反馈或体系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注重时空因素的变化,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大战略,理性的战略决策需要学会与不确定性挑战共处。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十字路口,如何通过适当的合法化战略争取自身在体系中相对位置上的合法性,成为重要的战略课题。第一,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牢牢抓住战略机遇,积极主动改革国际制度中不合理的相关规则,通过渐进式的制度改革策略,来获取在更高体系规则位置上的秩序合法性。第二,面对自身在体系权力位置上的劣势,除了诉诸战略伙伴关系的安全合作,还应积极对体系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战略示好,通过缓解因自身权势增长而造成的他国忧虑,来获得国际社会的权威合法性承认。第三,在塑造自身合法化战略路径的同时,还应关注自身战略节奏的合理性,通过审慎的战略规划来平衡战略手段与战略资源,积极推进国内制度改革与经济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提升自身资源汲取与战略动员能力,从而拓展外部战略调整的空间。

关于新兴大国合法化战略选择的研究,未来还有诸多值得进一步探究的议题。比如,在大战略层面,新兴大国采取什么类型的合法化战略会强化或弱化霸权国的战略收缩意愿?在具体的国际危机管理中,如何评估合法性因素对危机中国家的示好信号或威慑信号的影响?合法化战略本身也是一种管控大国竞争烈度的战略理性选择,在国际体系变革中,大国将会更多地采取合法化战略,还是会呈现周期性波动的情况?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中拓展新的探索空间。

排版 | 李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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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政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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