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报假警”的行为?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7 07:00 2

摘要:“报假警”即出于特定目的虚构警情,令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扰乱其正常活动与社会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若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管理活动,应受治安行政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

“报假警”即出于特定目的虚构警情,令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扰乱其正常活动与社会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若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管理活动,应受治安行政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从相关事件处理看,部分报假警者仅受批评教育,部分却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责。为何处理结果差异巨大?一般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在哪?判断标准为何?又该如何从根源消除此类不和谐因素以维护社会秩序?

“报假警”可成为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诉,故意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需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客观上,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犯罪事实却捏造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只要引起有关机关注意,即可构成该罪。“报假警”可能出于陷害或戏谑目的,前者因符合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就是犯罪实行行为;后者则需严重扰乱有关机关正常活动与社会治安状况,才可作为相应犯罪实行行为。由于后者主观上不存在“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诉”的构成要件要素,故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报假警”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实行行为。妨害公务罪涵盖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职,或在特定情形下阻碍红十字会履行职责,以及虽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手段并非阻碍后者的必要条件。不少人认为依该条款需提前认定任务性质,但“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应局限于刑法分则特定章节,依刑事追诉管辖权,两机关管辖的案件均应视为执行国家安全任务。如有人为帮犯罪者逃跑“报假警”致嫌疑人漏网,或行为人戏谑“报假警”致警方贻误侦破真警情时机,均应按妨害公务罪定罪。

当“报假警”行为致使其他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结果产生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并偏重客观”原则展开具体分析。仅从“报假警”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言,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可能性或许不大。然而,在特定的时空环境里,结合所引发的特殊客观危害结果,若行为人具备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以此为内容的“报假警”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那么认定其构成相关犯罪便是合理的。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报假警”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也不能在进入刑法调整范畴后,就片面认定只构成某罪,而应在尊重事实、严守法律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探寻妥善的解决之道。

不同时期对“报假警”的处理结果有别。“严打”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刑事政策,指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属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不具普适性,严打时期“报假警”入罪可能性大,但不能以此作为常态讨论依据。在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立法、司法、执法纳入法制轨道。以往受革命传统与思维影响,“运动型”执法盛行,政策性考量常突破法律界限,如多次“严打”。不可否认“严打”在特定时期发挥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方能彻底战胜犯罪。

规制“报假警”行为可从法内法外两方面着手。法内循规方面,正确认识公法体系梯度性,运用比例原则解决公法衔接问题,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执法与刑法,入罪化与除罪化以此为标准,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不过度三原则进行价值考量、手段选择与衡量。以刑法修正为契机,细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明确行为主体、本体及客体要件,将其归入结果犯范畴。惩罚与预防并举,发挥刑罚功能,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法外成规方面,提高公民社会安宁意识,加强自律;深刻理解社会和谐理念,正确对待警民关系,以信任为基础,践行和谐要求,维持和谐状态,此乃避免“报假警”的治本之策。

“报假警”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可能是事实性、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行为,需结合其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情状具体分析。无论是否成为法律评价对象,从伦理角度看,都应受谴责,因其破坏警民和谐关系,扰乱国家社会秩序,阻碍和谐社会建设。消除该行为,既需公民提高自律意识、树立安定和谐理念,也需公法默契配合、发挥刑法作用,而公民自律显然更为根本。

来源:知更说法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