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模式之重构:律师视角下的实务剖析与投资者保护路径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6-17 10:54 3

摘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证券虚假陈述作为证券欺诈的典型形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现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探讨责任规范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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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潘斯琪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证券虚假陈述作为证券欺诈的典型形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现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探讨责任规范模式的重构路径,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可操作的实务建议。

一、现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规范体系的困境与挑战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体系历经二十余年发展,已形成以《证券法》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为操作指南的规范框架。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这一体系仍面临诸多结构性挑战。

1、举证责任分配失衡问题

该问题在当前规范体系下尤为突出。虽然《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有所规定,但投资者仍需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这对缺乏专业知识和调查手段的普通投资者构成了实质性障碍。特别是在重大性、信赖要件的证明上,投资者往往陷入举证困境。我们代理的某创业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尽管上市公司年报存在明显虚增利润行为,但法庭仍要求投资者证明其投资决策"直接依赖"了该虚假信息,这就导致大量投资者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救济,这就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遇到证券虚假陈述维权问题时要切记“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2、责任主体边界模糊是另一实务痛点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但各主体责任划分缺乏清晰标准。当前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多依赖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高管的个人责任追究仍显不足,建议在立法中引入更严格的高管责任机制,同时提高审计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连带责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执行力度。

二、注册制背景下责任规范模式重构的三个关键维度

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模式极需系统性重构。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和实务需求,我们认为重构工作应聚焦以下三个维度:

1、差异化信息披露与责任标准体系构建

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但不同板块、不同类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体现差异化特征。建议重构责任规范时,对科创板"硬科技"企业、创业板成长型企业和主板成熟企业设定差异化的重大性标准。例如,对科创板企业的技术披露,可借鉴美国"bespeaks caution"原则,对前瞻性陈述给予更宽容的判断标准;而对传统行业企业的财务数据披露,则应坚持更严格的重大性标准。

2、免责事由体系的完善与类型化

现行法下的免责事由过于原则化,建议细化为:尽职调查免责(中介机构已执行适当程序并形成合理信赖)、及时更正免责(发行人发现后立即更正并公开提示风险)、市场过度反应免责(损失明显超出合理预期范围)。特别应明确"合理调查"的判断标准,如会计师事务所已抽样足够比例的交易凭证、律师已核查重要合同原件等。

3、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推动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强制披露制度,发展证券民事赔偿基金。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要求券商按营业收入比例缴纳保护基金,用于先行赔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维权策略与证据准备要点

作为长期代理投资者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总结出以下高效维权策略,供投资者参考:

1、交易记录的规范化整理

投资者需准备:完整的账户对账单(显示股东卡号、交易时间、价格、数量);资金流水(证明投资款来源和去向);持有证明(如参加股东大会登记、网络投票记录)。特别提醒:仅提供持股截图或交割单复印件可能无法满足举证要求,应通过券商盖章确认交易真实性。

2. 索赔时机的战略选择

不建议盲目等待行政处罚决定,可在以下时点启动索赔:

(1)公司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满6个月;

(2)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违规事实;

(3)刑事判决认定财务造假。

四、前瞻与建议

构建"预防-发现-救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规范的重构不应仅限于事后救济,而应构建贯穿市场运行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对监管机构,建议完善"吹哨人"奖励制度,借鉴美国SEC经验,对提供重大线索的内部人给予10%-30%的罚金分成;对上市公司,建议推行信息披露合规认证,由独立第三方定期评估披露质量;对投资者,建议开发智能化索赔工具,如交易所可提供"一键式"合格投资者识别和损失初步估算服务。

展望未来,随着《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推进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规范将更加突出"精准追责"与"有效救济"的平衡。律师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既要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权,也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团队介绍

姚亮,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业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

从左到右依次为:庄曼罗律师、潘斯琪律师、李阳阳律师、孙建伟律师、许琳律师(实习)、崔诗钰律师(实习)

由姚亮律师组建并领导的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公司证券及企业股权挂牌融资业务,部门主要成员有庄曼罗律师、潘斯琪律师、李阳阳律师、孙建伟律师、许琳律师(实习)、崔诗钰律师(实习)等。业务主要涉及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券发行、基金发行、企业改制、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融资等非诉领域以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部门成员具有大量证券业务项目经验,能准确把握各专业服务领域内项目的重点难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合理的项目方案和操作路径;能充分发挥京师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势,组成跨地域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从业经验丰富,团队规模化运作。


来源:京师珠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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