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辉同行”对“保水虾仁”为啥不退一赔十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25 08:50 3

摘要:近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保水虾仁”问题,称有部分生产厂家在加工水产品时违规、超量添加保水剂。销售过“保水虾仁”的“与辉同行”因为对消费者“退一赔三”而不是“退一赔十”,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记者 杜科

近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保水虾仁”问题,称有部分生产厂家在加工水产品时违规、超量添加保水剂。销售过“保水虾仁”的“与辉同行”因为对消费者“退一赔三”而不是“退一赔十”,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保水剂即食品水分保持剂,常含有复合磷酸盐,能保持虾仁的水分、提升口感和延长保质期。复合磷酸盐是允许使用的合法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对其使用量有严格规定。但部分企业为了给虾仁增重,超量使用保水剂。据介绍,长期过量摄入磷酸盐可能会带来健康风险,导致人体钙磷比失衡、缺钙,引发心血管疾病。

央视“3·15”晚会曝光“保水虾仁”后,有网友反映,“与辉同行”直播间曾带货的一款“大岸浪花大号虾仁”生产商正是此次被曝光企业之一的湛江良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3月16日,“与辉同行”发布声明称,已经第一时间下架了全部虾仁相关商品,并展开了对此类商品的再次审核。“与辉同行”发布的声明称,不论后期调查结果如何,都将对在“与辉同行”购买过“大岸浪花品牌”冷冻虾仁的消费者,先行按照“退一赔三”的金额进行售后服务。相关打款工作已经开始,预计在1到3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3月17日,记者在社交平台看到,多位消费者晒单称已收到“与辉同行”对冷冻虾仁的赔付金。记者看到,不少消费者评论称企业“有担当有责任”“‘退一赔三’算是良心企业了”,但也有网友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应该‘退一赔十’”。

3月20日,记者就售后赔偿为何不是“退一赔十”咨询“与辉同行”客服。客服答复称:“感谢您的反馈,我会记下来的。”当记者追问多久给答复时,客服表示“主页已发布相关声明”。记者在“与辉同行”主页看到,其声明内容和“与辉同行”微博发布的声明内容一样。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什么情况下适用“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也就是说,“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情况。

消费者到底应该如何索赔?向谁索赔?索赔多少?3月20日,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保水虾仁”问题,如果监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王久成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商家如果明知其销售的虾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如果商家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仍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娜对记者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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