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9名,热点资讯,京报网9月6日报道。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9名,热点资讯,京报网9月6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8月31日,山东烟台某学院两名学生因日常生活琐事积怨,爆发激烈口角,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一方情绪失控,手段过激,导致19岁袁某身受重伤。
警方《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经对袁某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袁某生前遭锐器捅刺胸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学院发布情况说明: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对此,学校正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两名学生发生冲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应有蛛丝马迹,未引起校方有关人员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将矛盾解决。以致发生激烈冲突,发生伤人死亡事件。
此事件从侧面反映校方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建设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漏洞,教训深刻值得吸取。
校方情况说明称,将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校园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这是痛定思痛,用血换来的措施。
用锐器捅刺袁某的胸部,用的什么锐器?不得而知。
这个能够伤害人的锐器,是否列为警方的管制刀具?
如果是,应当及时发现并没收上缴警方。
如果不算管制刀具,校方对其风险应有评估研判,制定完善使用办法,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2.用锐器捅刺同学致死,犯罪嫌疑人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非得把袁某杀害。
他明知用锐器捅刺袁某胸部,会导致伤害的后果,因此他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又因致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刑法》第234条,有可能在“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定刑范围内,判刑追究刑事责任。
3.报道称袁某家属与校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校方对袁某的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将袁某伤害致死的。
袁某家属应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刑事带民事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袁某的死亡予以赔偿。
其次,看校方对袁某的死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与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