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些看似寻常的生活片段,实则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生动注脚。今天,公职律师将和大家一起,以两个标志性案件为棱镜,折射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法治光谱,揭示创新保护背后的法理与温情。
当“Q版孙悟空”的铜像摆进千家万户
当运动鞋上的“N”标识成为街头潮流
这些看似寻常的生活片段,实则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生动注脚。今天,公职律师将和大家一起,以两个标志性案件为棱镜,折射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法治光谱,揭示创新保护背后的法理与温情。
“Q版悟空”的铜像风波
——原创边界的法理叩问
案例说明
2013年,上海某电影公司因杭州某文创公司生产的“全铜摆件”与自己从原创作者速某处取得著作权的“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用于电影《大闹天宫3D》片尾)高度相似,遂将杭州某文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比对认定,涉案摆件在头部金箍、面部表情、肢体比例等细节上与上海某电影公司的“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杭州某文创公司构成对“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侵权,判令杭州某文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公职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包括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等9类。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在这个案件中,速某设计的Q版孙悟空,虽然灵感来自传统的孙悟空形象,但其夸张的萌态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属于美术作品。上海某电影公司从速某手中购买了该“Q版孙悟空”著作权,即享有对该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专有权利。杭州某文创公司未经许可将该美术作品转化为立体商品,本质上是对复制权的侵害。由于立体化复制的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提前做好著作权登记,申请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防范措施。
“N”字品牌的罗生门
——商业标识的法治博弈
案例说明
运动品牌“新百伦”的英文名“New Balance”,在鞋类产品同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早已为消费者熟知。江西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却在后续注册“新百伦领跑”字号,并大量使用“N”标识,导致市场对二者实际混淆,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两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4万元。
公职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且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法律保护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重在识别商品来源,后者用于区分市场主体。本案中,“New Balance”的“N”商标已经合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江西某公司明知“新百伦”知名度较高,仍注册使用完整包含“新百伦”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和近似的“N”标识,具有利用新某伦公司商誉和商标的主观故意,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新百伦公司权益。在品牌全球化的今天,商标保护绝非简单的注册流程,企业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靠自身实力与创新开拓市场,妄图借不正当手段获利,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公职律师提醒:
“每一份创意都值得被尊重,每一次创新都需要被守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在这条用法律丈量创新的征途上,让我们以法律为盾,以专业为刃,以公正为尺,以案例为鉴,让每一份原创灵感都能在规则的阳光下茁壮生长,让每一次技术突破都能获得尊严加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编辑:何宇维
校核:赵欣欣
审核:曹进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